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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唐山站

【还是铁老大的作派】儿童票比半价多5元问其原因:不清楚、只执行规定、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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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2: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0:21
12306的“铁路客运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里,这个位置加上彩色图标,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很明显了。几 ...
作为经营者,应该在其营业场所醒目的地方对商品价格给予公示。《价格法》也规定,经营者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对出售的商品进行明码标价!
发表于 2016-2-23 13: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6-2-23 12:37
作为经营者,应该在其营业场所醒目的地方对商品价格给予公示。《价格法》也规定,经营者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对 ...

车站是有标明各站各席别票价的。至少我去过的车站都有。还是那句话,没有的是个别问题。
发表于 2016-2-23 13: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6-2-23 13:33 编辑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26
车站是有标明各站各席别票价的。至少我去过的车站都有。还是那句话,没有的是个别问题。
请问那是公布票价还是执行票价?明确了吗?如果明确是公布票价,那么折扣票价就应该在此基础上折扣;如果是执行票价,那就应该公布原价——即公布票价。
至少我去过的车站,除了老刘倒台之前见过电子显示屏显示动车组和部分高铁的公布票价和执行票价对照外,现在都没有!
什么叫做明码标价?没有明确的公布票价哪来的折扣价?
换做我是楼主文章里的旅客,非要让相关路局赔偿505元不可,还要让相关当事人下课!
 楼主| 发表于 2016-2-23 13: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26
车站是有标明各站各席别票价的。至少我去过的车站都有。还是那句话,没有的是个别问题。

请问你去过了哪些车站?
发表于 2016-2-23 13: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6-2-23 11:53
到哪个站的公布票价的最终数字应该明确公示,而不是让旅客自己计算。难道还要让旅客先上网查找计算方法和公 ...

我认为公布里程、单位票价和计算公式即可,对于不地远递减的车次来说足够计算价格。如果一定要把每个里程价格公布出来,1公里xx元,2公里xx元,3公里xx元,直到几千公里……没有旅客会看的
何况如果涉及通票,经由等级到站不同会有更多种票价,一个站能发售的所有车票价格全列出来明显是荒谬的。
我再重复一下我的观点,铁总定价有法可依,只不过“法”公布的程度不够(比如里程),和哈尔滨高价鱼那种随意定价的是两回事。
发表于 2016-2-23 13:4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6-2-23 13:47 编辑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37
我认为公布里程、单位票价和计算公式即可,对于不地远递减的车次来说足够计算价格。如果一定要把每个里程 ...
高铁、动车组有通票吗?咱没否认铁总定价有法可依,但必须在其经营场所将高铁、动车组的公布票价、执行票价和折扣率公示,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哈尔滨高价鱼至少还是明码标价,但错在以次充优;铁总虽然没有以次充优(不知道降速算不算),但错在不明码标价。
另外,你认为的不算数,要法律法规认可的才行!让消费者自己上网查资料,自己计算结算里程和票价,那不叫“明码标价”!
发表于 2016-2-23 13: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6-2-23 13:29
请问那是公布票价还是执行票价?明确了吗?如果明确是公布票价,那么折扣票价就应该在此基础上折扣;如果是 ...

我见过的是,不公布公布票价,但是把成人票儿童票学生票军残票价格全部列出来。当然你也可以认为这样违法,起诉是你的事,对于旅客来说这样已经足够。
发表于 2016-2-23 13: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6-2-23 13:42
高铁、动车组有通票吗?
你认为的不算数,要法律法规认可的才行!

首程没有,但是可以作为签证。何况你前面的回复也没有强调一定是高铁动车吧?
顺便,你认为的也不算数,法院的判决结果才真正算数。
发表于 2016-2-23 13: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44
首程没有,但是可以作为签证。何况你前面的回复也没有强调一定是高铁动车吧?
顺便,你认为的也不算数,法 ...

我就是针对高铁动车组回复的。楼主文章的主题就是高铁动车公布票价问题!你不会认为我说的这些是针对普速吧?
发表于 2016-2-23 13: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44
首程没有,但是可以作为签证。何况你前面的回复也没有强调一定是高铁动车吧?
顺便,你认为的也不算数,法 ...

早就告诉过你,你可以到法院网上查询类似判决,网上公布的算不算公示!
我从没说我认为的算数,我只是引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而不像你信口开河!
发表于 2016-2-23 13: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6-2-23 13:55 编辑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42
我见过的是,不公布公布票价,但是把成人票儿童票学生票军残票价格全部列出来。当然你也可以认为这样违法 ...
尤其是在今年1月1日以后,发改委明确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制定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旅客票价时,应当制定无折扣的公布票价(简称公布票价),同时,可根据运输市场竞争状况、服务设施条件差异、客流分布变化规律、旅客承受能力和需求特点等实行一定折扣,确定实际执行票价。公布票价和实际执行票价要按照明码标价制度规定,及时通过网络和售票窗口等渠道告知旅客。制定公布票价应当在售票前对外公告,调整公布票价应当提前30天对外公告。”
是否违法,不是你我说了算,而是根据以上内容!
发表于 2016-2-23 13: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波比 发表于 2016-2-23 12:37
作为经营者,应该在其营业场所醒目的地方对商品价格给予公示。《价格法》也规定,经营者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对 ...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差点被唬住了。这条内容和你引用的是一个意思?断章取义也不带这么玩的
发表于 2016-2-23 14: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57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 ...

除了这条,还有今年元旦正式施行的高铁动车组自主定价的通知。看仔细!
发表于 2016-2-23 14: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神のまにまに 发表于 2016-2-23 13:57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 ...

 按照处罚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不标明价格的行为

  比如:从事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在填写标价签时,不按照要求写明商品的价格;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等等,均属于处罚规定第11条第(1)项规定的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这里所谓规定的内容和方式,主要是指《价格法》第13条对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按照行业来看,从事零售业务的,标价签应注明产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标价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等等。实行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标准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如果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甚至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处罚规定第11条第(2)项规定其为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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