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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4 08: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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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规〔2024〕24号
各地区铁路监管局:
现将《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铁路行业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换代,加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运用范围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段管线等线路。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见附件。
第三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应当聚焦美丽中国建设相关任务,坚持锚定目标、严格标准、统筹实施、强化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以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铁路行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含经营人,下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承担。
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局集团公司、地方铁路企业、厂矿企业等机车运用企业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调查统计,以及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为铁路监管部门。
第二章 机车淘汰
第六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运用年限为30年。
第七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不得参与铁路运输:
(一)运用年限满30年的;
(二)对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或排气黑度超过限值的;
(三)发生事故或者遭遇意外灾害导致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且无法恢复其基本性能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使用已达到报废运用年限机车零部件拼装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不得参与铁路运输;尚未达到报废运用年限且有改造价值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在履行相关手续的基础上可实施新能源改造。
第八条 至2027年底,重点区域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全部退出铁路运输市场;至2035年底,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应当基本退出铁路运输市场。
禁止生产淘汰目录内的各型铁路内燃机车;禁止销售达到报废运用年限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
鼓励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提前淘汰。
第九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核查机车运用年限,合理确定机车用途及运用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机车运用状态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安全可控。
第十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拆解或者处理手续。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报废时应当以机车车号为唯一识别代码,经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确认机车车辆主体结构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并出具《机车车辆拆解完工报告书》。
第三章 机车更新
第十一条 更新的铁路机车应当符合技术指标先进、安全性能可靠、智能绿色高效的铁路装备技术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具有更优油耗和排放水平,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铁路内燃机车及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
第十二条 铁路装备设计制造企业应当贯彻落实“双碳”国家战略,积极开展更加安全、高效、绿色的铁路机车技术攻关和谱系化研究,以技术创新支撑引领铁路机车更新提质。
第十三条 铁路装备使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铁路运输生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推动铁路机车绿色低碳转型更新,并加强更新铁路机车的使用和维修管理,按规定办理铁路机车车号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鼓励和支持相关铁路企业通过购置或者租赁模式推动新能源铁路机车应用。
新能源铁路机车,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低碳/零碳发动机等非传统动力系统或者与柴油发电机组相结合的混合动力系统作为完全或主要牵引动力能量来源,以实现绿色低碳为目标的新型铁路机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计的辖区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保有量情况和运用现状,建立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数据库,实行车号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推动建立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体系,加强机车运用状态、排气污染物排放的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所有人应当制定淘汰更新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10月20日前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铁路内燃机车基本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计划;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送上一季度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更新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但仍在使用的,以及未落实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计划的,由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生产单位和所有人应当配合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公共利益保护和铁路安全管理需要,适时对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的报废条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用年限,是指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自新造竣工之日起的使用年限。
本办法中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广州、重庆、成都、武汉市。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和辛集、定州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商丘、周口市以及济源市。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舟山市,安徽省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滁州、阜阳、宿州、六安、亳州市。
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韩城市。
本办法中所称基本,是指数量占比达到70%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老旧型铁路内燃机车淘汰车型目录
一、《关于公布铁道部淘汰产品目录(2011年)的通知》(铁科技〔2011〕45 号)
DF4、DF4B、DF4C、DF4D、DF5、DF7、DF7B、DF7C、DF7E、DF7G、DF8B、DF8D、DF11、DF21、DFH2、DFH21、DFH5等。
二、其他
DF4BH、DF4BK、DF4CK、DF4DD、DF4DF、DF4DH、DF4DJ、DF4DK、DF5B、DF5C、DF5DD、DF7F、DF8、DF10DB、DF1ODD、DF1ODDA、DF10DDB、DF11G、DF11Z、DF12、DFH5B、DFH5C、DFH6、DFH7、DFH7B;CKD4B、GK1、GK1B、GK1C、GK1E、GK1E31、GK1F、GK1L、GK1M、GK2、GK2B、GK2C、GK3、GK3B、GKD1、GKD1A、GKD2、GKD3B、GKD4、GKD5B、GKD5C、GKD0、GKD0A、GKD03、GKIC、GK0、GK0C、ND5、NDJ3、NJ2、NYJ1、泰山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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