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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忠诚

火车司机醉驾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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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3 16: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东方红 于 2015-3-4 11:01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3 12:19
这两者有明显的分界吗?当年大秦线迷雾桥上众村民之死,貌似动静也不小吧

有区别。
如果路外人员侵入限界造成伤亡事故,铁路职工没有违反规定的,定路外伤亡事故。如果是因为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安全事故)。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种犯罪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后果才能认定为犯罪。
要赶班车了,不多说了。
发表于 2015-3-4 11: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15:33
当然,LKJ记录能够还原司机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但是专业的规定并不一定能打消受害人家属的疑虑,因 ...

对,有可能需要结合线路情况分析,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了,这归什么部门处置?刑警?交警?好像都不靠谱,所以这其实大概就是个法律盲区,或者说虽然有法,但缺乏可执行性
不过总的来说还是不需要这么麻烦,就看看撂非常之前是否有过鸣笛就行了,如果有,再去考虑是否存在瞭望不彻底的情况,如果压根没有,就没啥好说的了——在确定风笛相关组件作用良好的情况下
至于撂非常,倒不是说一定会死人,机务段对这一块抓的还是很严的,基本都有这样一个口号——珍爱生命,宁停勿撞。不过这口号怎么琢磨都别扭,停一下车跟撞死一个人,怎么可能相提并论?虽然这里可能主要是考虑货车在长大坡道上假如来这么一下基本就需要救援了,所以很多司机不到最后关头可能都下不了决心。但相对保留一个生命而言,还有什么好选择的吗?这里面其实本身就存在一个法律真空,悄悄地说,确实有司机成心犯坏的,就因为这里面存在这么一个真空区。这个我就不多说了我相信您能领悟的到
我个人也亲身经历过几次避人撂非常,均没产生后果
您的最后一句我不是太明白,简单说吧,假如可以证明司机当时没有鸣笛,那么是否构成犯罪呢?
当然这个纯粹是从法律层面探讨一下原理,这件事本身诉诸法律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发表于 2015-3-4 11: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15:53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前边已经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就 ...

那么请问玩忽职守跟渎职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发表于 2015-3-4 1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16:10
有区别。
如果路外人员侵入限界造成伤亡事故,铁路职工没有违反规定的,定路外伤亡事故。如果是因为铁路 ...

嗯,您这个解释合理,前面说的因为闲杂人上道就可以无责的说法明显存在不合理
发表于 2015-3-4 1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是否想的有点多了呢?司机当班饮酒毫无疑问是严重违规,一旦发生事故,那理所应当追究其责任。就好比酒驾,虽然肇事者坚称自己就喝了一点酒,十分清醒,事实上也如此,可一旦发生事故,均为酒驾者全责。这实际上也是告诉广大司机,酒驾的风险很高,而不在于去纠结,他当时的意识是否足够清楚,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
当然了,铁路安全运营那个法想必没有相关规定,前面也说了不能类推,不过其实纠结这件事本身并非要本案司机负刑责,因为确实不现实,但从这个侧面不难看出我国所谓的依法治国,底气有多虚弱,呵呵
发表于 2015-3-4 11: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东方红 于 2015-3-4 11:47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4 11:12
那么请问玩忽职守跟渎职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区别非常明显。
渎职,字面理解就可以,亵渎职务,即滥用权力。
玩忽职守,就是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全面正确履行职务。

渎职是积极的主动的犯罪,玩忽职守是消极的被动的犯罪。
发表于 2015-3-4 11: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4 11:30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是否想的有点多了呢?司机当班饮酒毫无疑问是严重违规,一旦发生事故,那理所应当追究其 ...

我能理解你所想的,但目前我国的法治水平而言,症结不在于法理上讲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是在于“部门立法”这种立法体制。
在部门立法这种体制下,行业主管机关起草制定涉及本行业的法律,再让立法机关这个橡皮图章去通过,没有任何办法保证行业主管机关不会在起草的法律中夹带私货。这个是根。
发表于 2015-3-4 17: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4 11:46
区别非常明显。
渎职,字面理解就可以,亵渎职务,即滥用权力。
玩忽职守,就是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或 ...

多谢,明白了
发表于 2015-3-5 09: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4 17:34
多谢,明白了

客气啦!
发表于 2015-3-7 22:24: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4 11:30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是否想的有点多了呢?司机当班饮酒毫无疑问是严重违规,一旦发生事故,那理所应当追究其 ...

依法治国,遥遥无期的。
发表于 2015-3-9 13: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huamao_zhh 发表于 2015-3-7 22:24
依法治国,遥遥无期的。

岂止!就是个笑话!
发表于 2015-3-9 13: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危险方式妨碍公共安全成立?
发表于 2015-3-10 12: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wufan001 发表于 2015-3-9 13:27
以危险方式妨碍公共安全成立?

前边说过了,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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