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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hfjy

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漏洞一览!欢迎大家补充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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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5 10: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东北胖子</i> 于 2012-5-5 08:50 发表 <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1893&ptid=4504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旅客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br />
------------------------- ...
<br />
不退票你拿不到钱!
发表于 2012-5-5 1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shfjy</i> 于 2012-5-4 23:20 发表 <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1795&ptid=4504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br />

<br />
法律规范的法条是不能够随意选择其中的文字的,不是说您说哪句话有效就那句话有效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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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细》第39条是一个完整的条款,不能只选择性执行其中某句话而不执行其中的某句话。<br />
<br />
2、《客细》第38条和第 ...
<br />
争论无益,看实际效果!直接买张通票挂失不就知道结果了吗?
至于法律问题,既然你认为我的理解有问题,你直接咨询律师好了,没有必要在别人面前装大。
发表于 2012-5-5 10: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5 10:49 发表

不退票你拿不到钱!


这个例子是说票丢失了,没坐上车的情况么。
发表于 2012-5-5 10:5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t;i&gt;shfjy&lt;/i&gt; 于 2012-5-4 22:48 发表 &lt;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1781&ptid=450426" target="_blank"&gt;&lt;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gt;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gt;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gt;&lt;/a&gt;&lt;br /&gt;<br /><br />&lt;br /&gt;<br /><br />&lt;br /&gt;<br />1、“记载”+“某种事项”——这种动宾结构的语法关系,凭您自己说否定您就能否定得了的?!初中语文的语法知识,您若不愿意讨论,那就不讨论吧。&lt;br /&gt;<br />&lt;br /&gt;<br />2、法律规范方面我只知道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 ...
&lt;br /&gt;<br />新规大于旧规的原则不是你没听说就没有的。至于挖坑?我给谁挖坑了?为这点破事挖坑下套?至于吗?
我已经拿出证据来质疑你的话题,你不认同就应该拿出证据嘛!谁主张谁举证,也希望你自己做到。<br />还是那句话,多说无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另外,就算你说的,旅客也要遵照客细执行的话,那么客细也算合同附则了。那么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格式合同(客规及客细)条款具有2种及以上解释时,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准!你如果认为客细不是合同附则(实际上也不是),那旅客就没有必要遵守!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5 11:2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1: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5 10:53 发表

争论无益,看实际效果!直接买张通票挂失不就知道结果了吗?
至于法律问题,既然你认为我的理解有问题,你直接咨询律师好了,没有必要在别人面前装大。


争论、辩论与辩证是有益的,能够在逐步的举证、辩论中得到事物的真实面貌;这样人们才不会被蒙蔽。这也是我们国家在shenpan、sifa等领域推行律师制度、当庭辩论、法律进步……的目的所在。

我不知道您为什么要在大家面前“装”?


您自己弄不明白的事情,为什么要让我去咨询律师!?您自己咋不去呢?您的逻辑真是太混乱了!

您是谁?就凭您的一知半解值得找律师吗?《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在“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好像不在您个人手里吧!?我个人无疑有权对规章制度表达我自己的看法,但是您无权替代“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行使解释权;您更无权把您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人——如果其他人不赞同您的观点,您就非让其他人去找律师——这无疑是一种“文n革”式的、过时的、强权的、不平等的思维。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5 12:21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5 12: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5 10:58 发表
新规大于旧规的原则不是你没听说就没有的。至于挖坑?我给谁挖坑了?为这点破事挖坑下套?至于吗?
我已经拿出证据来质疑你的话题,你不认同就应该拿出证据嘛!谁主张谁举证,也希望你自己做到。<br />还是那句话,多说无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另外,就算你说的,旅客也要遵照客细执行的话,那么客细也算合同附则了。那么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格式合同(客规及客细)条款具有2种及以上解释时,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准!你如果认为客细不是合同附则(实际上也不是),那旅客就没有必要遵守!


1、中国有《立法法》说得很明确了,其规定的精神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不是所谓的“新规大于旧规定”。铁道部对于这个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暂时还没有明确表示是不是铁运令;如果是铁运令,显然可以据这个办法来修改《客规》和《客细》;不是铁运令或者办理办法级别低于《客规》和《客细》,那么依旧以《客规》和《客细》为准。这个逻辑是很清晰的,希望您不要混淆。

2、我当然我有自己的主张了。我的主张的依据就是铁道部公开发布的“新规”和《客规》和对应的——《客细》做证据支撑。您所提出观点——此类客运记录不办理站车交接——看起来很有道理,可是您除了您自己的主观、任意、选择性地解释法条之外,却拿不出任何的“实质”证据。

顺便教教您如何举证:

很简单的道理——自己说的话不能够作为证据,您自己光主张是没有用的,您也得举证;只是一味地所谓“批驳”我的证据链这样的行为不能替代您自己举证的证据。您自己的主张您自己真的“举证”了吗?


3、就您在24楼的叙述,您凭什么就“主张”“
(客规及客细)条款具有2种及以上解释”?请拿出证据来。

您在17楼凭什么就“主张”把《客细》第39条的后面那段“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解释成:“
是独立的一段话语,对前面的一段没有补充作用。不仅仅车长可以和车站交接,旅客持客运记录同样可以。”?请举出证据来。

另:《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好像不在您自己吧?
发表于 2012-5-5 20: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前来学习的。
发表于 2012-5-5 22: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shfjy</i> 于 2012-5-5 11:32 发表 <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2045&ptid=4504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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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辩论与辩证是有益的,能够在逐步的举证、辩论中得到事物的真实面貌;这样人们才不会被蒙蔽。这也是我们国家在shenpan、sifa等领域推行律师制度、当庭辩论、法律进步……的目的所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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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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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谁在装,自己心里明白。我对这个丢失车票的新规很清楚,一直弄不清楚的时你自己。
说实话,你不就是嫌执行新规加大了你们的工作量吗?用得着这样搬出一堆歪理吗?
客规的解释权不在我,但也不完全在铁道部,知道么?当这个客规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则时,那最后一句话就是废话!当我作为旅客时,如果对客规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法律,就是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准!跟我谈法律,你差的太远!
举例?说实话,我直接拿客运记录跟车站交涉的事情又不是没有,这个论坛好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
还是那句话,10号以后,打张通票再挂失!你就知道客运记录可不可以交旅客了!你自己经历了,才有发言权!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6: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5 22:21 发表
至于谁在装,自己心里明白。我对这个丢失车票的新规很清楚,一直弄不清楚的时你自己。
说实话,你不就是嫌执行新规加大了你们的工作量吗?用得着这样搬出一堆歪理吗?
客规的解释权不在我,但也不完全在铁道部,知道么?当这个客规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则时,那最后一句话就是废话!当我作为旅客时,如果对客规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法律,就是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准!跟我谈法律,你差的太远!
举例?说实话,我直接拿客运记录跟车站交涉的事情又不是没有,这个论坛好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
还是那句话,10号以后,打张通票再挂失!你就知道客运记录可不可以交旅客了!你自己经历了,才有发言权!


一、首先对您这些言论进行分析:
客规的解释权不在我,但也不完全在铁道部,知道么?


1、《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当然不在您。所以就请您不要在随意解释《客规》和《客细》。

2、我从没有说过《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在铁道部,请您仔细看看我的帖子和我的回复。《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这个观点我在25楼就早已表明了;而且这个解释权的归属也是在《客规》和《客细》中公开的。

您在28楼凭空攻击我根本就没有表达的观点,这算什么行为?

二、对您如下言论进行分析:
当这个客规作为旅客运输合同的附则时,那最后一句话就是废话!当我作为旅客时,如果对客规有不同的理解,根据法律,就是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为准!跟我谈法律,你差的太远!


我建议你仔细看看《合同法》的全文,不要“依您自己惯例”只看一句话。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您在使用合同法的时候依然犯了“只认同对自己有理的字句,不看法条全文”的毛病(我已经在14楼指出,您在使用法条的时候,只摘录其对自己有利的“只言片语”)。

2、《合同法》说得很清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您主张《客细》的第39条总共的3句话中,只使用第一句,不能使用第二句——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称不上是“通常的理解”。

3、您故意混淆了“理解”和“解释”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理解”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而且当事人的理解行为还应该“按照通常”,不能胡乱理解、不能像您那样只接受同一法条的前一句话不愿意接受同意法条的后一句话。

解释权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概念。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明确地”规定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您个人的那是“理解”,不能称为是“解释”!请不要偷换概念!也就是说,当有解释权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而不是没有解释权的您)做出了两种以上的“解释”的时候,您才可以考虑应用《合同法》的第41条。

再强调一次,您自己的那叫“理解”不是“解释”。

4、您还故意混淆了“铁道部”和“铁路局”的概念。铁道部是个政府机关;而铁路局是运输企业、是公司法人、不是政府机关。车票是作为运输企业的铁路局与旅客签订的合同,可不是铁道部与旅客签订的合同!请注意,这个格式合同——《客规》和《客细》的提供方也不是铁路局,而是铁道部。因为铁路局不是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因此您主张对车票出现不同的“理解”(或者说是“解释”)的时候应用《合同法》第41条是不适当的。

一句话:铁路运输行为的乙方、铁路局同时也是格式条款的接受方——真正的提供方是铁道部。

5、“跟我谈法律,你差的太远!”这样的话语,建议您还是自己收回比较好。一个只会引用法条中的某一句话,而不看整个法条的人(例如您对待《客细》第39条和《合同法》第41条);一个能做到“故意”偷换法律概念(例如您偷换了“理解”和“解释”这两个法律概念)的人;在大谈“法律”的时候还是谦虚一些比较好。

三、对您如下言论进行分析:
“举例?说实话,我直接拿客运记录跟车站交涉的事情又不是没有,这个论坛好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


1、这个主张是您的,不是我的。因此,举证的责任在您。

2、是您首先在16楼提出要“谈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不是我。

3、光说您有证据,那没用;您得拿出来才能然公众信服。既然您提到了证人,那么是您应该请出证人,而不是我或其他公众去找你的证人。换句话说,您得让大家感受到您有证据才可以。只是在这里嚷嚷您“有”证据,是不会有人相信您真的“有”的。

4、对于什么样的证据能被公众采信,给您提个建议:

您得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您提供的这个“客运记录”是有效的证据:a、是有关补票的,b、没有经过站车交接的,c、正常办理了退款手续的。如果不能同时达到上述的abc,是照样不被公众信服的。


四、对您如下言论进行分析:
还是那句话,10号以后,打张通票再挂失!你就知道客运记录可不可以交旅客了!


1、在辩论、亦或是庭辩的时候,您可以说“5天之后我再拿出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我的主张)……”?已经发生了的事情可以作为证据,还没有发生的事情怎么能作为证据?

2、我从没有否认过“客运记录交给旅客”,我的观点是“客运记录是需要办理站车交接的,不是‘直接’交给旅客”(在第14楼我已经明确表述过了)。

请您不要总是玩“偷换概念”的把戏。


五、强烈反对此类口号性质的言论:
你自己经历了,才有发言权!


1、现在是现代社会了,不是文n革时期。在我们这个时代,多元主义、相对主义、自然主义已经广泛传播并被公众接受了,靠一种理论、靠一种权威而让广大公众被迫信服的时代已经远去。任何人都有发言权,任何人的发言权都不能被剥夺。无论是我,还是其他的网友,都有权对铁道部的这个新规定发表看法——无论这个人是否办理过类似的业务。

对您也一样,虽然您到目前肯定没有办理过新的车票挂失补办,但是我依然支持您对此类问题的发言权。

2、强烈反对在这样言论中的“霸权思想”和“等级思想”。任何人都不能凭借所谓的经历、等级、收入、接触环境……来人为划一条线,进而剥夺其他人参与讨论问题和发表看法的权力。无论是路内职工还是路外车迷网友,无论是年轻的还是年长的,都一样拥有在论坛上发表看法观点的权利。我必然会捍卫公众发表看法的权利;我坚决反对任意剥脱他人发表看法权利的行为。

动不动就用所谓的强权来剥夺他人发表观点、看法的行为,这样不好。

3、伟人的原话是“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不是“没有经历就没有发言权”。难道说说伟人没有经历过最终理想的社会就对最终理想没有发言权吗?伟人一样对现有的、过去的调查过,对理论研究过,因此,他们一样有发言权。同理,您根据您的调查和研究一样也有发言权;您不能自己剥夺自己的发言权,您只能放弃您自己的权利。

六、以前出现的漫骂性质的言论不在此分析。

七、回顾一下:

1、在12楼嚷着要看铁道部规定的是您,在17楼开始对铁道部规定“断章取义”的也是您。

2、在13楼开始“汉语语法分析”的是您,在16楼要求结束“汉语语法分析”的依然还是您。

3、在16楼要开始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是您,“装成”以法律人士“自居”的还是您。可是,到目前为止,您依然没有顺利完成给您的“主张”“举证”;故意偷换法律概念、断章取义曲解《合同法》的依然还是您。

4、您本身就已经参与讨论了,在22楼和第28楼两次试图阻止公众讨论的却仍是您,却不料反把自己也装了进去的还是您。

5、您从8楼开始和我讨论铁路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在22楼开始改变话题偷换概念,试图以“实际操作执行情况”取代“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讨论。如此反复的还是您。

6、我从顶楼开始,讨论的本来就是一种漏洞存在的未来的“可能性”,可是试图在28楼以举已经发生的反例的形式来否证“可能性”的仍然是您——(典型的逻辑混乱)。

7、从您如上反复无常的行为和比较混乱的逻辑来看,建议您赶快停止讨论吧,以免出现精神分裂。

鉴于我从来没有骂过您,您应该把我这当成是善意的建议。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6 17:0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7: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此声明一下,我本人作为楼主,我坚持的论点依然是“实名制挂失补办办法存在漏洞”,我的论据依然是铁道部制定的的规章制度。我的论点在4个方面展开叙述了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的“目前”存在的漏洞——除非现有的规章制度得到修改。

请大家在看帖、讨论的时候注意辨别一些人的“恶意”“干扰性”的话语。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7: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波比

1、在12楼嚷着要看铁道部规定的是您,在17楼开始对铁道部规定“断章取义”的也是您。

2、在13楼开始“汉语语法分析”的是您,在16楼要求结束“汉语语法分析”的依然还是您。

3、在16楼要开始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是您,“装成”以法律人士“自居”的还是您。可是,到目前为止,您依然没有顺利完成给您的“主张”“举证”;故意偷换法律概念、断章取义曲解《合同法》的依然还是您。

4、您本身就已经参与讨论了,在22楼和第28楼两次试图阻止公众讨论的却仍是您,却不料反把自己也装了进去的还是您。

5、您从8楼开始和我讨论铁路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在22楼开始改变话题偷换概念,试图以“实际操作执行情况”取代“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讨论。如此反复的还是您。

6、我从顶楼开始,讨论的本来就是一种漏洞存在的未来的“可能性”,可是试图在28楼以举已经发生的反例的形式来否证“可能性”的仍然是您——(典型的逻辑混乱)。

7、从您如上反复无常的行为和比较混乱的逻辑来看,建议您赶快停止讨论吧,以免出现精神分裂。

鉴于我从来没有骂过您,您应该把我这当成是善意的建议。
发表于 2012-5-6 18:5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shfjy</i> 于 2012-5-6 17:02 发表 <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3704&ptid=450426" target="_blank"><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a><br />
1、在12楼嚷着要看铁道部规定的是您,在17楼开始对铁道部规定“断章取义”的也是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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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13楼开始“汉语语法分析”的是您,在16楼要求结束“汉语语法分析”的依然还是您。<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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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16楼要开始谈《民法通则 ...
<br />
继续扣帽子!既然你发帖讨论,就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你说我阻扰他人发言,证据?恐怕是你自己吧。一般声称他人有病的,其实自己病的不轻!
再会!
发表于 2012-5-6 18: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t;i&gt;shfjy&lt;/i&gt; 于 2012-5-6 16:53 发表 &lt;a href="http://bbs.hasea.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6913696&ptid=450426" target="_blank"&gt;&lt;img src="http://bbs.hasea.com/images/common/back.gif" border="0" onload="if(this.width&gt;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mouseover="if(this.width&gt;screen.width*0.7) {this.resized=true; this.width=screen.width*0.7; this.style.cursor='hand'; this.alt='Click here to open new window\nCTRL+Mouse wheel to zoom in/out';}" onclick="if(!this.resized) {return true;} else {window.open(this.src);}" onmousewheel="return imgzoom(this);" alt="" /&gt;&lt;/a&gt;&lt;br /&gt;<br /><br />&lt;br /&gt;<br /><br />&lt;br /&gt;<br />一、首先对您这些言论进行分析:&lt;br /&gt;<br />&lt;br /&gt;<br />1、《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当然不在您。所以就请您不要在随意解释《客规》和《客细》。&lt;br /&gt;<br />&lt;br /&gt;<br />2、我从没有说过《客规》和《客细》的解释权在铁道部,请您仔细看看我的帖 ...
&lt;br /&gt;<br />码了这么多字,辛苦了!<br />大字报也不过如此。
继续!慢慢玩。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9: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6 18:52 发表

继续扣帽子!既然你发帖讨论,就应该允许不同的声音。你说我阻扰他人发言,证据?恐怕是你自己吧。一般声称他人有病的,其实自己病的不轻!
再会!


一、您确实是已经妨碍其他公众发言了,我在29楼已经明确指出了呀,难道您没有仔细阅读过吗?那我就再写一遍吧,这回直接引用您的不礼貌语句了:

1、例如,您在22楼的回复中说道“
争论无益,看实际效果!”,这应该算是软性阻止别人发言了。

2、您在第28楼的发言中说道:“
你自己经历了,才有发言权!”;又因为目前还没有人办理过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手续,因此,按照您自己的理论,任何人都不能发言了——甚至包括您自己。这已经是很明显地试图剥夺公众发言的权利了。

二、要规章、那就给您规章;您要按照法律的观点来辩论,那就陪您解析《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法》、《客规》、《客细》。可是您除了宣称您“有”证据外,您也拿不出别的新鲜的东西来。

三、“
一般声称他人有病的,其实自己病的不轻!”除了此类不明确指出对象的谩骂之外,您还有什么?!

我回复可是一口一个“您”,算是仁至义尽了。

四、虽然您在这里——我引用的是32楼的帖子——声称“
再会”,可是您却又在33楼里再次引用了我的帖子。显然您在您自己的信誉方面有些那啥了……

其实,摆事实、讲道理,要想表明自己的观点是很容易的,我就是这么干的呀。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7 11:3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6 1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6 18:55 发表
<br />码了这么多字,辛苦了!大字报也不过如此。
继续!慢慢玩。


此类充满“文n革”关键字、怀有不明意图的用语,且表达不出来什么具体的意义——明显不应该是现在这个年代应该出现的。
发表于 2012-5-6 21: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就花2元钱实践一下呗
发表于 2012-5-7 10: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围观学习。部分问题正在困扰我们。漏洞确实很大,但是会得民心,利弊可见一斑。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唐山站 的帖子

进行讨论主要对象就是铁道部目前推出的这个挂失补办办法和已有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冲突。希望铁道部能在5月10日新规定开始实施的时候能够使新办法和已有的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并且有效堵上目前暴露出来的一些漏洞。

其实这个讨论的存在的主要意义就是在5月10日新规定实行之前吧。

针对于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进行一些纯理性的讨论还是很有意义的。china发展的目前的这个阶段,是需要有一些理性主义的回归、思辨精神的传播,法律精神也需要被重新认识(虽然这方面的现实依然很可笑)。强权的话语和已存在的现实是不能阻止人们去思考的。

“辩证法”(dialectic)一词来源于“对话”(dialogue),说的是2个人可以在对话中通过交换观点、解决分歧矛盾达到互相学习的目的。最终的目的是达到学习提高自己、手段是交换观点和解决分歧;在china的现实中往往混淆了“目的”与“手段”,以强制解决分歧这样的行为来取代双方自身的学习与提高。

“共产主义”理想vs国情。
 楼主| 发表于 2012-5-7 11: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沈客小鬼 的帖子

平心而论,铁道部这个新规定确实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如果非要上纲上线的话,那真可以用“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来形容了。

希望铁道部能设计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当然,也不排除铁道部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意图。
发表于 2012-5-7 13: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6 19:20 发表


一、您确实是已经妨碍其他公众发言了,我在29楼已经明确指出了呀,难道您没有仔细阅读过吗?那我就再写一遍吧,这回直接引用您的不礼貌语句了:

1、例如,您在22楼的回复中说道“争论无益,看实际效果!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列举的例子正好证明不是别人在无理取闹,而是你自己在胡搅蛮缠!
至于谁在隐形或者显性的攻击别人,围观者清!

最后一次回你的帖子,请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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