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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mwjg

浙大学生状告铁路局续:双方和解 学生获退补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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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22: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1-30 22:05
抱歉,我跟铁路半毛钱关系木有,让您失望了
这件事本来就是你没保管好车票,铁路部门通过额外的工作确认了 ...
注意,确认旅客车票和身份信息是铁路分内职责,不是额外工作!这是铁路购票乘车实名制的明确要求,详见12306官网,谢谢!
把自己分内的工作职责描绘成铁路部分“辛勤的额外工作”,到底谁给脸不要脸?
发表于 2015-11-30 22: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2:03
看看我的帖子最后一句。实话实说,我们领导嫌来者级别不够也是一大原因。
如果级别够了就另当别论了?呵呵
其实本来就是这么回事,哪个领导能不把本单位利益放在第一位?
假如贵单位正等着跟铁路合作某项目揭锅呢,而刚巧您又“得罪”了相关部门,恐怕结果一定不是您叙述的这般和谐,哈哈哈
如果没有合作(或者是铁路求你们合作),那你铁路自然给我玩蛋去,这多正常,呵呵

发表于 2015-11-30 22: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2:05
按照铁路12306官网上实名制售票条款,车票并非唯一乘车凭证。要不然,昆局怎么说“进过详细调查,该席位未 ...

我没否认啊,但要通过额外的调查,这在当时的车上是根本不可能完成的
发表于 2015-11-30 22: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2:10
注意,确认旅客车票和身份信息是铁路分内职责,不是额外工作!这是铁路购票乘车实名制的明确要求,详见123 ...

如果都像这样,由路局出面调查,牵扯这么多人力精力,你觉得可能吗?
这不是要不要脸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必要为这种小概率事件付出这么大生产成本的问题
我还是那话,享受服务的同时不要忽略了你自己的义务

发表于 2015-11-30 22: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1-30 22:16
如果都像这样,由路局出面调查,牵扯这么多人力精力,你觉得可能吗?
这不是要不要脸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必 ...

看来你还真不是铁路人士。在8月份,铁总发文,全路跨局列车和动车组均要求配置站车交互终端,车补票也通过该终端发售有席位车票。这说明通过这个手段查询旅客购票信息根本就不是难事。出现浙大学生状告铁路的案例,只能说明当事车长懒政或者受利益驱动。
旅客当然有自己的义务,但车票并非唯一乘车凭证也注定了旅客尽了他的义务。
发表于 2015-11-30 22: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5-11-30 22:31 编辑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1-30 22:11
如果级别够了就另当别论了?呵呵
其实本来就是这么回事,哪个领导能不把本单位利益放在第一位?
假如贵单位 ...
就算是来者级别够了,领导买账了,但最后决定权还在我呀。我原单位还没像某些铁路运输企业那么无耻,靠压榨自己的员工获取别人的欢欣。
当然,即便指望着跟铁路合作揭锅(在我原单位是绝无这种可能的),以我的性格,我就要插手,领导能把我怎样?开除我?求之不得呢?不劳而获拿一大笔钱,这可是我梦寐以求的。我现在换了新单位,还为没拿到这笔钱而遗憾呢。。。
发表于 2015-11-30 22: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2:22
看来你还真不是铁路人士。在8月份,铁总发文,全路跨局列车和动车组均要求配置站车交互终端,车补票也通过 ...

拜托,看看1楼,当事为730
怎么车长还懒政了?我记得当初不是您信誓旦旦的说,即便规章不合理,也要先遵守再改进的吗?怎么到了跟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上,这立场还说变就变了?您要狡辩吗?那就拿出车长这么做违规的证据来
车票不是唯一凭证,不等于车票就没用了,更不等于乘客可以随便丢弃
话说您这逻辑还真是有问题啊,我是铁路的就非得懂客运?呵呵了

发表于 2015-11-30 22: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2:28
就算是来者级别够了,领导买账了,但最后决定权还在我呀。我原单位还没像某些铁路运输企业那么无耻,靠压榨 ...

那就看违约金和项目收益哪个价值更大了
至于您怎么选择,那是您自己的事儿,我表示不关心

发表于 2015-11-30 23:31: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1-30 22:41
拜托,看看1楼,当事为730
怎么车长还懒政了?我记得当初不是您信誓旦旦的说,即便规章不合理,也要先遵守 ...

那就请铁路部门先遵守有关实名制购票乘车的规章制度!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5-12-1 00: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5-12-1 00: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15-12-1 11: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1-30 21:38
铁路部门已经推出“挂失补”服务
至于这件事,在当时那个帖子里已经说了很多,简单说,车上根本无从核实客 ...

在法庭上,根本就不能作为理由,在法官看来,列车和地面都是一家,车上不能核实,不能联系地面核实?

人家告的也不是列车,而是整个铁路系统。





发表于 2015-12-1 11: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5-11-30 23:31
那就请铁路部门先遵守有关实名制购票乘车的规章制度!

铁路部门本来就要求遵守该制度,只是基层站段和个人有不遵守的情况
现在人家车长遵章守纪,怎么在您眼里倒成了懒政了?
或者说,难道在您眼里,某人没有遵守条款A,就有理由继续不遵守条款C?这似乎不符合您大力倡导的精神吧?
再说,一码归一码好吧

发表于 2015-12-1 11: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yunkaiji 发表于 2015-12-1 00:20
真是好样的!

就应该把该做的维权做好。

这样中国才会是真正的法治社会,而不是靠权力公关的社会。

呵呵,在大环境不发生根本变革的前提下,中国实现所谓的真正的法治,就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中国梦
政府逗大家玩玩,玩玩就玩玩,当真就不好了
外在表象根本上取决于内部基因,一个五官扭曲的人,抹再多粉,穿的再上档次,也终归还是个丑人
不过对于所谓的法治,其实我也挺呵呵的,呵呵

发表于 2015-12-1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yunkaiji 发表于 2015-12-1 00:24
客规是非实名制年代的产物。

现在已经是实名制了,情况有变。

所以原来的非实名制客规,根据《立法法》 ...

所以铁路部门应该修改客规,但在没修改前,车长就应该遵守现行规章制度
因为车长受客规约束,他没权利凭借自己的理解而修改、变更其对他的约束
这个如果不同意,欢迎您去跟波比大侠辩论,这实际是人家的观点——当然我也部分同意
PS:这并不是什么法律法规,而是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立法法我不清楚,但的确有必要修改

发表于 2015-12-1 11: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flc007 发表于 2015-12-1 11:06
在法庭上,根本就不能作为理由,在法官看来,列车和地面都是一家,车上不能核实,不能联系地面核实?

人 ...
在当时的情况下(45楼所述实施之前)就是无法核实,您说说怎么核实?
车长用自己手机上12306内网?会有这样的规章吗?岂不是滑稽?再说,哪条规章规定车长值乘必须携带手机的?不准玩手机倒是应该有

发表于 2015-12-1 11: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总是在呼唤法治,还有什么契约精神
真遇到具体问题,咱们还是得按着条理一板一眼的来才对吧?
否则法治岂不空谈?最终沦为笑谈啊喂
发表于 2015-12-1 11: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2-1 11:22
在当时的情况下(45楼所述实施之前)就是无法核实,您说说怎么核实?
车长用自己手机上12306内网?会有这样 ...
法官问铁路部门,你们到底能不能核实,铁路部门难道回答,就是不能核实?

内部如何沟通联络,这是铁路部门自己协调的事情,根本就不能拿出来成为理由。

发表于 2015-12-1 12: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flc007 发表于 2015-12-1 11:25
法官问铁路部门,你们到底能不能核实,铁路部门难道回答,就是不能核实?

内部如何沟通联络,这是铁路部门 ...

能不能做是一方面,值不值得做又是一方面
按照当时的情况,就是没法做
但可以通过改进而做到(如45楼),这就看是否值得
毕竟这是乘客的过失造成的,如果铁路部门专门为此投入巨大,显然并不合适
就好比,倒退10年,我照样可以主张铁路部门实行实名制,这样我丢了票就可以挂失了,那么铁路是否有必要为丢票而斥巨资推行实名制(假设除了挂失,此举没有其他任何积极意义),我想思维理性的人基本都不会支持此举。但您是否要说,你铁路明明可以做到而不为,是为失理?
至于本案,我觉得怎么判都有可能,如果理性来说,铁路明显占理(包括45楼那个新要求我想也不是专为本案这种情况诞生的),但我本来觉得所谓法治也就是那么回事,究竟怎么判,跟法官的直接倾向,永远有撇不清道不明的联系


发表于 2015-12-1 12: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铁道游击队长 发表于 2015-12-1 12:06
能不能做是一方面,值不值得做又是一方面
按照当时的情况,就是没法做
但可以通过改进而做到(如45楼), ...

看来还是开庭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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