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是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出问题,《铁路法》第48条明确规定,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并且对此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做好危险品查堵工作,铁道部在1994年1月21日发布施行了《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为铁路依法查处危险品提供了依据。
危险品概念、品名及其范围。
《办法》规定,旅客运输中的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或者有放射性的物品和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主要有:
- 爆炸品,如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烟花、拉炮、摔炮、发今纸等;
-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
- 易燃固体,如硫磺等;
- 压缩气体;
- 自燃物品;
-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等;
-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双氧水、苛性钠等:
- 放射性物品;
- 氧化剂;
- 遇水燃烧物品。
没有合法持有手续的枪支以及管制刀具也属于危险物品的范畴。
旅客有义务协助铁路做好危险品检查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旅客进入铁路车站站舍;售票、行李包裹托运、寄存场所;车站在站舍外划定的候车区;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检票口内的通道和站台以及乘坐旅客列车都有义务接受安全检查。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或托运行包。旅客在列车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运输安全检查的,铁路公安人员可以强制检查。
危险品检查程序。
《办法》明确,运输安全检查由铁路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铁路车站职工在实施检查时必须在胸前佩戴铁道部统一印制的“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旅客列车客运、车辆、餐饮等乘务人员在值乘列车上检查危险品,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检查人员无上述标志的,旅客有权拒绝检查。检查方式主要有人工检查和仪器检查。检查应注意保证不损坏旅客物品,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对检查出的危险品应予没收的,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