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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沈吉绿皮

由于这种情况的晚点,造成无法乘坐后续车次,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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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22:20: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jsmbc980401 发表于 2013-8-26 20:09
我不再回此贴了,学不到东西了,感觉还像要吵架。

说实话你挺固执,而且貌似吵架的也是你,不准生气哦,要不然还的证明你不是打架的。
发表于 2013-8-27 00: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8-27 00:40 编辑
沈吉绿皮 发表于 2013-8-26 20:04
预留多长时间视为合理,那么就以车站停止检票的时间长度来界定。

这个更不合理。车站的停止检票时间是 ...

的确没有哪条法规规定的“站内换乘时间要大于车站停止检票时间”,正因为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就会出现承运人与旅客对“换乘合理预留时间”各执一词的问题。及时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条款,也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因为它的可变性太强了。我在96楼的原贴中也说得很清楚,在没有具体规定且又要维权时,就得“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这人家的“矛”是啥?就是提前停检时间。为啥要以这个时间为界判定预留换乘时间是否合理,就要问为什么要设置3~5分钟(特殊情况,如车站改造时要10分钟)提前停检?其原因就是为了保障旅客安全,避免旅客抢上抢下,在站内发生危险。这个时间是指旅客从检票口到最远站台列车车厢门口的最短时间。既然对换乘时间没有规定,那么就参考这个时间,即理论上从检票口到最远站台与车站内距离最远的两列车之间行走用时一样。即使放大一倍也就是6~10分钟。
而那个人家的“盾”就是售票员认为你预留14分钟换乘不合理。你用提前停检时间这个“矛”去攻售票员的那个“盾”,显然胜算大得多。
如果自己肆意对“预留合理时间”去理解、解释,哪怕不是14分钟而是140分钟,也是无法让对方信服的,因为这个“矛”是你自己的。用你自己的“矛”去攻人家的“盾”,这胜算显然不如“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我跟jsmbc*****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他认同了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说法,然后对你建议,你却显然没有领会他的意思。
发表于 2013-8-27 00:4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吉绿皮 发表于 2013-8-26 19:54
是你没明白我们的意思。88,92车也说过这个问题。

我的意思是说,旅客预留多少分钟,是旅客自己的问题 ...

这两个问题的确不是独立的。
在交通运输合同执行的司法案例中,合理预留换乘时间是判断后续合同可执行性的的要素之一。如果你预留的时间明显不足,比如只有2~5分钟,造成后续旅客运输合同的不可执行性或违约,责任人就在旅客了。所以在跟jsmbc*****的讨论中,为什么要纠结预留多少时间才算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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