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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办法漏洞一览!欢迎大家补充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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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 10: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道部很仓促推出了一个规定:

记者从铁路部门获悉,从5月10日起,实名制车票丢失后可进行挂失补办。  实名制车票丢失后挂失补办的措施主要是:旅客购买实名制车票后如丢失车票,在不晚于车票票面发站停止检票时间前20分钟,可到车站售票窗口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旅客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应提供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车票乘车日期和购票地名称。
  车站确认旅客身份、车票等信息无误后,旅客按原车票车次、席位、票价重新购买一张车票。新车票发售后,原车票失效。
  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旅客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
  “以前如果丢失了实名制车票,只能持购票时的有效证件到火车站‘解锁’身份证,注销购票信息,然后花原价重新购买火车票,但不能挂失。”一位铁路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外,铁路部门提示,为规范旅客实名制购票乘车秩序,在验票过程中,发现票、证、人不一致的情况后,按无票处理。
  旅客应凭证购票,妥善保管车票,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不要购买他人的车票,以免上当受骗,影响出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铁道部规定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有四:

第一:

铁道部规定是开车前20分钟去办理挂失手续,这明显是要把那些已经作废的车票的票号或是姓名身份证号打印到乘车通知单上了。列车上只有拿到了票号或是姓名身份证号,才能在硬座查票的时候查出那些失效车票。

但是,这给列车查票带来很大的难度,作废的票少的话倒还好说,如果同时有几十张车票都是作废的,那么车上硬座查票的时候人工比对的工作量就太大了。或者就是列车上查票的时候用手持二维条码扫描机器扫描每一张票的条码,出现重复身份证号或是已知失效票号时候就能有提示,这显然又需要铁道部投入很大一笔银子了。

第二:

铁道部这个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到在不查票的乘车区间两个人使用“假”挂失车票的方法逃票的情况。

举一个例子,像t311这样的车,虽然是实名制,但在沈阳北站剪票、上车阶段根本就不验证,沈阳北到长春段(300千米——规定是400千米一查票)硬座也不查票,这显然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

即使是剪票时候验证,据我所经历的也都是比对身份证号与车票上证件号码是否一致,根本没功夫比对相貌。这年头拥有多张二代身份证的人也不是少数——即便是后补办了新的二代证,原先旧的二代证也能在购票、机器验证的时候顺利刷证。

总不能让列车在每次到站开车后都在硬座查一次票吧?这样的话列车长和主列会疯掉的。

(有人试验过,一个人的n张二代证均能在刷身份证进出站的高铁线路上顺利过关。)

第三:

如果旅客的到站是乘降所,都没有票房的地方让旅客怎么办理退票?

第四,有关实名制通票的挂失补办方面铁道部语焉不详:

如果旅客买的是通票,在中转站因列车晚点或是换乘时间很短,只能在站台换乘不能出站,那么旅客怎么在24小时内办理退票手续?

如果说是到终到站办理退票手续?终到站承认很可能超过24小时的、不经过自己站的列车出具的客运记录吗?难道让旅客到了终点站再回到中转站办手续?

如果非要让旅客在中转站办理退票手续,显然在通票的有效期内是不能收回车票的——这何谈退票?

即使是在中转站先签票后退票,中转签证上也明确要求“随原票使用”;要是一次中转也不能直达终到站呢?第二次中转的时候以什么为凭证?

通票是有里程折扣的,按照现在的退票手续费5%来计算,如果要求旅客分段乘车分段退票话,可能最后旅客还能小赚个几块钱!铁道部就有损失了。

如果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的车站没有售票站的通票经由,怎么办?是发售普通票吗?如果换发普通票的话,通票剩余里程的票价怎么办?是当场退吗?后段里程不能发售显然是车站没有经由的责任,那么是退全价吗?铁道部这个规定显然说得不明不白了。
发表于 2012-5-3 11: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杞人忧天,所有问题基本不存在!

首先补办的车票是原车票的镜像,与原票信息一致。就算是通票,退票也是票面的终到站而不是中转站。
其次,对于补办车票和验票增加的设备和开支,这本应是铁道部应该配备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2: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3 11:48 发表
首先补办的车票是原车票的镜像,与原票信息一致。就算是通票,退票也是票面的终到站而不是中转站。
其次,对于补办车票和验票增加的设备和开支,这本应是铁道部应该配备的。


如果要求在终到站退票,如果前几段旅行的客运记录到了终到站超过24小时了该什么办,还给退票吗?

客运记录是
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列车不可能与本车不经过的终到站办理客运记录的交接——隔着n千米的铁路线怎么办理客运记录交接?

即使列车上把客运记录开到了中转站,而终到站又收到了旅客手里的那张客运记录,可是终到站没有与开票列车办理过交接手续
,因此开到中转站的客运记录在终到站是无效的。

如果终到站是乘降所,如何开具客运记录?又如何退票呢?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3 12:31 编辑 ]
发表于 2012-5-3 15: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3 12:18 发表


如果要求在终到站退票,如果前几段旅行的客运记录到了终到站超过24小时了该什么办,还给退票吗?

客运记录是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列车不可能与本车不经过的终到站办理客运记录的交接— ...

仔细看原文,是旅客到达终到站24小时以内,不是客运记录的有效时间是24小时,客运记录一直有效!仔细看客运记录的定义,是列车与车站交接的文件,这个车站既可以是中转站也可以是终到站,以记录的旅客车票终到站或实际业务发生站为准。
售票系统中没法购买到站为乘降所的车票,只能买到最近车站,旅客在列车上另行购买到乘降所的车票。所以这个事情不会发生。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3 16:01 编辑 ]
发表于 2012-5-3 16: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lj0458 于 2012-5-3 16:05 发表
丢失车票可以补票退票 实施办法出台后   对抑制黄牛 更有影响了  

现在是 车站 列车 检票验证方面都很松懈  以至于现在黄牛开始重操旧业了

的确!
说白了,最近黄牛党回潮就是因为铁路部门执行力太差导致的。强化执行力一定是要从源头——即制度上完善才行。
发表于 2012-5-3 2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波总 售票系统可购买到站为乘降所的车票。
比如北京地区到站为庙城牛栏山的票都可买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1: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3 15:59 发表
仔细看原文,是旅客到达终到站24小时以内,不是客运记录的有效时间是24小时,客运记录一直有效!仔细看客运记录的定义,是列车与车站交接的文件,这个车站既可以是中转站也可以是终到站,以记录的旅客车票终到站或实际业务发生站为准。
售票系统中没法购买到站为乘降所的车票,只能买到最近车站,旅客在列车上另行购买到乘降所的车票。所以这个事情不会发生。


你好像没有理解“列车与车站交接”的含义,这东西必须当面交接,不能假借他人之手。

问题是,通票旅行的前程列车和终到站根本就不碰面,如何办理客运记录的交接?这东西也不能委托其他单位的职工办理交接。总不能让旅客自己去和终到车站办理交接吧?如果通过路内公文传递,恐怕旅客到站24小时后终到车站都不一定能收到全部的客运记录吧。


此等破事总不至于发电报吧?要是丢通票的人多一些,路内传递恐怕会被此类“记录”淹没了。
发表于 2012-5-3 22: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3 21:26 发表


你好像没有理解“列车与车站交接”的含义,这东西必须当面交接,不能假借他人之手。

问题是,通票旅行的前程列车和终到站根本就不碰面,如何办理客运记录的交接?这东西也不能委托其他单位的职工办理交接 ...


你的理解有偏差,不完全。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记录与电报》的第一条“客运记录”就定义了“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客运记录》既可以是承运人(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交接的文件,也可以是是列车与车站之间的交接文件。车站开给旅客、列车开给旅客都可以,旅客根据客运记录记载的内容与相关车站进行交接。而且铁道部规定,任何相关站车接到客运记录,不得推诿给旅客制造困难。

无论是规章还是现实的案例,旅客都可以持客运记录与相关车站、列车交接。
仔细理解这句话“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

另外现在能够买到通票的旅客占所有购票旅客的比例本来就小,丢车票的旅客占比也小,丢通票的旅客比例就更小了。就算给每个丢通票的旅客发电报也不会把通信段的电报所“淹没”。。。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3 22:31 编辑 ]
发表于 2012-5-3 22: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报销凭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2: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3 22:10 发表

你的理解有偏差,不完全。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记录与电报》的第一条“客运记录”就定义了“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客运记录》既可以是承运人(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交接的文件,也可以是是列车与车站之间的交接文件。车站开给旅客、列车开给旅客都可以,旅客根据客运记录记载的内容与相关车站进行交接。而且铁道部规定,任何相关站车接到客运记录,不得推诿给旅客制造困难。

无论是规章还是现实的案例,旅客都可以持客运记录与相关车站、列车交接。
仔细理解这句话“旅客持新车票乘车时,应向列车工作人员声明。到站前,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


我明白你的意思。

有两种客运记录,一种是记载某种事项的,一种是文字凭证。这两种是有区别的:

车票挂失补办这个办法中,将客运记录定义为一种“凭证”,是到站退票的“凭证”。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作为“文字凭证”的客运记录是要在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

能够作为承运人交给旅客的客运凭证是“记载某种事项”的。作为文字凭证的客运记录是不能直接开给旅客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5-3 22:5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吉局吉段 于 2012-5-3 22:18 发表
没有报销凭证了。


车票和发票一样,是报销凭证。

发票能丢失后补开吗?

车票呢?
发表于 2012-5-3 23: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3 22:49 发表


我明白你的意思。

有两种客运记录,一种是记载某种事项的,一种是文字凭证。这两种是有区别的:

车票挂失补办这个办法中,将客运记录定义为一种“凭证”,是到站退票的“凭证”。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 ...

你能否将相关的规定条纹列举出来?

从我列举的铁道部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客运记录》这种凭证不能直接交给旅客。
发表于 2012-5-3 23: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3 22:49 发表


我明白你的意思。

有两种客运记录,一种是记载某种事项的,一种是文字凭证。这两种是有区别的:

车票挂失补办这个办法中,将客运记录定义为一种“凭证”,是到站退票的“凭证”。根据已有的规章制度, ...

也许是中国的语言文化是在太过于丰富和复杂了,以至于造成你的误解。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这段话按照一般的公文行文格式,这个“文字凭证”应该是瓤括了“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要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这两种情况之其一。换句话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凭证!
从语文的角度来说:“客运记录(主语)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谓语)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谓语)的文字凭证(宾语)。”其中“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谓语)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谓语)”这两个谓语是并列的。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3 23:50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10: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3 23:39 发表

你能否将相关的规定条纹列举出来?

从我列举的铁道部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客运记录》这种凭证不能直接交给旅客。


铁道部有详细的规定的。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四十三条 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客规》第43条说到了旅客丢失车票后找到原票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这点“看起来”和你说的一样,此类客运记录要“交给旅客”。但是,如果你真仔细翻翻《客规》,再向后翻几页,看看《客细》第39条,你就会发现,铁道部对于此类客运记录有更详细的规定,需要办理站车交接的——而且还明确规定得是由开具客运记录的列车长与车站交接,并不是“直接”交给旅客的: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3 23:43 发表

也许是中国的语言文化是在太过于丰富和复杂了,以至于造成你的误解。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这段话按照一般的公文行文格式,这个“文字凭证”应该是瓤括了“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要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这两种情况之其一。换句话来说,这两种情况都是凭证!
从语文的角度来说:“客运记录(主语)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谓语)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谓语)的文字凭证(宾语)。”其中“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谓语)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谓语)”这两个谓语是并列的。


误解了铁道部规定的是你吧?

公文写得很明显啊:

“……记载(谓语)某种事项(宾语)……”
发表于 2012-5-4 13: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4 11:01 发表


误解了铁道部规定的是你吧?

公文写得很明显啊:

“……记载(谓语)某种事项(宾语)……”

显然某种事项不是宾语。当然咱们也不必纠结这个问题。既然铁道部在5月10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上明确了填写客运记录交由旅客作为退票凭证,根据新规大于旧规的原则,交给旅客也没问题。

还有,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客规》属于运输合同的附则或补充条款,而《客细》只是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手册,两者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客细》无法约束旅客,只能约束工作人员,而《客规》就不一样,是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作用。所以旅客完全可以无视铁路部门的内部规章,只需要遵守《客规》即可。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4 13:47 编辑 ]
发表于 2012-5-4 13: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hfjy 于 2012-5-4 10:55 发表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这个条款就更能说明问题了,看看红色字体。这里并未强调客运记录一定要由列车与车站交接。后面那段“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是独立的一段话语,对前面的一段没有补充作用。不仅仅车长可以和车站交接,旅客持客运记录同样可以。现实情况也是如此。本人就好几次拿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直接找值班主任交接,并未通过列车长。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持通票旅客丢失车票,拿着新补车票到终到站退票,那也是铁道部自己规定的,如果不给旅客办理,则涉嫌侵权,责任在铁路部门,不管是哪个站或者是列车。

[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5-4 13:49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22: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4 13:36 发表

显然某种事项不是宾语。当然咱们也不必纠结这个问题。既然铁道部在5月10日即将实施的新规定上明确了填写客运记录交由旅客作为退票凭证,根据新规大于旧规的原则,交给旅客也没问题。

还有,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客规》属于运输合同的附则或补充条款,而《客细》只是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手册,两者的法律地位不一样,《客细》无法约束旅客,只能约束工作人员,而《客规》就不一样,是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作用。所以旅客完全可以无视铁路部门的内部规章,只需要遵守《客规》即可。


1、“记载”+“某种事项”——这种动宾结构的语法关系,凭您自己说否定您就能否定得了的?!初中语文的语法知识,您若不愿意讨论,那就不讨论吧。

2、法律规范方面我只知道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没听说过有什么“新规大于旧规”。

3、《客细》的确是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因此,铁路职工必须根据《客细》办理业务。因此,铁路职工需要按照客细的要求办理此类客运记录的交接的——除非有路局制定的、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的“补充规定”。顺便提醒您不要忘记,是您在12楼嚷嚷着要看铁路的相关规定的;此类规定也明确说明了要办理交接;我举出的规定也只是公开发表的。

既然是您在主张要看规定的,请您就不要自己随口就不认同铁路的规定。您此类挖坑下套的伎俩实在是令人不齿。

4、呵呵!竟然还有人要和我谈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民法原则您总算是知道吧?您若是不同意我的观点或是看法,那就请您自己举出真正的“证据”来!一味地凭空指责我的观点而又拿不出实际证据来,您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幼稚!

5、铁道部自己的这个挂失补办规定说得语焉不详,真正要怎么实施,不是你我能决定的。如果是按照“铁运令”的方式下达的话,那么显然现今的《客规》、《客细》的相关条款就要失效了。本来嘛,《客规》和《客细》主要还是通过铁运令来修改的。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到目前为止铁道部还没有修改自己网站上的
《客规》和《客细》 无标题.jpg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4 23:28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2-5-4 23: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波比 于 2012-5-4 13:42 发表

这个条款就更能说明问题了,看看红色字体。这里并未强调客运记录一定要由列车与车站交接。后面那段“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是独立的一段话语,对前面的一段没有补充作用。不仅仅车长可以和车站交接,旅客持客运记录同样可以。现实情况也是如此。本人就好几次拿列车长出具的客运记录直接找值班主任交接,并未通过列车长。

再退一万步说,就算是持通票旅客丢失车票,拿着新补车票到终到站退票,那也是铁道部自己规定的,如果不给旅客办理,则涉嫌侵权,责任在铁路部门,不管是哪个站或者是列车。


法律规范的法条是不能够随意选择其中的文字的,不是说您说哪句话有效就那句话有效的。

1、《客细》第39条是一个完整的条款,不能只选择性执行其中某句话而不执行其中的某句话。

2、《客细》第38条和第39条是整体作为《客细》第二章第九节“丢失车票的处理”而存在的。其中的具体要求——例如有关丢失车票补票的客运记录应办理站车交接这个要求,正是针对丢失车票补票这种情况所设计的。阅读法律法规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前后的语境。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
第二章 旅客运输
……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


3、如果按照您解释条文的逻辑,《客规》第二十二条:“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还不得被您解释成“买了一次站台票就能在这个车站用一辈子”!您一定会认为您只要符合“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的要求买过票就可以了。按照您的逻辑,“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这句话一定是“独立的一段话语,对前面的一段没有补充作用”!

哈哈。


[ 本帖最后由 shfjy 于 2012-5-4 23:24 编辑 ]
发表于 2012-5-5 08: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列车长确认该席位使用正常的,开具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到站退票的凭证。旅客到站后24小时内,凭客运记录、新车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车票退票手续。
--------------------------------------------------------------------------------------------------------------------
这个我不明白呀,为什么到站 了,要把新票退了呢。
如果不退会有什么后果呢

[ 本帖最后由 东北胖子 于 2012-5-5 08: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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