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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9 0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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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ehydro 于 2014-10-9 01:23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4-10-8 23:30
那个文件无论是发改委还是铁道部发文,针对的仅仅是异地售票手续费,不针对其他业务。作为政府部门行政性 ...
不要忘了,客规客细里面并没有对学生票的同城站做出明确描述,
第二十条 在普通大专院校(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大学),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证(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购买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的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学生票限于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座和动车组列车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车硬卧时应当补收票价差额。
这里对于区间问题语焉不详,并没有说只要到站在同一城市内就行还是必须按照通查的同城站。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那么对于客规的表述,明显属于“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况,那么按照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是不是应该认可广义同城站这一说法,按照我的例子,区间到上海买到松江是否应该得以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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