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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国和谐号

新华网:实名火车票票面丢失不能退 是固执还是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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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13: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来分析一下流程:

车票是铁路与旅客之间达成服务契约的一种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

购买人(旅客)凭身份证向服务人(铁路)购买服务,服务人认可后同意提供服务,双方成交,达成契约,出具车票,并各自保留达成契约的原始凭证(铁路的购票记录和身份证)。由此可见,双方的原始凭证(铁路的购票记录和身份证)是这个服务契约的正本凭证,车票是副本凭证。正本凭证持有人是车票的所有者,副本凭证持有人是车票的持有者,未必是真正的所有者。副本凭证丢失,并不影响契约的有效性,只影响执行契约的效率。

所谓退票,实际上是购买人解除契约,服务人是否同意解除契约的依据,是购买人当初购买服务时的原始凭证(即身份证),而不仅仅是车票。如果持票人能够提供原始凭证(即身份证),证明其本人是该车票的所有者,即达成契约的购买人,服务人就应该同意解除契约。如果持票人仅仅提供车票而不提供身份证,只能证明其本人是车票持有者,而不能证明是车票所有者,服务人应当拒绝退票。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旅客要求退票是契约规定的权利,车票丢失不丢失,都不影响这个权利的正当性。因此,旅客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应当予以退票。如果不能退票,是铁路违反契约,应当承担责任。

至于丢失的车票被旁人捡拾后所发生的行为,如冒充退票、冒充乘坐或非法转让等,与旅客无关。

车票丢失并利用原始凭证(即身份证)退票后,丢失的车票自然失效。捡拾人持失效车票冒充购买人要求退票,铁路没有要求车票持有人出具原始凭证(身份证)进行检验而予以退票,不仅违反契约,而且侵犯购买人的权益。

同样地,捡拾人持失效车票冒充原购买人上车乘坐,铁路没有进行检验而予以放行,也违反契约,而且侵犯购买人的权益。

至于捡拾人将失效车票转让出去,属于诈骗行为,不仅侵犯购买人的权益,而且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前两者是铁路管理问题,后者是社会管理问题。

回到实名制这个话题,实行实名制是方便旅客购买车票、防止车票丢失造成各种后续问题的一种有效制度,在许多领域特别是航空上实行以来,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受到旅客的拥护和赞扬,说明这个制度是科学的。铁路实行实名制是必然之路,但实行以来,出现了种种问题,究其原因,基本是铁路内部管理问题,而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有航空先行者的成功示范,作为后来者的铁路在效仿学习上仍然不得要领,还处处为这些问题寻找开脱理由,不是铁路管理思想和理念落后时代,就是铁路人无能。

发表于 2014-6-8 15: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刘先生,自己就是个猪脑子,连一张车票都保管不好,不从自身找原因,却怨铁路部门管理不好。是一个典型的丢了钱包怨小偷,然后说治安管理混乱,要求公安部门赔偿或给个说法,没事找抽型式的人物。
发表于 2014-6-8 15:49: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子 发表于 2014-6-8 13:10
先来分析一下流程:

车票是铁路与旅客之间达成服务契约的一种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

首先,车票是有价证券,他和电影票,其它演出票证一样.本身具有价值。契约文本本身不具有价值。对入车票来说,契约只是它另外一个功能。就按你的契约说,火车票丢失了。你拿着身份证去退票。就是要终止这份合同。根据法律,合同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终止的。但不是说对方就一定会终止。铁路方面觉得你的票可能没丢,用原票乘车,也有可能让拾票者转卖他人乘车从而对他造成损失,当然不愿意就此终止合同。
你说机票就行。航空公司考虑到你不可能用己挂失的机票乘机,别人拾到已挂失的机票乘机。因为一架客机,最多载客六七百人,中间最多停二至三站。这样用挂失机票乘机一下子就发现了。对航空公司不可能造成损失。为了更好的和客户打交道。自然很容易答应为丢失车票的人终止合同。也容易核实情况,继续履行合同。
而一列火车载客可多达二千多人。停站可多达几十站。假设一个买长春至昆明的火车票丢失了,铁总为了防止用挂失票乘车,需要付出多大成本?首先要通知沿通所有车站,和该趟列车所有列车员,列车员必须配可联网的识读设备。
再说实名制,机票实名制是因为航空安全需要。铁路部门以前一直不愿意实行实名制的,因为只会增加成本,不能增加运力,也不能增加收益。但大家认为实名制可以增加购票的公平性。铁路部门采用了。没想到实名制给他带来更多成本增加。这显然也不公平。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世界上大多数火车票不实名制了,公路客运和轮船票不实名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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