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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ppleme

关于卧铺中途下车又上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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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8 15: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踏羧行 于 2015-4-8 15:01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14:52
《物权法》第三篇(用益物权) 第117、120条以及第五篇(占有物权)。(铁运[2007]第53条就是根据上述相关 ...

很好,我就等着你说物权法。241条看了吧,有合同的时候(客规视为合同附件),按照合同约定,也就是按照客规上有关规定来。所以,中途下车后程失效我认为没有任何问题。
发表于 2015-4-8 15: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8 15:25 编辑
踏羧行 发表于 2015-4-8 15:00
很好,我就等着你说物权法。241条看了吧,有合同的时候(客规视为合同附件),按照合同约定,也就是按照客 ...

241条当然看了,那你又如何理解中途上车呢?既承认了中途上车的合理性,又说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一个极端情况,旅客中途在站台上散步属于中途下车吗?只能说楼主所说的情况属于规定不明确,也就是说客规的规定过于模糊。
作为旅客,我完全可以认为,我中途下车,但我没有放弃我对席位的占有权,因为我已经为占有这个席位付钱了。而且从票面记载的车次的中途站再次上车,则是继续行使对这个席位的占用权或者用益权。对于中途下车前程失效,并未强调票面记载的席位也失效。旅客完全可以理解为承运人拒绝旅客改签其他车次,但对于旅客利用其他交通工具再次中途上车,不应拒绝。
其实,承运人应该对“中途上车”和“中途下车”的条款给予完善,才是正确的态度。或者对于中途下车的旅客,要求其声明放弃未乘区间,就像民航一样,如果旅客购买全程机票而在经停站下飞机,需向承运人声明一样。
发表于 2015-4-8 15: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15:09
241条当然看了,那你又如何理解中途上车呢?既承认了中途上车的合理性,又说中途下车前程失效。一个极端情 ...

我认为如果这点应该可以改吧,但是必须普及。此外如果改了后中途上车呢是不是也要提前做出承诺?或者这样说,我没按票面载明的车站上车需不需要向票面载明的始发站声明呢?如果不声明是否意味着我的车票可以理解为可以其他处理呢?当然只是探讨,没有他意。因为对这块我还真的不懂。举个也是极端情况,而且是我刚刚干过的,我买了张六盘水到成都的K1224硬卧,车票在六盘水取了,但我为了刷站,又买了张当日K9588到草海的硬座,我在草海上车。那么假定在中途下车必须声明后,我是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六盘水站声明我要到草海上1224呢?
发表于 2015-4-8 15:3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8 15:32
我认为如果这点应该可以改吧,但是必须普及。此外如果改了后中途上车呢是不是也要提前做出承诺?或者这样 ...

中途上车不需要申明,因为那个席位就是你的。但如果你中途下车,你就需要申明是否放弃该席位。虽然有多此一举之嫌,也不是普遍现象,但的确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发表于 2015-4-8 15: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8 15:32
我认为如果这点应该可以改吧,但是必须普及。此外如果改了后中途上车呢是不是也要提前做出承诺?或者这样 ...

在以前规定卧铺1小时失效的年代,确实要这么声明的。现在应该不要了。当年波总应该记得他就干过。
发表于 2015-4-8 15: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farmer 发表于 2015-4-8 15:39
在以前规定卧铺1小时失效的年代,确实要这么声明的。现在应该不要了。当年波总应该记得他就干过。

对,当年买Z78次汉口——北京西,在孝感上车,没有申明,按照规定应该预留,因为汉口——孝感运行38分钟,但上车后,发现铺位被补出去了。
发表于 2015-4-8 15: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15:38
中途上车不需要申明,因为那个席位就是你的。但如果你中途下车,你就需要申明是否放弃该席位。虽然有多此 ...

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谢谢。但我还是那个观点,要声明的话,应该首先进行宣传,让旅客知晓这件事。
发表于 2015-4-8 15: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8 15:54
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谢谢。但我还是那个观点,要声明的话,应该首先进行宣传,让旅客知晓这件事。

对于旅客有利的事情,铁总(包括原铁道部)及旗下的铁路运输企业、各分支机构均不愿意宣传,就好比《客规》第36条所出现的情形一样。蒙一个是一个,赖两个是一双,实在蒙混不过去了,就装孙子。
发表于 2015-4-8 19: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8 15:54
这么说我就明白了,谢谢。但我还是那个观点,要声明的话,应该首先进行宣传,让旅客知晓这件事。

刚才翻看了最新版客规,全文找不出“直达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或包含这个意思的任何文字,现在的车票上也只有“限乘当日当次车”的字样,“中途下车失效”已经没有了,说明铁总某些人并非草包。
发表于 2015-4-8 19: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8 20:43 编辑
踏羧行 发表于 2015-4-8 14:31
请看kyfw的回复。如果你认为不对,可以起诉。或者投诉到交通部国家铁路局。

刚才翻看了最新版客规,全文找不出“直达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或包含这个意思的任何文字,现在的车票上也只有“限乘当日当次车”的字样,“中途下车失效”已经没有了。
这个12306客服的回复是有问题的!如果只是回复“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就没有问题。苏州——南京区间失效,在南京站持票面记载的“当日当次车”恢复旅行,属于中途上车,南京以后的区间是有效的。但后面加上“无法继续旅行”是有问题的,因为在规章制度上找不到相关条款。
发表于 2015-4-8 21: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19:56
刚才翻看了最新版客规,全文找不出“直达票中途下车前程失效”或包含这个意思的任何文字,现在的车票上也 ...

你看看票的背面怎么写的?波总,不需要我出示车票吧,车票背面第一条写的是直达票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字样。客规我没注意看过,无法评论哈。
发表于 2015-4-8 22: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9 11:21 编辑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8 21:51
你看看票的背面怎么写的?波总,不需要我出示车票吧,车票背面第一条写的是直达票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字 ...

哈哈,你只看了我回复你的帖子,没看紧跟着的下个帖子吧?
奥妙就在这句话——“直达票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而不是“直达票中途下车后程失效”!倒是2007年~2010年间的客规是规定“动车组列车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卧铺车票中途下车即行失效”。
首先,并没有规定中途可以上下车几次;其次,旅客持A站到D站区间的直达票,中途在B站下车,再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到C站中途乘坐票面记载的原车次恢复旅行,BC之间属于未乘区间,当然失效啊,难道还要承运人退款么?但C到D之间,旅客继续使用,可不能算未乘区间啊!
所以说,咱也不能低估原北京市复兴路10号院的那帮大爷大妈们的智商啊。。。
发表于 2015-4-9 10: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15:57
对于旅客有利的事情,铁总(包括原铁道部)及旗下的铁路运输企业、各分支机构均不愿意宣传,就好比《客规 ...

铁总就是这样,应该让大家收拾收拾!
发表于 2015-4-9 11: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4-8 22:00
哈哈,你只看了我回复你的帖子,没看紧跟着的下个帖子吧?
奥妙就在这句话——“直达票中途下车未乘区间 ...

我个人理解的未乘区间包含后续所有,不过话说这就是个文字游戏。我自己读文科的都可能出现理解错误,更不要说普通人了。
发表于 2015-4-9 11: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9 11:19 编辑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9 11:06
我个人理解的未乘区间包含后续所有,不过话说这就是个文字游戏。我自己读文科的都可能出现理解错误,更不 ...

所以说,按照《物权法》第241条,这就属于规定不清的情况了。按照你的理解说的过去,按照我的理解,也没啥问题。按照铁总12306官网上的解释,中途上下车都是未乘区间失效。这样就至少存在两种解释了。
在实际操作上,如果真像楼主说的那样,都能上车。一般列车长不会主动去惹麻烦。
发表于 2015-4-9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和物权法关系不大吧,就是运输合同。

物权法上的占有,指的是占有人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所有才会出现占有之后的产权界定,不是你买张车票坐那就构成物权法上指的占有。好绕嘴
发表于 2015-4-9 11:4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9 12:11 编辑
湛蓝的天空 发表于 2015-4-9 11:27
这和物权法关系不大吧,就是运输合同。

物权法上的占有,指的是占有人是以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所有才 ...


占有物权是依据合同产生的,不是以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的。以合同规定为准。合同规定不明晰或未规定的,以相关法律为准。
购买了车票就是对票面标注席位在限定时间、空间内的占有。
你仔细看看物权法中占有物权的描述。运输合同也涉及物权的。
发表于 2015-4-9 12: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我记得格式合同有个解释规定,车票我们在广义上似乎可以理解为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内容有两种及以上理解的按通常理解方式执行,但是通常理解很可能就是旅客认为中途下车后续区间无效(不知道我这种说法正确不)。而且车票除了公交车外,都可以理解为对该坐席的占有权。换句话说,哪怕就是上来一个孕妇和老人或者残疾人,我在长途汽车上、飞机上、客船上、火车上我有权拒绝让座,而承运单位对我仅能是进行调解。最多对我进行谴责,而不能逼迫我让座。比如周二我去眉山出差(每周固定去两次项目),在石羊场我购买了一张到乐山车票,座位靠窗,但当我方便后检票进站我发觉我的座位上来了位老人,我本来心情不爽(很简单的原因,因为业主先说不去突然让我去打乱我的计划),于是我还是和颜悦色要求老人让座,并出示我的车票证明我有权享有那个座位使用权。不料,那位老太婆不但不让还指责我不尊敬老人,我不好直接抓扯的,我直接找到检票员和司机要求处理此事,他们上车后也是调解无效,老太婆还在倚老卖老。最后被迫请维持秩序的JC协助要求老太婆让座。不料那个老太婆直接来了句既然你们都不尊敬老人,那我不走了。而且做出下车举动想以此威胁我,我理都不理。最后在发车前,车站以给她单独换下班车靠窗为代价将其劝离才告结束。后来司机直接告诉我,这件事上他们只能劝说我让位,而不能要求我让。
发表于 2015-4-9 13:4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4-9 16:58 编辑
宜宾铁路局 发表于 2015-4-9 12:39
不过我记得格式合同有个解释规定,车票我们在广义上似乎可以理解为一种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 ...

你说的不错,就是在公交车上,除了明确标注为“老弱病残孕”专座的座位外,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让座!你所经历的事情,我在火车上遇到多次。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确系老人或行动不便人士,跟我说一声我都让了,但遇到那种倚老卖老的,对我的询问不理不睬的,不管他什么状况,必须离开我的铺位。对于拒绝离开我的铺位的,首先要求乘务员和列车长,如果不行就叫乘警。
旅客列车车票是合同的基本凭证,运输企业制定的旅客运输规章属于合同的附件,且为合同的格式条款。对于合同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关于铁路直达票中途下车,未乘区间失效就是一个有多重理解的格式条款。
如果车票上写明是“后续区间失效”,按照通常理解就是下车后,后面的行程就完全放弃的。但车票上写的是“未乘区间失效”,那么我在该列车将要到达的前方停靠站持原车票乘坐票面记载的“当日当次车”,无效的仅仅是下车站到上车站之间的区间,因为这个区间属于未乘区间,后续的旅客并未申明放弃。
我认为,“未乘区间失效”是旅客主动放弃,即旅客中途下车,直接一走了之,那就是后面都失效了。如果旅客没有一走了之,以其他方式在前方停车站再次上车,那后段行程还没有开始,如何放弃呢?放弃的仅仅是未乘车的区间了。
而“后续行程失效”是强制性的,只要旅客发生中途下车的情形,后续的就强制失效。
发表于 2015-4-12 19: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讨论客规啥的,也不考虑楼主在沈北如何出站等问题,如果下车时不换回车票,也就是不让列车员知晓他下车这件事,是不是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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