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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gsdsqgrc

前天退票被拒,原因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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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4:4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4:06
对于旅客来说就是一码事儿!
铁路承运人责任导致旅客重新购票,超出原票的金额一律由承运人承担。铁路承 ...

你说的这个没错 但只是在同一合同项下  也就是说第一个合同从成都到宜昌东
如果在这个合同里 铁路部门违约造成旅客超出票面 那是铁路的责任 如果始发晚点 你可以要求免费签成动车
如果可以给你签当然没问题 如不给你签那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维权
但涉及到宜昌东到武汉亦甚至是武汉到北京 那是你旅客违约 前程列车晚点只是造成你违约的原因
你要求改签或者维权 是依据上趟列车晚点 至于客规说不好听的那是铁路部门为省事的规定 没有这客规
旅客按合同法损失照样能赔偿 但那不是需要维权的时间和成本吗


发表于 2013-6-20 14: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4:31
所以说你那个例子和上面他说的是有区别的
但上面他从成都到北京的三张票 只是合同主体相同 时间接续的
...

我那个例子也跟他一样,是两个独立的合同。但不管那个例子,合同对象都是一个——中国铁路。虽然不同的铁路局是不同的铁路运输企业,但车票都是在同一个铁路运输企业购买的,涉及到各车票运输区段不同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跟购票所简历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构成联合承运人。
所以,对于“辽东半岛号”的例子来说,宜昌东站操作违规在于两点:
1、未经旅客同意,擅自做车票全退处理;
2、要求旅客承担了不该旅客承担的费用。

对于我在麻城站的例子来说,麻城站售票员没有严格按照《客规》第36条处理,并导致我滞留麻城站。
发表于 2013-6-20 14: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4:55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4:44
你说的这个没错 但只是在同一合同项下  也就是说第一个合同从成都到宜昌东
如果在这个合同里 铁路部门违 ...

也许我付出了成本,但其他人受益了也是好事。参见北京车迷大战北京站、北京西站改签窗口的例子!
另外,你的说法有误,辽半的例子中,他的三张车票都是在成都购买,就是说,成都——宜昌东、宜昌东——汉口、汉口——北京西这三个合同的缔约方都是辽半和成都铁路局,合同途径各路段所在的武汉、郑州、北京铁路局与成都局一起构成联合承运人,即上述三局与成都局共同构成合同的乙方。因铁路责任造成第一段旅程晚点属于承运人违约,导致后面的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旅行,同样是铁路承运人违约!
还有,《客规》不是铁路承运人随便弄出来的东西,首先是原铁道部弄出来的,属于政府规章,其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客规》是运输合同的附则。
发表于 2013-6-20 15: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说的是最终的责任承担
但现在只要票退了 新购的票收5块钱没有问题 但这5块你可以要求铁路去赔偿 但不能说这5块不应该收
发表于 2013-6-20 15: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5:33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5:21
你这说的是最终的责任承担
但现在只要票退了 新购的票收5块钱没有问题 但这5块你可以要求铁路去赔偿 但不能 ...

那你说对于旅客有什么区别?票是售票员擅自退的,再重新出票也没征得旅客同意,还强收5元钱是不是属于违规?就算是征得旅客同意退票后重新出票,也不能重复收取旅客的异地购票手续费,因为这是铁路责任导致的。宜昌东站与成都局属于联合承运人,有义务承担成都——宜昌东列车晚点给旅客带来的违约责任。
再说了,售票员擅自全退旅客车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除返还旅客预付款(票款)外,还要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发表于 2013-6-20 15: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5:24
那你说对于旅客有什么区别?票是售票员擅自退的,再重新出票也没征得旅客同意,还强收5元钱是不是属于违规 ...

估计当时辽半也就是看全价退票再买和改签没区别才退的 这里边也不会擅自 辽半不同意 人家能给退吗
可能当时没有考虑 这5块可不可以收 可以收收了和你找谁承担是两回事 要是不可以收这就构成了新的违约
现在人家选择收 而且你新买的合同和原来退了票的没有关系 谁让你当时不咬定我就改签呢
发表于 2013-6-20 15: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5:38
估计当时辽半也就是看全价退票再买和改签没区别才退的 这里边也不会擅自 辽半不同意 人家能给退吗
可能当 ...

就是不咬定改签,同意重新出票也要告知售票员,这5元钱的异地手续费本人不予承担,由铁路承担。
发表于 2013-6-20 15: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09:59
铁路原因造成旅客改签隔夜车票,有铁路补偿食宿的案例么?

我遇到一件事,上个月从成都回北京,网上买 ...

售票员给你退那个D、G,并重新给你出票,这个过程都征得你的同意了吗?
发表于 2013-6-20 15: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最终铁路部门是应该承担的 只是现在咱说的这5块钱有没有参与整个过程的流转
假如哈 列车晚点了 宜昌东就是什么都不管 也不退票 那辽半应该怎么办 把自己留在宜昌
那消极的解决就是买票到汉口到北京 咱先不说到北京的票在哪买 不在宜昌买就没雾块的事
好了 辽半买了两张票加5块 后来起诉到法院 依据法律和规章法院判定5块由铁路局承担 并赔偿辽半票款和这五块 也就是说只要异地票就可以收这5块钱 收与不收我不清楚谁有这个决定权 票退了已经恢复到了你没有损失了 再新订立的合同就应该按规定 窗口异地五块 换一句话说退票之后你可以选择飞机回北京 也可以选择再坐火车 如果这事换成辽半在成都已经支付了5块异地费 那这个钱是应该退的
发表于 2013-6-20 15: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4:11
你当时就应该制止售票员给你全退。如果没有征得你的同意就退票,那属于违规。

    在K1258从巴东站开车后,我看了一下时间,估计到宜昌东赶不上动车了,就去找列车长,说明了情况,让她开客运记录;可是这个胖胖的金温女车长坚持不给我开,理由是以前开过,但是宜昌东站从来不收,都是她跟站台值班员交接,直接给旅客相应的退票或改签处理,客运记录用不着。我回包厢坐了一会儿,想了想,不对劲,因为还有后续的武汉—北京的G车票,即使她跟宜昌东站交接处理了,那么武汉—北京的G票还是不好办。因为按规定宜昌东站不能处理这张票,那我只能去武汉处理,改签或退票。如果当天武汉—北京没有票了,那我恐怕改也改不了,退也退不了。因此我再次去找列车长,说明了情况,她还是不肯开,说宜昌和武汉都是武汉局的,他们会协调处理,让我下车以后跟她走就好了。
    到了宜昌东,站台值班员看了我的三张票,先是问我这动车和武汉-北京的G车相隔多久,我说半小时,于是她先批评我换乘时间留得太短(批评你妹啊,武汉站可以站内换乘,半小时时间是足够的,现在的问题是K1258严重晚点导致我赶不上D车);然后她说武汉到北京的票她处理不了。我说列车长说了,你们都是一个局的,可以处理。值班员随后给售票处打了电话,让我去窗口处理。
    到了窗口,售票员先是打算给我改签,后来说了一句:“算了,退了再买吧,退票不收你手续费。”当时因为急着走,我也就同意了;同时也有另一个考虑,就是在宜昌东改签的话,如果宜昌到武汉再出什么状况导致晚点赶不上改签后的武汉-北京的车,那么到武汉还得麻烦。
    现在未经证实的是,如果在宜昌改签成都东售的武汉-北京的车票,是否会产生5元的异地手续费。
发表于 2013-6-20 16: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5:42
售票员给你退那个D、G,并重新给你出票,这个过程都征得你的同意了吗?

退票重新卖票她跟我说了,我同意了;但她没提异地费的事儿,等到我刷完卡了,她才说,再给我5元现金,我才意识到她要收我异地费。当时离开车时间比较近了,因为还有事儿急着走,我就没再计较这5块钱。不过我觉得这钱不该让旅客掏。我现在的疑问就是如果直接拿原来的那个武汉-北京的G票改签,是不是会产生异地费,如果不会产生,那她给我退了再买恐怕有故意赚这5块钱的嫌疑。
发表于 2013-6-20 16: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6:08 编辑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5:58
在K1258从巴东站开车后,我看了一下时间,估计到宜昌东赶不上动车了,就去找列车长,说明了情况,让她 ...

正常情况宜昌东不能改签的你武汉——北京西车票,也不能办理退票手续。
在铁路责任下,办理上述手续不得收取旅客任何费用,包括手续费和席位提升产生的车票差价。
罪魁祸首是金温女车长,宜昌东小违规。你改签了后,到了武汉再发生铁路原因导致的插曲,仍然可以以铁路责任为由免费退票或改签。
发表于 2013-6-20 16: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6:04
退票重新卖票她跟我说了,我同意了;但她没提异地费的事儿,等到我刷完卡了,她才说,再给我5元现金,我才 ...

退一万步来说,售票员也存在没有提前告知的问题。
发表于 2013-6-20 16: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辽东半岛号 发表于 2013-6-20 15:58
在K1258从巴东站开车后,我看了一下时间,估计到宜昌东赶不上动车了,就去找列车长,说明了情况,让她 ...

如果正常情况下就算是改签会产生5元异地费 但这也是在现在的合同项下 铁路部门违约这5块应该是由他们承担的 收不收和你没关系 改签也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 但解决之后不会让你有票款的损失 但你现在选择了全额退票 你就认同了他们的解决方法
同样的全额退给你了 你也没有损失 现在你的法益已经恢复了 至于你又从新购票那是新的合同 再收五块钱异地费没有问题
但这五块仍然是因为前车晚点造成的 属于新的损失但不是必然 但从公平的角度 你有到了武汉在买票的选择权 也就是说着五块花的你也是方便的自己 但这5块钱不会铁路部门完全承担 这和你如果在成都已经花的异地费不同 那个是确已发生的
倒不是说为了这五块钱去纠结 只是现在要明确的是你退票之后的法律关系和之前不同了
发表于 2013-6-20 16: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6:09
如果正常情况下就算是改签会产生5元异地费 但这也是在现在的合同项下 铁路部门违约这5块应该是由他们承担 ...

首先,宜昌东站没有权利退在成都购买的武汉始发列车的车票,这属于违规办理业务。其次,虽然是协商,让辽半选择退票,但基于铁路联合承运人的特性,宜昌东站不应该收取这5元异地手续费,因为重新为辽半购票是宜昌东站提出的解决办法。。同样基于联合承运人的特性,因铁路责任导致辽半退票, 宜昌东站提出为辽半退票时,也同样要退还成都站收取的异地费。至于宜昌东站与成都站之间如何,那是联合承运人之间的事情。
同理,宜昌东站办理退票、售票手续时,应该明确告知手续费的情况,包括退还和收取。
发表于 2013-6-20 16: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6:09
如果正常情况下就算是改签会产生5元异地费 但这也是在现在的合同项下 铁路部门违约这5块应该是由他们承担 ...

有因必有果,只要因相同,法律关系也一样。
发表于 2013-6-20 16: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笔退票业务 一笔购票业务 这又不是改签 从流程上讲 这后来购票产生的异地费 是无法识别是否与前面的晚点有关系 按照规定买异地票就是5块就应该收 但你所说的原因上的事那是最终会由铁路部门承担 也就是说你可以交五块钱买票 然后车站有权决定可以赔偿你这五块钱的人在给你 这是相对独立的问题 当然这5块钱再铁路内部会有财务上表现 这个和旅客无关 要是都是谁能随便就决定收不收异地费 那我就觉得这个异地费收的没谱了 售票卖出去一张异地 就得有五块钱进账 所以收钱和责任承担是两会事 如果就算是售票故意让退了再买 为了收这5块 就说明这5块钱收费是合理的
发表于 2013-6-20 16: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6-20 16:56 编辑
rex819 发表于 2013-6-20 16:33
一笔退票业务 一笔购票业务 这又不是改签 从流程上讲 这后来购票产生的异地费 是无法识别是否与前面的晚点有 ...

怎么无法识别?都在一个车站、一个窗口,而且还是同样一个售票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算要收这5元,也得事先说明,让旅客选择改签还是退票。没有说明,就表明售票员提出并得到旅客的认可的方案内不包括5元异地手续费。我要是辽半,我就直接拒绝给她5元钱。
故意让退了再买 为了收这5块 就说明这5块钱收费是合理的?这只能说明售票员在欺诈旅客!
宜昌东站不能办理非本站出售也不在本站始发的车票,正确的做法是宜昌东站对宜昌东——武汉的车票改签后,将客运记录(应该由金温车长开具的)复印留存后再还给辽半,并附上宜昌站处理记录,作为武汉站退改签的依据。宜昌东站售票员选择退票、售票,且事先没说明手续费的问题,就只能说明他们协商的解决办法里面没有这5元手续费,另外单独收取就是违约。
发表于 2013-6-20 17: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一直强调这是一个联运合同  那按你的意思就是退票是原合同的变更吗 我认为不是 是用新合同解除原合同
发表于 2013-6-20 18: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3-6-20 16:44
怎么无法识别?都在一个车站、一个窗口,而且还是同样一个售票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就算要收这5元,也得事先 ...

既然你一直强调这是一个联运合同  那按你的意思就是退票是原合同的变更吗 我认为不是 是用新合同解除原合同
那既然是新合同 按照规定收取异地费不合理吗 原合同已经通过全额退款解决了 你也认同了 那原来的违约就解决了
至于解决时是否涉及新购票合同中的异地费问题 你没题这个问题视为双方没有约定 暂时先不谈这种全额退票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方法 但民事法律关系讲求意思自治 双方达成合意就解除合同了 只能愿你当时没有考虑到异地费的问题 民事合同产生的利益好多情况下是没有把话说明白的 都说明白了交易就没有合同利益了 至于后来退票后新发生的5元购票费 那是合同解除之后新产生的损失 但这个损失在合同解除是并没有发生 虽然是售票员知道退了再购票会产生5元异地购票费 但作为旅客也应该知道会产生5元购票费 那在解除合同之钱为什么没有进行协商约定呢 所以说就算售票员没有提这个 双方解除合同就按约定的全额退票 新合同产生的5元购票费按新增的损失去解决 当时辽半没有提出 只要在诉讼时效内 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主张 但不等同于这5块钱不应该收 有的时候结果是一样的 但法律关系未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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