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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忠诚

火车司机醉驾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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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 10: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东方红 于 2015-3-3 15:54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2-28 14:52
不好说,人家家属告你个渎职你还真没辙
不过说实在话,还是看自己朝中有没有人

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火车司机不适格。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检查、审判和行政机关,还有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发表于 2015-3-2 11:5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号机车 发表于 2015-3-1 21:30
要不是因为公安机关上车了解情况,估计也就发现不了酒驾。看来酒驾的问题肯定不是个别,对火车司机也应该制 ...

平常没人有这个胆,不过除夕外加初一就很难讲了
以前长交路的时候倒是见过喝大酒的,因为中间不停车(不会碰见抽查的头儿),一站到天明酒醒,哈哈哈,长交路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5-3-2 11: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2 10:13
渎职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火车司机不适格。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立法、检查、审判和行政机关 ...

感谢普法,不过您真的确定火车司机不能“渎职”?这种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具有重大责任的岗位,我个人觉得不应该没有约束吧
就拿喝酒说事,按我前面说的,司机喝高了,把保护切除胡来,结果造成车毁人亡,试问该如何定罪?

发表于 2015-3-2 13:08: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2 11:56
感谢普法,不过您真的确定火车司机不能“渎职”?这种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具有重大责任的岗位,我个人觉得不 ...

刑法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实害犯,必须有实际侵害行为——造成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才能定罪。
发表于 2015-3-2 13: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Rockies 发表于 2015-3-2 13:08
刑法第132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感谢普法,危害已然发生,否则民警上车干啥,呵呵
人肯定挂了,所以人家家属如果咬定是饮酒造成处置不当,这里面就有很大博弈空间了(闲杂人上线虽然违规,但不代表司机可以放任结果发生,对吧),当然了,家属很难得到机务段的一手运行数据(LKJ数据),这就看机务段什么态度了,想必一定不想闹大了,否则都有连带管理责任的,所以家属作为弱势方,很难有所作为

发表于 2015-3-2 14: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号机车 发表于 2015-3-2 13:49
这个问题,如果家属懂的运用媒体和网络,把酒驾的问题炒作起来,再提责任和赔偿的话,那铁路部门就得多花 ...

嗯,这种消息就不应该流到网上来,微信这东西其实真挺耽误事的,呵呵
不过即便这样,家属也未必知道还有这么档子事,毕竟他们不是车迷

发表于 2015-3-2 15:00: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ckies 于 2015-3-2 15:01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2 13:20
感谢普法,危害已然发生,否则民警上车干啥,呵呵
人肯定挂了,所以人家家属如果咬定是饮酒造成处置不当 ...


你以为的危害并不是法律认定的危害。法律认定的危害,要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长时间行车中断,足以构成重大事故。「严重后果」和「特别严重后果」根据司法解释来认定。所以两名司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警察只是例行公事来检查,并不知道有醉驾行为发生,也并没有否定非正常停车行为本身不合理。
发表于 2015-3-2 15: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Rockies 发表于 2015-3-2 15:00
你以为的危害并不是法律认定的危害。法律认定的危害,要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长时间行 ...

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存在个博弈的空间嘛,所谓律师不就吃的这碗饭吗
撞死一个人,能不能算严重后果?如果不算,那中断运行1小时严重不?虽然中断运行并不是因为撞了人,但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司机处于清醒状态可以避免停于分相内,比如提前制动
我强调警察来只是想说,人应该死了,换句话说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至于与饮酒是否有直接关联,需要进一步证据认定)
发表于 2015-3-2 22: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2 10:07
刑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要定他犯罪追究其刑责必须法有明文!不是谁自己感觉他有罪就有罪、感觉罪大就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主要两个条件,主观故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达到这两个条件了,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此罪。具体后果只关系到量刑,与定罪无关。
火车司机饮酒的行为并非过失,身为火车司机这个职业,也应该清楚了解行车不能饮酒的规定并明确知道饮酒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法院认定为故意的可能性很大。
而火车司机饮酒执行客运任务,此行为已经危害到相关铁路员工、旅客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
只不过法院需要界定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而已,而要把这件事走到检察院和法院去,就要看舆论什么情况了。
发表于 2015-3-3 09: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东方红 于 2015-3-3 09:24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2 11:56
感谢普法,不过您真的确定火车司机不能“渎职”?这种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具有重大责任的岗位,我个人觉得不 ...

好像是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绝对不构成。渎职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其次,渎职罪的立案侦查不是公安机关,而是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直接负责。
发表于 2015-3-3 09: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国东方红 于 2015-3-3 09:27 编辑
黄鼠狼 发表于 2015-3-2 22:59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主要两个条件,主观故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达到这两个条件了,无论是 ...

刑法中已经规定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自己看一下犯罪构成),因此无论从罪刑法定还是特别优于普通,这种犯罪构成只能按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不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的罪,就是在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时才会使用这个罪名。这也就是为什么那么多酒后驾车的汽车司机为什么没有以您的理解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的原因。
所以,依刑法规定,这两个司机尚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5-3-3 10:04: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Rockies 于 2015-3-3 10:06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2 15:30
所以我觉得这里面存在个博弈的空间嘛,所谓律师不就吃的这碗饭吗
撞死一个人,能不能算严重后果?如果不 ...


刑法禁止类推。如果避免撞人事故发生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处置合理,那么停在分相区里就没什么好说的。
撞死死人又不是事故,旅客伤亡才是事故。说得难听点,成年人擅自上道就是找死,死了活该。
发表于 2015-3-3 10: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2 13:20
感谢普法,危害已然发生,否则民警上车干啥,呵呵
人肯定挂了,所以人家家属如果咬定是饮酒造成处置不当 ...

是否有不当处置不是只听受害方或当事人的说辞,必须有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如果不能证明司机饮酒与发生事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饮酒就不能作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或主因。那么,对司机就只能依劳动纪律进行处罚。
发表于 2015-3-3 10: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Rockies 发表于 2015-3-3 10:04
刑法禁止类推。如果避免撞人事故发生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处置合理,那么停在分相区里就没什么好说的 ...

准确的说这个撞人应该是铁路系统内部认定的事故,如路外伤亡事故。但不是法律上的运营安全事故。
发表于 2015-3-3 12: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09:11
好像是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渎职罪绝对不构成。渎职罪要求是特殊主体,其次,渎职罪的立案侦查不是公安 ...

感谢普法,那么这个运营安全事故罪,跟玩忽职守罪(如果有这个罪的话)有什么区别吗?还是说仅仅是限定条件的玩忽职守?
发表于 2015-3-3 12: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Rockies 发表于 2015-3-3 10:04
刑法禁止类推。如果避免撞人事故发生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处置合理,那么停在分相区里就没什么好说的 ...

问题就在于不知道是否处置合理,这个只有调取LKJ文件来分析,比如,是否鸣笛示警,假如受害人非自杀他杀,那么听到鸣笛必然下道,就不存在撂非常的后果了。但司机饮酒后是否认真瞭望,发现情况是否鸣笛,就存在悬念了
这怎么不算事故?就拿北京地铁来说,没有调度命令列车载非相关人员进入折返线都算事故,只不过这种事故没有什么后果罢了
而此案的后果至少有二,首先人死了,其次中断了线路运行
不能说被撞的是行人就不算事故吧?如您所说,如果被撞的是巡道工,那是不是就算事故了?如果是这样,那这法明显存在不合理,虽然行人上道违规,但“罪”不致死吧?
再说农村很多地方本来就没有足够的通行设施,很多时候跨越铁路实属无奈,以此界定上道找死可有点耍流氓的嫌疑

发表于 2015-3-3 12: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10:31
是否有不当处置不是只听受害方或当事人的说辞,必须有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如果不能证明司机饮酒与发生 ...

所以需要拿到LKJ文件,在没有数据的情况下,照样不能证明司机无责任,具体前面已经说了
发表于 2015-3-3 12: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东方红 发表于 2015-3-3 10:34
准确的说这个撞人应该是铁路系统内部认定的事故,如路外伤亡事故。但不是法律上的运营安全事故。

这两者有明显的分界吗?当年大秦线迷雾桥上众村民之死,貌似动静也不小吧
发表于 2015-3-3 15: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3 12:17
所以需要拿到LKJ文件,在没有数据的情况下,照样不能证明司机无责任,具体前面已经说了

当然,LKJ记录能够还原司机的操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但是专业的规定并不一定能打消受害人家属的疑虑,因为他们不懂这些专业的规范。而且即使有LKJ记录也不见得能对是否规范操作有绝对明晰的判断。因此,需要用LKJ记录结合线路实际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司机是否彻底瞭望,是否及时鸣笛示警。至于撂非常,个人认为但凡到了司机撂非常的地步,基本上侵限的人已经死定了。
但是,就是有LKJ记录的情况下,仍不能证明无责任,那么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确定司机构成犯罪。这就是我之前所说的依刑法规定司机不构成犯罪的含义。
发表于 2015-3-3 15:5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3-3 12:07
感谢普法,那么这个运营安全事故罪,跟玩忽职守罪(如果有这个罪的话)有什么区别吗?还是说仅仅是限定条 ...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前边已经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解释,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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