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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4 16: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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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是喷子。
其次,我不觉得死者有任何可惜。
但是,我仍然觉得,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一,最开始的时候,警察抓住徐某,之后放开。个人认为警察是觉得徐某喝点酒撒酒疯,未造成严重后果,制止之后就算了,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对徐某进行约束,比如手铐。
第二,警察走向值班室以后,徐某进一步追击殴打警察。但是警察拿警棍与之互殴,明显处置失当。
第三,从始至终徐某都没有持任何凶器,警棍是警察的。换句话说,如果警察不拿警棍不拔枪,徐某的行为根本不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警察面对普通治安事件居然拔枪,应该是过度使用武力。
最后,在警察拔枪警告的前提下,徐某进一步攻击警察,此时警察枪支有被抢夺的危险,从而有可能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这时,警察开枪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了。
综上,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警察故意激化矛盾诱使徐某夺抢之后将之开枪击毙,那么警察开枪击毙徐某的行为应该是合法的;但是警察在执法的前半段处置失当造成矛盾激化,是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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