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子铁路网

 找回密码
 注册进站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楼主: 1j1iang197

要是公交部也出个刘爷爷重庆公交就不会掉下河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1-6 15: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号机车 发表于 2018-11-6 13:06
这个事情,如果把泼妇的干扰行为换成一只老鼠窜到司机身上,司机的正常反应应该是停车,赶走老鼠再开车。如 ...

歪理!建议仔细读一读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不要那么浮躁,看不懂就去找本刑法教科书或百度一下。
发表于 2018-11-6 15:2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4:54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出现危害结果!所谓“行为犯”就是这个意思。

我没否认泼妇有罪,但罪不至死啊
难道就因为泼妇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别的就全都不追究了??
难道我们都不需要考虑一下车到底是为什么掉下去的吗?这样的法律是否过于简单了呢?
假如司机身患绝症,又有相应的伤害保险,那他如果借着泼妇耍混把车开下江,就是合理合法的咯?(只是举个例子)


发表于 2018-11-6 15: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5:24
歪理!建议仔细读一读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不要那么浮躁,看不懂就去找本刑法教科书或百度一下 ...

那个说法最大的问题是,老鼠不是行为责任人所以不能简单类比,是吗?没学过法,求科普
发表于 2018-11-6 15: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0:55
哈,那就看法庭采信什么了
公交司机肯定会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不过我觉得最终应该不会判司机故意杀人(不 ...

司机和泼妇都不构成故意杀人,二人都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在于司机更可能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杀人的犯罪客体是特定的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在中犯罪中也会涉及到死人,但都是不特定的人。
发表于 2018-11-6 15: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5:26
我没否认泼妇有罪,但罪不至死啊
难道就因为泼妇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别的就全都不追究了??
难 ...

对特定案例的讨论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猜测、假设为依据。对司机的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在没有事实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不能予以认定。
综上,从现有证据来看,泼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机因违法职业规则,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表于 2018-11-6 16: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5:33
司机和泼妇都不构成故意杀人,二人都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在于司机更可能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

我知道故意杀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
我说的是,目前的证据不能排除司机主观想干掉泼妇的可能,这毫无疑问就是故意杀人了,只不过量刑的时候通常会考虑激情因素

发表于 2018-11-6 16: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5:27
那个说法最大的问题是,老鼠不是行为责任人所以不能简单类比,是吗?没学过法,求科普 ...

老鼠和人的区别不会分不清吧?
人的行为是受思维支配的,老鼠的行为多受本能支配。所以,人的行为存在对错,而老鼠无论干了什么也谈不上对错。
所以,人要遵守法律、道德等规范的约束,老鼠需要吗?

发表于 2018-11-6 16: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5:42
对特定案例的讨论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猜测、假设为依据。对司机的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在没有事实 ...

您要清楚,我们只是围观群众,我上哪里去搜集证据??
这活儿是公安干的对不对?
从现有证据看,在打轮的问题上,司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到底意欲何为,这是公检法需要弄明白的事儿
当然,我想我们国家可能不会深究到这一步

发表于 2018-11-6 16: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6:09
老鼠和人的区别不会分不清吧?
人的行为是受思维支配的,老鼠的行为多受本能支配。所以,人的 ...

人冲动的时候难道行为是受理性支配的??这司机如果冷静了,我想他无论如何也不会选择向左急打轮吧?
但难道他就没有法律责任了??
所以我说,老鼠不是行为责任人,而正常人是有行为能力的,我觉得这才是关键


发表于 2018-11-6 16: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6:13
您要清楚,我们只是围观群众,我上哪里去搜集证据??
这活儿是公安干的对不对?
从现有证据看,在打轮 ...

你觉得,你要是公检法,你会怎样证明其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是要同归于尽,还是判断错误或是因车辆偏离道路发现过晚下意识躲避?
发表于 2018-11-6 16: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6:09
我知道故意杀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别
我说的是,目前的证据不能排除司机主观想干掉泼妇的可能,这毫无疑 ...

这个怀疑绝对成立,但认定为事实,需要证据。这个证据存在于司机的脑袋里,谁能过去问问他?
发表于 2018-11-6 16:3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6:20
人冲动的时候难道行为是受理性支配的??这司机如果冷静了,我想他无论如何也不会选择向左急打轮吧?
但 ...

我说的是,人的行为是受思维支配的,没有说是受理性支配的。冲动也是思维支配的结果,所以,具有“行为能力”!
发表于 2018-11-6 16: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6:23
你觉得,你要是公检法,你会怎样证明其主观故意?也就是说,是要同归于尽,还是判断错误或是因车辆偏离道 ...

这就需要专业素质了,我不具备
司机当然不会想和泼妇同归于尽
我认为司机的动机无非有二
1、借助离心力把泼妇甩到台阶下面坐个屁墩儿,给她点颜色瞧瞧——这是小邪恶
2、在1的基础上,借助对向来车,把泼妇撞死——这是大邪恶
实际上我们永远也无法证明到底是1还是2,只能根据常理做推断(包括通过情景再现来验证各种可能性),看法院最终采信什么,尤其是国外的陪审团制度
另外,法医对泼妇的尸检以及“目击者证词”很重要
目击者显然都死了,但也许他们录了视频,手机能不能找到,我不知道


发表于 2018-11-6 16: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6:26
这个怀疑绝对成立,但认定为事实,需要证据。这个证据存在于司机的脑袋里,谁能过去问问他?

其实我想说的是,您一开始认为责任全都是泼妇的,对吧?
发表于 2018-11-6 16: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8-11-6 16:34
我说的是,人的行为是受思维支配的,没有说是受理性支配的。冲动也是思维支配的结果,所以,具有“行为能 ...

思维难道不等于理性吗?
一个受了刺激的人大喊大叫甚至当众脱衣服,您觉得这是受“思维”指使的?
另外,不要以为动物没有思维,这种想法其实很愚蠢,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认知的深入,这一论断越发的沦为笑料了


发表于 2018-11-6 16: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铁道游击队长 于 2018-11-6 17:16 编辑

不论司机动因是1还是2,你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拉着一车乘客去干这种事,都是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
不过我觉得1的可能性较大
从视频看,司机基本没有对坠江做出补救措施
原因很可能是,被突如其来的撞击吓傻了
如果是预谋作案,司机至少应该拼死做出补救,避免坠江
而且从常理上来推断,在长江桥上玩高速对撞,其结果根本是不可控的,所以司机主观做出这一选择的可能性应该不大
那复原一下就是司机想教训一下泼妇,亦或是想甩开泼妇对他的下一轮攻击,但情急之下并没有注意到对向来车,结果发生了对撞,再结果坠江,我觉得这个逻辑是完全讲得通的
但证据我没地方找去,其实清晰版的视频本身就是关键证据,可惜我们得不到,同时本案也需要情景复原

发表于 2018-11-6 17: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6:59
不论司机动因是1还是2,你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拉着一车乘客去干这种事,都是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

a31193dda144ad34a4569c96dda20cf430ad85ec.jpg
发表于 2018-11-6 19: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0:42
司机明显不专业——不是说他的驾驶技能不专业,而是作为一名公交司机不专业
专业的做法很多人多说了,停 ...

面对突发事件,有几个人能够做得像事后诸葛亮?
发表于 2018-11-7 09: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nofifa 发表于 2018-11-6 19:26
面对突发事件,有几个人能够做得像事后诸葛亮?

你这叫扯淡,司机行为准则是干嘛吃的?如果没有,那就是公交公司管理有重大责任
照你这么说,一遇到突发状况就完犊子,那各个行业还要应急预案干什么?


发表于 2018-11-7 10: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8-11-6 16:42
其实我想说的是,您一开始认为责任全都是泼妇的,对吧?

不是,是主责。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进站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海子铁路网 ( 京ICP证12003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1036 )

GMT+8, 2024-11-24 00:35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