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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gsdsqgrc

前天退票被拒,原因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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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8: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6:44
怎么无法识别?都在一个车站、一个窗口,而且还是同样一个售票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算要收这5元,也得事先 ...

既然你一直强调这是一个联运合同  那按你的意思就是退票是原合同的变更吗 我认为不是 是用新合同解除原合同
那既然是新合同 按照规定收取异地费不合理吗 原合同已经通过全额退款解决了 你也认同了 那原来的违约就解决了
至于解决时是否涉及新购票合同中的异地费问题 你没题这个问题视为双方没有约定 暂时先不谈这种全额退票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方法 但民事法律关系讲求意思自治 双方达成合意就解除合同了 只能愿你当时没有考虑到异地费的问题 民事合同产生的利益好多情况下是没有把话说明白的 都说明白了交易就没有合同利益了 至于后来退票后新发生的5元购票费 那是合同解除之后新产生的损失 但这个损失在合同解除是并没有发生 虽然是售票员知道退了再购票会产生5元异地购票费 但作为旅客也应该知道会产生5元购票费 那在解除合同之钱为什么没有进行协商约定呢 所以说就算售票员没有提这个 双方解除合同就按约定的全额退票 新合同产生的5元购票费按新增的损失去解决 当时辽半没有提出 只要在诉讼时效内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主张 但不等同于这5块钱不应该收 有的时候结果是一样的 但法律关系未必相同
发表于 2013-6-20 18:4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还讨论得挺热烈,那我就再说说我的看法:
我认为退旧票再买新票不能看成合同解除和重新建立。我原来买了三张车票,就是要完成成都到北京的旅程,现在第一段旅程因铁路的原因影响了后面的行程,铁路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按我的合理要求履行义务。我的要求就是继续乘坐最近能赶上的列车完成旅程,这个要求显然是合理并且铁路可以做到的,宜昌东站售票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是这个,给我换两趟能接续上的车次。至于具体的操作,你是按改签走还是按退票重买走,那是你的操作流程,与我无关;我已经为整个行程支付了相应的票款,铁路收了钱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因为你的过失再让我支付额外的费用,就好比航空客票超售导致没有足够的席位时,航空公司给旅客升舱也不能收取票价差额一样。
发表于 2013-6-20 18:52: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9:27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1 小时前
既然你一直强调这是一个联运合同  那按你的意思就是退票是原合同的变更吗 我认为不是 是用新合同解除原合同...

看来你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没弄清楚,直接把联合承运人和联运合同弄混淆了。首先不管辽半是否是联运合同,承运人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应该尽最大可能挽回和消除违约给旅客造成的不利影响。将原票全额退票和重新出票就是对原合同无法执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它是一个关联行为,并非独立事件。
如果按照独立事件来看,铁路承运人应在全额退还原票票款上,再赔偿辽半童鞋一笔相当于合同金额(票款)30%的违约金才是。如果这样做了,再给辽半出票时加收5元异地购票手续费才是合理的。来自: iPhone客户端
发表于 2013-6-20 19: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8:49
呵呵,还讨论得挺热烈,那我就再说说我的看法:
我认为退旧票再买新票不能看成合同解除和重新建立。我原来 ...

你是要到北京哈 成都到北京有直达车哈 当然这个你没选这个哈
那按照情况 分段购买的车票 只能作为这个区间段内的合同
单张票无法显示你的始发和终到的 这就相当于你是成都到宜昌东
出站后在进站 宜昌东到汉口 出站后在进站 汉口到北京
每一次出站意味着你这段合同履行完了 每一次进站检票意味着下一个合同生效了
如果都可以这样理解 那我上个月买的成都到宜昌东 这个月买的宜昌东到汉口和下个月买的汉口到北京
也都是一个合同了 另外 联合承运人那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的始发终到 比如我买北京到汉堡经停柏林
北京到柏林是国航值乘 柏林到汉堡转乘汉莎航空 这是联合承运 因为这是同一合同项下
同样的道理 你要是国航的北京到柏林 又定了柏林到汉堡 即使是和上边相同的航班也不是联合承运
如果真是这样 没有按时给你从成都到北京 那为什么没给你退全程的票 要是同一合同你铁道部门应该全部退票
到了宜昌我不和你玩了 我去做大飞机去


发表于 2013-6-20 19: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6:09
退一万步来说,售票员也存在没有提前告知的问题。

算起来,这种手续费类似的情况我遇到三次了。
第一次是2009年4月,石太客专刚开通的时候,我从长治买了2502长治—太原和D192太原—北京两张票,2502严重晚点导致没赶上D192,我去找车长开客运记录,车长给开了,到太原交接,站台值班员对讲机喊了一通以后问我去餐车可以不,我知道CRH5餐车没有座,而我拿的是一等座票,我说那你得退我钱。于是值班员把我领出站到售票厅,给我把D192的票全额退了,但是异地票手续费没给退。后来我又买的其他车走的。
第二次是2009年10月,国庆节结束的时候,在鞍山站买了T5381鞍山—沈阳北和D128沈阳北—北京两张票,由于T5381是吉林—沈阳的管内特快套跑,前续列车晚点导致T5381晚点两个多小时,我一看D128也铁定赶不上了,于是去售票处退票,售票员也是把两张票全额退了,但不给退异地手续费。因为还是要走,我就退完票马上又买了1035和D24的票,这时售票员又要收我D24的异地费,我说你们晚点,异地费不给我退,重买却又要收一遍!最后还是坚持收了我5块钱。
第三次就是这次了。
从情理上讲,我觉得这些情况异地费都应该免收或在退票时退还给旅客;不过我印象中铁道部好像有个文件,说退票时异地票手续费不退,但没说明是因为旅客责任退票还是铁路责任退票。再延伸一点,如果是代售点买的票,那么因为铁路原因造成旅客退票的,代售手续费车站应该给退吗?
发表于 2013-6-20 19: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9:14
算起来,这种手续费类似的情况我遇到三次了。
第一次是2009年4月,石太客专刚开通的时候,我从长治买了2 ...

这个铁道部文件 是指导内部票务操作的 具体到纠纷上面那个文件的等级就太低了
当然这个文件是否可以看成是购票之前双方的约定 这个文件没看到 暂时不评论


发表于 2013-6-20 19: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9:14
算起来,这种手续费类似的情况我遇到三次了。
第一次是2009年4月,石太客专刚开通的时候,我从长治买了2 ...

第一次到第三次都应该由承运人退还异地手续费,因为违约方是承运人。
如果在代售点买票,应该看成完成两笔交易。第一笔是车票,是承运人的代表与你签订了旅客运输合同,而手续费是你单独支付给代售点的佣金。这个手续费是支付给代售点的佣金,如果承运人违约,这个是代理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你无权要求代理人返还这个佣金,但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你的佣金损失,因为这个是直接经济损失。
发表于 2013-6-20 19: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8:52
看来你连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都没弄清楚,直接把联合承运人和联运合同弄混淆了。首先不管辽半是否是联运合同 ...

如果法律规定了你说的30%的违约金 你可以主张啊 那是上个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没人说你放弃了这个权利我就要免你的异地费啊
这和后面的有什么关系吗 联合承运人合同对外承担的主体 同一主体连合同都不是一个哪来的联合承运


发表于 2013-6-20 19: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9:14
你是要到北京哈 成都到北京有直达车哈 当然这个你没选这个哈
那按照情况 分段购买的车票 只能作为这个区 ...

你举的例子太没水平。
辽半的例子首先是三张票在同一个企业购买,其关联的企业是作为联合承运人;其次是前车晚点造成旅客直接经济损失,如后续车票、机票作废等。现在要求承运人做的是按照法律法规,尽力弥补因自己违约给旅客带来的损失。所以,宜昌东站全退和再次出票是一个关联行动,而不是孤立事件。
你举的民航的例子就更好说了,你从北京到柏林坐的国航,从柏林到其他城市是汉莎,但如果旅客所有航段的机票都是从国航或汉莎出票的话,那么它们就构成共同承运人。
放到国内,首先铁路局都是一级法人——铁路总公司下属单位,他们可以看作一个承运人。其次就算不是一个承运人,旅客分段购票,前段违约给旅客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得赔!
发表于 2013-6-20 19:4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9:44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9:35
如果法律规定了你说的30%的违约金 你可以主张啊 那是上个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没人说你放弃了这个权利我就 ...

麻烦你仔细看看我的回帖并理解其中含义。如果你支付了违约金,那就说明上个合同终止,你再次出票就是新合同的建立。这个不管旅客主张不主张都存在。我也没有说我放弃这个追偿违约金的权利你就免我手续费,这个不存在。
没有支付违约金,只能说明承运人跟旅客的运输合同没有合法或协商一致终止,后续重新出票只能是你自己在弥补旅客的损失。这是你内部操作问题,跟旅客无关。
从辽半的描述,宜昌东站的售票员的重新出票行为是建立在全额退票的基础上的。
发表于 2013-6-20 19: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ex819 于 2013-6-20 19:51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9:31
第一次到第三次都应该由承运人退还异地手续费,因为违约方是承运人。
如果在代售点买票,应该看成完成两 ...

就是因为你所说的合同的相对性 代售点的的手续费你才只能找承运人 这个异地费承运人最终是要承担的 但现在就算是补救措施那这异地费也是必然方发生的费用 这个只是最终赔偿责任归结到承运人 不等于因为晚点情况下就不产生这个费用
解决的方法有啊 车站在网上给你再定一张票 你去取票机上去取 没有发生这个费用当然承运人也没有必要承担 但现在就在窗口上操作 必然产生了的费用 不可能因为承运的责任 这5块钱就凭空消失了
发表于 2013-6-20 19:4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9:51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9:46
就是因为你所说的合同的相对性 代售点的的手续费你才只能找承运人 这个异地费承运人最终是要承担的 但现在 ...

这跟旅客有什么关系呢?这你承运人内部操作问题,旅客没必要了解,只要不另外掏钱就成!对于旅客来说,不管是发生晚点,还是发生其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违约,这个手续费就是不该旅客出!
发表于 2013-6-20 19: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9:49
这跟旅客有什么关系呢?这你承运人内部操作问题,旅客没必要了解,只要不另外掏钱就成!对于旅客来说,不 ...

谁说这个手续费要你旅客出了 谁出手续费这5块都是要收的 就算是承运人出 那这钱也是有人要出的 所以说5块异地费收没问题 谁出钱是另一回事
发表于 2013-6-20 19: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9:28
这个铁道部文件 是指导内部票务操作的 具体到纠纷上面那个文件的等级就太低了
当然这个文件是否可以看成 ...

内部文件显然不能看成旅客购票的前置条件。对于公共运输部门,旅客拥有强制缔约权!
发表于 2013-6-20 19: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9:58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9:54
谁说这个手续费要你旅客出了 谁出手续费这5块都是要收的 就算是承运人出 那这钱也是有人要出的 所以说5块 ...

所以说,你发的这些帖子,说的话基本是废话。。。
你联合承运人为这5元手续费去互咬罢了,跟旅客啥关系?只要不是旅客出这5元钱,啥问题也木有。。。
发表于 2013-6-20 19: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9:31
第一次到第三次都应该由承运人退还异地手续费,因为违约方是承运人。
如果在代售点买票,应该看成完成两 ...

哈哈,说着说着我又想起来,还有一件事:
2012年4月我一个同学出游,在九江要去郑州,买不到票,打电话求助我。我研究了一下时刻表和沿途各站的票额,给她出了个主意:九江—麻城坐K572,有硬座;麻城—郑州坐K1040,有卧铺。征得她同意后,我在网上帮她订了票。
当然最好的方案是九江就上K1040,哪怕站票也就个把小时,但当时的情况是K1040在九江站连站票也买不出来。
后面的事情就是:K572晚点了,再换K1040可能有危险,同学打电话来问怎么办。我让她去售票处看能不能改签成K1040。
后来她告诉我改签不了,可能还是没票额;于是把票退了,退票的时候跟售票员说车晚点了,到麻城还要赶别的车;售票员问晚多少,答半小时,然后就把票给退了。我同学又买了个站台票,上K1040去补了个票。
过了几天,我发现票款退回来了,但是竟然收了退票费!
投诉之后九江站售票领班就跟我和稀泥,说当班售票员岁数大快退休了,耳聋眼花没搞清楚列车晚点;又说那天的票款已经结算上缴了什么的,反正就是退票费没法退给我。这个服务真是差啊。。。
然后又跟我说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就跟值班的说,会给旅客送到站台与列车交接,也不用退票也不用补票了。那当时怎么没给这么办。。。
发表于 2013-6-20 20: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你看的只是结果 结果很明确去 辽半掏了这五块 但现在讨论的这个钱存不存在 如果按规定晚点了不收异地取票费 那那现在收了就是有问题 如果没有这个规定 人家收了和你在去不去找承运人要法律关系不一样 不存在的你收了和可以收的你收了 这会是一样的?
发表于 2013-6-20 2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9:58
哈哈,说着说着我又想起来,还有一件事:
2012年4月我一个同学出游,在九江要去郑州,买不到票,打电话求 ...

九江站的DM显然是托词。票款上缴那时你企业内部的事儿,不能以这个理由侵占旅客财物。如果态度尚好,要求他们把退票费充到你的手机卡。
发表于 2013-6-20 20: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20:11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20:03
所以你看的只是结果 结果很明确去 辽半掏了这五块 但现在讨论的这个钱存不存在 如果按规定晚点了不收异地取 ...

我当然只看结果,旅客又不是铁路运输专家!
无论铁路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没要求合同一方违约还要另一方付钱的条款。从公序良俗来看,更是没这个道理。
《客规》第36条也很明确,因承运人责任导致旅客不能按照票面......(此处省略XX字),发生补收的不补收......(此处再省略XX字) 那异地手续费显然属于补收票款之一啊。
发表于 2013-6-20 20: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9:58
哈哈,说着说着我又想起来,还有一件事:
2012年4月我一个同学出游,在九江要去郑州,买不到票,打电话求 ...

这个错误的存在 有个很大的原因 这个应该是在网上订票取票后 你退票及时是退到银行卡里 退票当时也是应该给你凭证的 是否收取退票费应该是明确的 当然车站票务可能没有选择全额退票或者故意没有选择全额退票 这个的当时没有指正 过后再去追究就需要你有证据证明客运合同的存在和客运记录 然后去要回差价 这时候就需要你承担举证的责任多一些了
这也就是说你是上趟列车晚点导致没有赶上后车 这和假如你单独要坐的后车晚点是全额退票就不一样了 要不为什么要客运记录 就是证明前车晚点的责任在于铁路 要是没有客运记录 你有前车车票有什么用 你没法证明你当时就是在车上 也就是上个客运合同你是否是真正的履行了 假如你没有履行前车的合同 就没法证明铁路部门晚点是造成你无法接续的唯一原因 当然铁路不和你扯皮  要是扯起来举证责任可在于你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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