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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uiyup

小伙子拒绝与孕妇换铺位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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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6 20:3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RSTORIE 于 2015-4-16 20:33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5-4-16 20:24
强迫别人换铺叫“公序良俗”?哪来的狗屁“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可以拒绝换铺,可以当场投诉,但动手就有问题了,并且需要承担动手带来的后果。
列车长当然也需要为他的行为负责,但不能因为列车长行为有问题,就推出当事人的后续举动没问题。
同样是所谓的“法律工作者”,无非你说的大家愿意听,觉得对大家有利;那位朋友说的大家觉得是站在了自己的对立面。但是我可以这样说,以我这些年的经历,对铁路,或者说对整个交通行业的了解和体验,以及由于我工作特殊性所能了解到的人和事,那位朋友说的更具现实意义。
发表于 2015-4-16 2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0:30
当事人可以拒绝换铺,可以当场投诉,但动手就有问题了,并且需要承担动手带来的后果。
同样是所谓的“法 ...

动手当然有问题,小伙目前承担的就是动手的后果,但绝对不能免除列车长和孕妇侵权的责任!而且,事件起因是侵权引起,导致小伙动手的后果,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这个处罚就偏重,小伙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没问题。即使行政复议和诉讼失败,也不妨碍其提起民事诉讼。
发表于 2015-4-16 20: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0:30
当事人可以拒绝换铺,可以当场投诉,但动手就有问题了,并且需要承担动手带来的后果。
同样是所谓的“法 ...

现实意义不能大于法定程序,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发表于 2015-4-16 20: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16 20:33
动手当然有问题,小伙目前承担的就是动手的后果,但绝对不能免除列车长和孕妇侵权的责任!而且,事件起因 ...

我没说过免除列车长的责任,列车长作为列车中相对权力和责任都最大的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孕妇的责任我认为不能界定,因为孕妇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列车长的准许,即时这个准许本身值得商榷。
发表于 2015-4-16 2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16 20:44 编辑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0:35
我没说过免除列车长的责任,列车长作为列车中相对权力和责任都最大的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孕妇的 ...

除非孕妇的行为得到具有卧铺实际使用权所有人的允许,其行为才是合法的。列车长无权将属于别人的东西(哪怕产权是自己的,但已经根据合同让他人取得占用权的物品)未经授权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孕妇购买了车票就应该知晓和遵守合同规定和相关规章,她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而且从楼主文章看,并未证实孕妇在小伙上车前就得到列车长的允许使用他人卧铺。在卧铺实际使用权所有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的授权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5-4-16 2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gddksyin 发表于 2015-4-16 19:39
查验身份证可不涉及物权的问题,如果这样的话,无座票也可以找列车长,列车长有权随意指定一位乘客让座?

不知所云,没办法回答你。话说回来了,如果不是孕妇,你觉得列车长应该帮她吗?
孕妇上了车,铁路就对其承担安全运送的责任,如果孕妇在旅行过程中有什么意外,铁路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列车长要特别照顾孕妇,当然法律也会对此倾斜。


发表于 2015-4-16 20: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16 20:34
现实意义不能大于法定程序,程序正义大于结果正义。

本例的现实意义就是:在特定环境中,拥有相对最高权力和责任的人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作为这个特定环境的参与者,可以服从这个决定,可以拒绝这个决定,可以当场投诉追究,但不能动手做出过激行为。那个拥有相对最高权力和责任的人事后也可能因为那个错误的决定而受到追责。
发表于 2015-4-16 2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16 20:48 编辑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0:43
不知所云,没办法回答你。话说回来了,如果不是孕妇,你觉得列车长应该帮她吗?
孕妇上了车,铁路就对其 ...

但这些都不是侵犯他人权益的理由。列车长可以拿多余的资源或者自己的资源去保证孕妇的安全,但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来保证孕妇的安全。
再说了,其他旅客的安全就不需要保障吗?
发表于 2015-4-16 2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0:44
本例的现实意义就是:在特定环境中,拥有相对最高权力和责任的人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作为这个特定环境 ...

这句话我赞同,我也说过,小伙最大的失误就是动手,他必须为动手承担责任。但对于那位自称的“法律工作者”的说法难以苟同。
发表于 2015-4-16 20: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16 20:33
动手当然有问题,小伙目前承担的就是动手的后果,但绝对不能免除列车长和孕妇侵权的责任!而且,事件起因 ...

波比版主,我很尊重你,所以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也没有针对你进行回复。
小伙子当然可以起诉,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我可以说,全中国没有一个法官会(敢)判他赢,稍后我会给你一个较详细的答复。
这事就是放在美国,也没有一个陪审团会判小伙子赢。


另外有一点,关于公民权利和公序良俗谁优先的问题,没有什么可以争辩的,除了生命权高于一切,其次就是公序良俗(或者说基本秩序)高于一切公民权利,这个,无论是法理还是现实司法环境,都没有什么问题。
不要看美国律师什么事都可以起诉政府,告赢的没有几场。比如近期美国不去也门撤侨,美国一堆律师在起诉政府,你看哪个案子会赢。
发表于 2015-4-16 20: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16 21:18 编辑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0:53
波比版主,我很尊重你,所以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也没有针对你进行回复。
小伙子当然可以起诉,这是法 ...

我不是版主,谢谢!
也许在国内部分法官是这样,但我相信目前的司法环境,不会有更多的法官支持明显的侵权行为。支持这样的行为,无异于是纵容他人肆意侵权,去打击社会正能量。否则,到头来,受到伤害的还是这些需要帮助的人士。“扶不起”的老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如果不严格追究讹诈的老人,会有越来越多需要帮助的老人被“扶不起”所伤害。同样,前几天被骂哭的来了“大姨妈”的女中学生事件也是,如果纵容这些“老弱病残孕”去肆意侵害别人的权益,最终受到伤害的同样是这个群体!
如何对待这个“强势”的“老弱病残孕”群体,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与个别侵犯他人权益的人“计较”,无原则尊重、照顾了他们,则是对更多需要帮助的“老弱病残孕”人士的不公,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至于美国会不会发生,我可以明确的告知你,不会发生。不知道你去过没有,以我亲身的体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没有任何所谓的“老弱病残孕”敢抢占他人的座位,即使这个座位被明确的标注为“特殊人士专用”,而只能向这些公共设施管理者报告,公共设施管理者也只有权责令“特殊人士专用”座位上的非特殊人士让座,而无权责令其他座位上的人让座。


发表于 2015-4-16 21: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0:43
不知所云,没办法回答你。话说回来了,如果不是孕妇,你觉得列车长应该帮她吗?
孕妇上了车,铁路就对其 ...

同样不知所云,你所谓的法律倾斜,法律在哪?
如果你能像波比那样有理有据也好,你的理暂且放在一边,你的据在哪?
发表于 2015-4-16 21: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gddksyin 发表于 2015-4-16 19:45
我没有判定,我只是和你一样假设,如果。

既然你是假设,我有必要进一步给你解答——
我国已经对人身受伤的情况建立了国家标准,主要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分别是什么含义,请自行搜索。

如果是故意伤害行为,致对方轻伤和重伤的,我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是故意伤害行为,致对方微轻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可根据情况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当然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如果是寻衅滋事行为的,致轻微伤,就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见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刑法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必须指出,轻微伤是很容易达到的,形象地说,出血就算,打肿的地方大一点,也算

根据小伙子的行为,因为其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适用寻衅滋事罪。

发表于 2015-4-16 21:0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你买的是这个铺位就该是你的
人制:人家是孕妇你就该让

其实孕妇一方是不对的,怎么的也得等别人上了车你在提出换位子,而不是直接就睡到了下铺,你怎么知道别人就一定会跟你换
即便找列车员或者列车长来帮忙换位子,也得等到铺位的主人到了才能开始交涉

下铺所有人不同意换铺,是不能够换的,列车长的做法只是出于好心,但是是在剥夺小伙子下铺的权利,这个肯定不对的,列车长把人换到其他软卧车厢不就完啦

小伙子错就错在不该动手,动了手性质不说变不变,人家就有话说了,唉
发表于 2015-4-16 21: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木已成舟 发表于 2015-4-16 21:04
既然你是假设,我有必要进一步给你解答——
我国已经对人身受伤的情况建立了国家标准,主要分为轻微伤、 ...

从这个新闻来看,小伙算不上寻衅滋事,是对方侵权在先。寻衅滋事是自己主动。
发表于 2015-4-16 2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as 发表于 2015-4-16 21:06
法制:你买的是这个铺位就该是你的
人制:人家是孕妇你就该让

图定列车,软卧一般就编一节车厢,基本不存在换到其他软卧车厢的可能性。
发表于 2015-4-16 21: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16 21:08
从这个新闻来看,小伙算不上寻衅滋事,是对方侵权在先。寻衅滋事是自己主动。

要看结果的,极端情况,小伙子动手把孕妇给打SI了呢?当然,就这件事目前本身来说,确实算不上。
发表于 2015-4-16 21: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16 21:13 编辑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1:09
图定列车,软卧一般就编一节车厢,基本不存在换到其他软卧车厢的可能性。

如果实在没有其他软卧下铺,列车长就应该告诉孕妇及其家属,可以根据他们的要求安排硬卧(宿营车)下铺,但票价差额不退。或者就是你说的,编制记录在下站下车,退还车票剩余部分。
发表于 2015-4-16 21: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as 发表于 2015-4-16 21:06
法制:你买的是这个铺位就该是你的
人制:人家是孕妇你就该让

依 中国的法律规则,座位什么的,都不算权益,只能算是秩序的一种,或者是服务标准中的一种。
如果你去法院起诉座位权,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因为这于法无据,也无法折换成现金进行补偿,人民法院最多判个道歉(几乎不可能有这样的判法)

实际上即使是班次错误、延误、甚至误行到其它地方等明显存在过错的行为,人民法院即使支持了你的诉求,也只能就你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判赔,最多加判个道歉。多数情况下,法院支持双方协商,由过错方进行适当补偿(比如泰国航班迫降,补偿了500元,主动的)
请问题换个铺,小伙子有什么直接经济损失呢?差价已经补偿了啊。

所以啊,你们真的不懂法,自以为是。
另外必须指出,列车长在制定环境中,是有最高决定权的;这个不需要讨论,接受不接受随你。
发表于 2015-4-16 21: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FIRSTORIE 发表于 2015-4-16 21:09
图定列车,软卧一般就编一节车厢,基本不存在换到其他软卧车厢的可能性。

更换软卧包厢,不过如果这样换,得换2个人,所以估计这夫妻也懒得换,那个列车长估计也不想这么弄,觉得麻烦
不过也许这才是最好的办法,因为当事人这个小伙子有权使用自己的铺位,并已经拒绝调换铺位

关键还是不该一时冲动动了手啊,有理变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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