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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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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ehydro 于 2014-1-21 16:46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4-1-21 16:19 
我早就说过嘛,《客规》、《客细》都是原铁道部运输局编制的,前者是合同,后者是是承运人执行和操作的手 ...
上一楼说的举证责任的事,这点我承认,不过如果用各日余票变化情况来对当时情况进行推算,比如说假设该学生提前6天买票,最近几天无论是提前5-8日买票,还是买该学生欲买的那天的车票,该区间均有超过100张的余票,据此绘制余票曲线,推算当时会有余票,不知道会不会采信。为了减少回帖数量,不单独开贴说明。
接下来说客规条款问题。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到地方规定,都有一个原则是高效力与低效力内容抵触时,低效力的内容自动无效。在这里客规与客细存在相抵触的内容(有关联程票),那么应该相当于客细上的相关内容自动无效,以客规为准。对于这两件事,第一件里的K512列车长确实无理,不过第二件事(这也是真事),如果我是兰州站售票员我的做法就是拒绝发售,并在给该学生看当时西宁西-拉萨各日各次列车余票情况后要求该学生同时购买西宁西-拉萨的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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