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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5 1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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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比 发表于 2016-5-14 15:2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
合同法里有补救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费用比较说明吗?如果没有,这就没法界定,也就是说给承运人(本案沈局)开了个口子,人家完全有理由认为乘客可以赶赴车站乘车从而否认其遭遇不可抗力
咱就还说楼主这个遭遇,其实完全存在另一种可能的情况,若楼主得知公路封道后的第一时间,赶赴临江火车站,刚巧此时有一趟开往沈阳的列车可以保证楼主能赶上K54,但是只剩下无座票。那么问题来了,楼主肯定不愿为80元的损失去拿着大包小包在拥挤的春运列车里站十几个小时,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当楼主拿着公路客运站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明来找沈局免费退票时,您说说看,沈局会如何界定这件事儿?
我注意到您贴的合同法里有这样一句——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那么这里面说的就很明白了,楼主在得知无法按时赶到沈阳站乘车后,应该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具体就是应该第一时间退票,由此产生的退票手续费,可以要求公路承运人进行赔偿。但如果没有进行退票,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车票票面价格,则属不合理要求。我这么理解没错吧?可见,楼主找公路客运承运人提出赔偿应为第一选择,找沈局要求免责应为下策,可以想见沈局会动用一切脑筋来证明他“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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