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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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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14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运输任务需要进入国铁线路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车须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必须安装适用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铁路局应指定单位对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
(二)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铁路局运输、机务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随机车进入国铁线路作业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在国铁线路作业。
(三)机车所属单位应与铁路局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总公司、铁路局规定和《站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机车作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要经国铁线路跨局回送时,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按规定收取费用。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原则上也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回送前,铁路局要对机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确认良好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 (附件2-1)和“回送机车请求书”(附件2-2)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运〔2000〕7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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