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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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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c007 发表于 2015-12-1 11:25 
法官问铁路部门,你们到底能不能核实,铁路部门难道回答,就是不能核实?
内部如何沟通联络,这是铁路部门 ...
能不能做是一方面,值不值得做又是一方面
按照当时的情况,就是没法做
但可以通过改进而做到(如45楼),这就看是否值得
毕竟这是乘客的过失造成的,如果铁路部门专门为此投入巨大,显然并不合适
就好比,倒退10年,我照样可以主张铁路部门实行实名制,这样我丢了票就可以挂失了,那么铁路是否有必要为丢票而斥巨资推行实名制(假设除了挂失,此举没有其他任何积极意义),我想思维理性的人基本都不会支持此举。但您是否要说,你铁路明明可以做到而不为,是为失理?
至于本案,我觉得怎么判都有可能,如果理性来说,铁路明显占理(包括45楼那个新要求我想也不是专为本案这种情况诞生的),但我本来觉得所谓法治也就是那么回事,究竟怎么判,跟法官的直接倾向,永远有撇不清道不明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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