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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9 18: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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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ne2012 于 2013-6-19 18:45 编辑
丹局丹段 发表于 2013-6-19 12:59
人无耻要有个限度,您这句“工厂实力跟不上发达国家,但工业技术实力却落后与发达国家不远?”真不知道从 ...
四方机厂1952年出厂那台JF1型2101号(别号:国庆号;1952年出厂时,四方厂将原铭牌上,加上新铭牌,在现中铁博馆内,可看到痕迹)蒸汽机车,本来是日车公司于1945年生产的三十台JF1型蒸汽机车(合同权属华东公司机车)其中的一台机车。因当时战事需要,日车公司未能使用到以大型运输船,不能以整车运往胶济路的四方机厂,后改为以组件形式,分批运往四方机厂。但,恰好战争结束,于1947年,根据国民政府与日车公司厂方条约签定,先将原十台JF1型组件运往四方机厂,再由四方机厂组装,供胶济路(胶济路时以归津浦区管辖)使用。但因当时中国内战,四方机厂生产不稳定,故十台JF1型蒸汽机车,尚未及时组装交付胶济路使用。终因待至1952年后,十台JF1型蒸汽机车,方以组装完毕。而在日车公司厂内剩余二十台JF1型蒸汽机车,已全部整车安装完毕,全部经由名古屋港,待船运往四方机厂。但,由于这二十台JF1型蒸汽机车,本来权属华东公司合同产品,只因1950年后,大陆中国政府否定华东公司的存在,日车公司由此未继续以合同标的所属权,无法交付原合同方权属,故二十台JF1型蒸汽机车未能归属大陆中国政府权属,搁置于名古屋港仓库专用线。本来,于韩战期间,美军曾以租用形式,租借这二十台JF1型蒸汽机车,但日车公司坚守合同条约,无权租用第三方使用。由此,这二十台JF1型蒸汽机车,在名古屋港仓库专用线,一直搁置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资料中,在名古屋港仓库专用线,有相关黑白图片显示)。后因合同条约中,凡三十年后,标的所属物,未有原合同方认领,归日车公司自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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