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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5 03: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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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erious 于 2009-9-3 09:32 发表
这是表面现象。根源在铁路的路与车的归属和管理是合一的,都归铁道部及下属路局;而公路的路和车的归属和管理师分离的——交通部门只管路不管车,车归公安部门下属各车辆管理所负责注册管理。
是投资问题,不是管理问题:
公益性铁路是指其建设和运营完全体现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防建设需要,纯粹以国家利益需要而修建的铁路。这类铁路线路工程艰巨,投资巨大,客货运量小,财务内部收益率小,再加上运营条件艰苦,运营、养护—费用很高,投入的资金不但不能回收,运营期间每年还将产生一定的亏损。判定这类建设项目的标准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小于或等于0,项目的现金流入小于现金流出,项目在计算期内无回收投资的能力,不能给投资者回报;对于这类纯公益性项目,按照市场经济通行的规则,应当由财政承担全部建设资金。其立项是政府需要,由政府决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负责融资,如需负债,也要由政府负责偿还。建成运营后应免征税金,运营期间的非经营性亏损由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3.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项目需要财政政策支持
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项目既有公益性又有一定的经营性,他们和公益性项目一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国家需要这类项目的建设,但其企业效益又不太理想,项目在计算期内,按财务基准贴现率只能收回部分投资。很多铁路建设项目属于这类项目。判定这类项目的标准是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0而小于6%。这类项目投资应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分担投资额的原则是使企业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以财务基准收益率回收企业对工程的投资。政府分担的投资可通过直接注入资本金、减免或返还税收、降低贷款利率和延长偿还期、征地拆迁优惠等多种政策手段加以实施。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基本上是根据上述原则进行铁路投资建设的。4.适应分类建设需要,首先改革公益性铁路建设经营模式
分类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政企分开,落实国家对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投资责任,解决铁路建设面临的困难。然而,国家财政投资也要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提高投资效率,这就要求完善和深化法人责任制,要让承担这类项目建设和经营的企业有压力,有动力,要组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既是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建成后的管理者,实行全过程负责。这种新机制将迫使他们在建设中处处考虑运营,.既有少花钱,多办事,努力降低造价的动力,又有在质量的关键部位舍得花钱,不留隐患的积极性。因此,为了适应分类建设的需要,首先必须改革公益性铁路的建设经营模式,必须将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合理地区分开来,并设计好这类项目的建设经营运作模式,这样才有可能保证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凡是为了国土开发等社会效益而修建的铁路,在建设阶段就应组建独立的铁路公司。只要有恰当的政策给予支撑,如财政投入不求或少求回报,运营给予免税或补贴等,这些铁路就能发挥其作用。可以采用各种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方法求得生存。首先改革公益性铁路建设经营模式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公益性铁路往往处于尽头线等相对独立的位置,再加上运量小,受铁路网络整体特性的影响小,随着铁路行业管理的逐步规范,外部环境会越来越好,较容易建成规范的“四自”企业。二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通过招投标办法,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是提高财政投资效率的有效方法,因此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有条件的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铁路建设项目也应该尽可能组建独立的规范公司,但由于这类项目有些位于铁路网重要位置,属于跨区域的运输通道,经营的独立性较差,其运作模式可以依全路总体改革模式及步骤进行。
铁路分类建设项目认定程序及公益性铁路认定后的运作方式
目前应由铁道部根据路网发展规划,对铁路建设项目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根据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提出分类意见,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共同确认。根据确认意见,属于国家公益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属于地方公益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审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介于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筹资方案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审批是予以审查落实。将来应设立铁路建设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由该中介机构通过对铁路建设项目方案进行评估,对项目是否为公益性项目以及其公益性程度给以认定。并根据其公益性程度提出有关财政投入资金的合理比例。最后按法定程序给予确认。
公益性铁路项目在得到政府确认后,就要制定相应的盈亏经营目标,并按此考核投资效益。应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某一铁路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可以是依托于这一具体建设项目组建的铁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承担该项目的企业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偿还贷款本息及资产的保值增值等责任。如类似南疆线的铁路,若通过评估得出不计还本负息仍将亏损,但确需修建的结论,可以建议其建设费用由中央财政资金出70%地方财政资金出30%(包括土地折股,或组织当地人民以工代赈等),在得到政府认可的基础上向各铁路企业招标,最后根据企业资质和盈亏指标的报价选定中标企业,中标企业将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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