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44:28
本帖最后由 dehydro 于 2014-1-20 20:45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是那句话,取票不等于发售!两码事!
我也知道是两码事,但是你还是没说明我刚才的回复有什么逻辑错误。售票地点和上车地点都一样怎么就收5块钱了。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45:01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http://www.12306.cn/mormhweb/tlcs/201112/t20111221_1903.html
在部分车站,旅客可以购买带有席位号的 ...
一个问题说不明白就开始转进很有意思么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50:17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知道是两码事,但是你还是没说明我刚才的回复有什么逻辑错误。售票地点和上车地点都一样怎么就收5块钱 ...
你的逻辑错误很简单,早已指出了,就是混淆售票和取票的概念。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53:02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个问题说不明白就开始转进很有意思么
我已经说的很明白了,你一直在胡搅蛮缠好么?
我把这个贴出来,就是证明你的逻辑错误!仅此而已。
另外,此帖建议封存,让他人评说!你如果对这个问题仍然纠结,建议你拨打010-51845234,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营运部客运服务监督处。他们会给你满意的答案。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54:41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也知道是两码事,但是你还是没说明我刚才的回复有什么逻辑错误。售票地点和上车地点都一样怎么就收5块钱 ...
你既然知道两码事,就应该明白你的逻辑错在哪里。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59:53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逻辑错误很简单,早已指出了,就是混淆售票和取票的概念。
好好好,不说取票。因为我发现你根本没能理解我的意思,所以我说了你也听不懂。
现在这个话题越跑越远了,回到开头。
po主的情况,究竟是否可以在路内解决。如果可以,请就客规说客规,不要说法律,因为铁路单位对法律没有执行权,只有对客规的执行权。也就是说,问题只是“该学生买的是不是联程票”和“该学生乘车区间是否涉及动车组”,因为分段发售已成事实。
如果需要上升到法院,那也完全有可能。不过需要注意,法院需要解决什么问题,是客规相关条文是否有效,还是在承认客规有效性前提下K512次列车乘务人员对于客规的执行情况。换句话说,需要起诉的对象是谁。先弄明白,不要扯远。
李山鬼
发表于 2014-1-20 21:05:59
波比 发表于 2014-1-19 17: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嗯,十分可疑,但不是要客名单,而是黑名单。。。
这个可以有。据说公安方面有嫌疑人用本人身份证入住酒店,坐火车什么的,系统会报警予以提示。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06:05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4-1-20 21:15 编辑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0: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好好,不说取票。因为我发现你根本没能理解我的意思,所以我说了你也听不懂。
现在这个话题越跑越远了 ...
不好意思,再次纠正你一个错误。
无论铁路承运人还是旅客,都不能执行法律,只能遵守法律并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协商解决问题。《客规》是旅客和承运人都应遵守,也都可以执行的合同条款。《客细》是铁路部门内部颁布,对某个规章执行的具体措施,是其工作人员必须执行的操作手册和指南,但对旅客没有任何效力。但《客细》是合同一方(承运人)公开颁布的作业手册,其条款可看作承运人的明示担保,具有法律效力,当事另一方可据此监督执行。
(以上一段文字是去年8月16日与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营运部客运服务监督处沟通时,对方对《客规》和《客细》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解释。咨询电话:010-51845234)
楼主的情况,当然可以路内解决,也可以协商解决。当然也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寻求法律途径,根据司法解释,旅客可以在购票地、票面始发车站所在地、达到车站所在地和途径地人民法院起诉。
liuchangsss
发表于 2014-1-20 21:07:07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就别听他的解答了,会吃亏的!
我的意思是,在有直达车的但没票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中转?就直接买两张票就OK?在车站能按照学生票取?
李山鬼
发表于 2014-1-20 21:08:30
波比 发表于 2014-1-19 18: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估计是被抢铁政治部宣传部的人看到了。。。
那个帖子上说我是“钻政策法律漏洞和牛角尖的。。。”,而你 ...
{:4_87:}{:4_87:},他们该头疼不已了。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1:08:32
liuchangsss 发表于 2014-1-20 2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意思是,在有直达车的但没票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中转?就直接买两张票就OK?在车站能按照学生票取?
可以。可以。能。
不知道这回波比还会不会找我的茬。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09:54
liuchangsss 发表于 2014-1-20 2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意思是,在有直达车的但没票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中转?就直接买两张票就OK?在车站能按照学生票取?
是的。分段购票也没问题。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1:14:27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再次纠正你一个错误。无论铁路承运人还是旅客,都不能执行法律,只能遵守法律并在法律框架的范 ...
第一,我没看出来你纠正的是我的哪处错误。事实上我上面的回复和你说的是一个意思。
第二,看来你还是认可客规的合法性,也愿意在客规的框架下来讨论问题。那么就此作为一个前提。我之前说的后一种情况看来是不存在了。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17:45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4-1-20 21:20 编辑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我没看出来你纠正的是我的哪处错误。事实上我上面的回复和你说的是一个意思。
第二,看来你还是认 ...第一、你没有表达清楚,让我认为你只是承认承运人单方对《客规》的执行权,而忽略了旅客也有对《客规》的执行权。其次《客规》不是脱离法律独立存在的,其合法性必须限定在法律框架内。
第二、我从来都没有不承认《客规》的合法性。但在具体操作中,对其中条款与承运人发生过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就包括“特殊情况”和“学生票分段购买(乘车区间不涉及动车组的情况)”。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1:31:07
本帖最后由 dehydro 于 2014-1-20 21:32 编辑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从来都没有不承认《客规》的合法性。但在具体操作中,对其中条款与承运人发生过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就包 ...
理解不一致,这个铁路部门也没办法,很有可能最后上法院,因为铁路部门不可能对《合同法》拥有执行权。但是合同法原话你已经贴出来过了,原则是按照常理或者不利于提供方一边。那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再换个情况,假设某学生区间是兰州-拉萨,仅购买一张兰州-西宁西学生票,在车上被乘务人员发现并准备按照减价不符进行处理,该学生声称要在西宁西购买下一段车票,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减价不符?
baoketu
发表于 2014-1-20 21:53:26
hyzj1995 发表于 2014-1-20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原来波总也吃拍拍这一套
波总显然是个食人间烟火的大活人{:4_104:}
baoketu
发表于 2014-1-20 21:58:27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0: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一、可以协商;
第二、协商不成可以上法院。
第三、铁路经常遇见我这样的旅客,但还从来没有将旅客告 ...
向波总学习{:4_83:}
baoketu
发表于 2014-1-20 22:03:18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再次纠正你一个错误。
无论铁路承运人还是旅客,都不能执行法律,只能遵守法律并在法律框架的 ...
寻求法律途径更好{:4_104:}
波比
发表于 2014-1-20 22:05:48
dehydro 发表于 2014-1-20 2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理解不一致,这个铁路部门也没办法,很有可能最后上法院,因为铁路部门不可能对《合同法》拥有执行权。但 ...
当然不属于啊,理由就是《客细》第17条。
“铁路部门不可能对《合同法》拥有执行权”也不一定,因为《合同法》属于民法,其约束的是合同双方的民事行为。旅客和承运人都是是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方,对合同条款是可以依法执行的,包括《客规》没有明确,但《合同法》明确的。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
倒是对于刑法和行政法等类别的法律,只有遵守的义务而没有执行的权利,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才有。
lazxh
发表于 2014-1-20 22:43:56
我的学生证上的优惠区间是唐山到六安 ,大学四年间买过数张合肥——唐山,合肥——杨柳青,蚌埠——唐山,北京——合肥,杨柳青——合肥,唐山——蚌埠的学生票,从来没有把六安站作为始发终到车站。请问我是否要去补齐票款并交罚款!楼主的问题分明就是抢局捞外快的可耻行为!!!还搞得和真的一样!!!果断投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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