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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哈局北段

波比先生---请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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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0:33: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79 发表于 2015-3-12 10:31
确实不是一个业务 但便于执行的原则 一般内部都合并了
跟执行方面咬文嚼字 没有任何好处吧
Q大神怎么 ...

这种合并有法可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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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0:36: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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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0:36: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K79 发表于 2015-3-12 10:36
不违法吧???????

一看就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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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0:38: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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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3-12 10:00
按照你的问题分类,梳理出你的几个主要问题来解答吧。如下:
1、车票“通售通退通签”是一般通俗的说法, ...

你讲的第1、4条,既然有铁路内部有明文规定,我都表示赞同,说得都很明白,谢谢!
那么第2、3条中我着重一个问题:就是通票和联程票的区别是中转站以后行程是否确定这一点?站在旅客角度,我既然在首程站已经制定日期(次日)和车次(4031次),且T47到哈尔滨和4031始发时间比较接近,就充分证明旅客不要在哈尔滨停留、观光...,铁路部门不能利用有效期一说就假想旅客想在哈尔滨停留、观光...,另外不是不是每一个旅客,包括车迷在内都知道通票和中转签证可以一票(通票)多签(多次签证),所以通票也好联程票也罢都是车票,车票即是合同,合同就要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以上我是站在旅客角度的想法!
      话说回来,如果T47不晚点,后边的一切都不会发生的!

     那么,我咨询了您和大伙之后,不管是哪局哪站的责任,下一步打算继续...,注意事项和要点是什么呢,请指教!  再次谢过波比先生!
发表于 2015-3-12 10:51: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0:46
你讲的第1、4条,既然有铁路内部有明文规定,我都表示赞同,说得都很明白,谢谢!
那么第2、3条中我着重 ...

打铁还需自身硬。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alcooo 发表于 2015-3-12 10:04
楼主的事件总结:不能直达的站,票尽量购买二张(如:京—哈,哈—赵光),如果前趟车晚点,立即找车长开客 ...

是的!
   我说过,2009年哈站以沿途站无票上车旅客较多造成超员为由拒绝已购2125次列车座票的旅客上车,就是诱导旅客“全额退票”,我被忽悠K547迂回到齐齐哈尔换2123到目的地,起个大早打车去哈站结果没走了,还无端造成额外经济和时间上的损失,我以此为教训!为了安全固然重要,前站超员那也是你铁路部门乘降组织不力的事,与我正常购票旅客何干,铁路卖了票拒绝上车这恐怕到哪里都说不通
   
     哈尔滨站干这种事不是一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K79 发表于 2015-3-12 10:05
完了 异地签证早晚被玩坏。。。。。。

这个不是玩,是出行的需求,没有打着玩,况且咱为此多花了5元的手续费,没人坑铁路啊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3-12 10:07
航空公司和其代理出的机票也分种类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如果联程票后面几段都是OK票,则承运人在发生延误 ...

就是说不管怎样,航空都是有补偿的
发表于 2015-3-12 11:0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0:58
这个不是玩,是出行的需求,没有打着玩,况且咱为此多花了5元的手续费,没人坑铁路啊

这么签证其实就不合理,往后还是安安生生买异地吧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3-12 10:10
这句话赞同除最后一句话以外的全部内容。对于无赖,一定不要避让和害怕,要以打落水狗的精神来对付无赖。 ...

旅客如果都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铁路很多部门早就规范了,哪还有这么多争议的事发生,我说怎么单位那些老外尤其美国人这么爱投诉,说明人家懂得维权的同时我们这里很多事做的不规范
发表于 2015-3-12 11:04: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1:01
旅客如果都能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铁路很多部门早就规范了,哪还有这么多争议的事发生 ...

店大欺客,咱们也客大一回,用他们的条款扇他们的脸
发表于 2015-3-12 11: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3-12 11:17 编辑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0:46
你讲的第1、4条,既然有铁路内部有明文规定,我都表示赞同,说得都很明白,谢谢!
那么第2、3条中我着重 ...

你没完全理解我的意思。你首先应该独立的去看第2、3点,即在你没有在北京站异地办理哈站的中转签证业务前提下。此时通票和联程票的区别就好比飞机票的OPEN票和OK票一样。
就是通票的中转站以后的行程未确定。这个行程未确定并非只是你理解的终点站是确定的。因为构成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就是起点站和终点站,没有这两个基本要素,无法构成运输合同。而日期、时刻、席位却不是基本要素,而是附加条件。行程未确定是你的附加条件未确定,而不是基本要素(目的地)没有确定。根据《客规》对联程票的解释是中转站以后确定了日期、车次(确定时间)、席位的票。这两种票的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适用条款是不一样的,对承运人和旅客的责权的分配也不一样。
同样,第3点也是基于一般情况下,承运人无法预测你的后续行程,他们并不知道你是否急需或者不急需继续第二程,说观光购物是举个例子,用来说明你的第二程对于承运人来说是不可预知性。

第4点就是基于你的具体情况,具体的分析。第1~3点是给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站在一般情况下对业务规定和流程进行梳理。你只要独立的看待我写的那4点,你就会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

你目前要继续的就是按照我写的第4点,要求哈站赔偿你的直接经济损失——80元大巴票款和100多元通信费。原因是他们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你直接经济损失(投诉产生的通信费)及你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产生在哈市的食宿费)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改乘大巴)产生的费用(大巴车票)。通票后半程费用及签证费、手续费不需要退还,那是你的合同凭证。
发表于 2015-3-12 11: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0:59
就是说不管怎样,航空都是有补偿的

航空延误补偿是根据民航局的通知。而且补偿和赔偿是不一样的。补偿是承运人给你因为他们自身原因给你带来的不便采取餐饮、休息上的服务,它是一种安抚措施。而赔偿是承运人因为延误(或其他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而给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是法定的义务。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3-12 11:08
你没完全理解我的意思。你首先应该独立的去看第2、3点,即在你没有在北京站异地办理哈站的中转签证业务前 ...

明白! 那么可以搬出《客规》36作为法规依据吗?还是你说的《合同法》之类,另外,你对此事最终结果的预期是什么?谢谢
发表于 2015-3-12 11: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3-12 11:44 编辑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1:17
明白! 那么可以搬出《客规》36作为法规依据吗?还是你说的《合同法》之类,另外,你对此事最终结果的预期 ...

建议你将投诉内容发到kyfw@12306.cn。后台邮件投诉处理人员比前台话务员专业的多。邮件投诉书面回复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所以12306在电话中可以胡咧咧,但在书面文件上还真不敢乱来。
投诉信可以如此描述,主要矛盾对准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站。投诉信编制的流程如下:
        首先根据《铁路法》第11条,明确车票为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合同及凭证。哈站称北京站违规给你出了哈站的中转签证,但你作为旅客,并不清楚铁路内部的业务流程,因为旅客不是铁路运输专家,所以,这个签证对你来说是有效的,且你也支付了签证费用合异地签证手续费。表明你善意提前取得了中转站哈尔滨站以后的确定行程,并以合同或合同凭证的形式表现了出来。至于哈站称北京站违规签证的问题,应由本事件中联合承运人的哈尔滨铁路局和北京铁路局自行联系处理,与旅客并无关系。
       然后详细说明事件经过,明确了T47次晚点,导致你无法接续北京站出签的4031次列车。在T47列车长向哈站值班员移交后,哈站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按照《客规》第36条、《铁路法》第12条及《合同法》第299条,根据旅客要求将旅客妥善安排到K7019次上,且在处理过程中哈站值班主任及哈局客服一再拖延时间直至K7019次开车,导致旅客被迫自己掏钱购买哈市前往赵光的大巴,所支出费用为80元。该项费用是旅客根据《合同法》第119条,为了避免自身损失继续扩大(产生在哈市的食宿等费用)而支出的额外费用,理应由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站承担。由于哈站和哈局客服一再推卸责任,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涉嫌欺诈旅客。因此,旅客诉求如下:
1、按照规定退还旅客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额外支出的哈尔滨——赵光公路客运车票票款80元;
2、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赔偿旅客额外支出的票款80元之3倍。由于票款80元之3倍不足500元,因此根据《消法》第55条之规定,以500元计。
3、承担旅客由此额外支出的通信费用100元。
以上三项,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站应向旅客共计支付各项费用680元。

如需投诉齐客T47次,则可以投诉该列车长没有认真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将客运记录和你一起移交哈站值班员。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3-12 11:18
你稍等,我正在帮你梳理后续索赔的要点。

多谢您!
发表于 2015-3-12 11: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3-12 11:46 编辑
哈局北段 发表于 2015-3-12 11:35
多谢您!

你再看76楼。
如需要投诉,你写好投诉信后,将内容用站短给我,帮你看看。一般来说,你追回180元就可以,三倍(500元)估计哈站会赖账或者装孙子,你可以顺水推舟,没必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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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2: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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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2 12: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K79 发表于 2015-3-12 12:19
这个投诉的预期后果无非就是出更细则厘清始发改签和中转签证的各司职责 建议差不多就完了
谁投诉谁姓 ...

哈哈哈哈……
我原以为你身为高级站友,来到阵前,面对楼主、波总,必有高论,没想到竟说出如此粗鄙之语!
我有一言,请诸位静听。
昔日上大桥之时,论坛衰落,特快酿祸,国乱岁凶,四方扰攘。
大桥之后,猪狗、弱智等接踵而起,曲解规章,残暴生灵。
因之,庙堂之上,朽木为官,殿陛之间,禽兽食禄。
以至狼心狗行之辈汹汹当朝,奴颜婢膝之徒纷纷秉政。
以致秩序变为丘墟,网友饱受涂炭之苦!
值此国难之际,猪狗又有何作为?
诸葛尚聪之生平,我素有所知。
其世居海河之滨,后入天津科大,理当匡正规范,安国定邦,何期反助票贩,蒙骗旅客!
罪恶深重,天地不容!
无耻老贼,岂不知天下车迷,皆愿生啖你肉,安敢在此饶舌!
其既为谄谀之人,只可潜身缩首,苟图衣食,怎敢在客规面前妄称天数!
皓首匹夫,苍髯老贼!
一生未立寸功,只会摇唇鼓舌,助曹为虐!
一条断脊之犬,还敢在法规面前狺狺狂吠!
我从未见过有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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