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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监督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对等保护,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25日凌晨1点左右,由北京南开往上海的D311次列车,途经山东时出现设备故障,在晚点10个小时后抵达上海。动车晚点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旅客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目前,无论是《铁路法》还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均未对列车晚点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应该说,列车晚点10个小时,给旅客造成的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比如,有的旅客去上海是因公出差,有的是开会,还有的是赶飞机,晚点10个小时后,这些事均被耽搁了。事实上,列车晚点,无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均是铁路部门的一次责任事故,并对旅客造成了利益损害。何况,这是列车自身发生了故障。因此,铁路部门应给乘客一个“说法”,除了公布列车晚点原因之外,应勇于承担违约责任,彰显契约精神,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铁路运营单位与旅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铁路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旅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一旦铁路出现晚点事件,导致旅客滞留成为既定事实,不仅构成合同违约,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损害了旅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虽然铁路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但无法改变晚点损害旅客利益的事实。因此,铁路因晚点对旅客利益造成损害,理应弥补损失,给予旅客一定的经济补偿。
从公共服务的角度分析,铁路作为公用事业,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应保证铁路既安全又准时。特别是,社会在进步,政府的公共服务也应与时俱进,铁路的服务更应以老百姓的需求为出发点,市民的出行应该受到保障。铁路晚点,表明其在服务细节和质量上出现了问题,理应履行赔偿责任,为自己的服务短板“埋单”。
目前,修改《铁路法》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2015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因此,应将“晚点赔偿”纳入新法修订内容中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列车晚点“赔偿标准”,做到有章可循,以此监督铁路公司主动履行契约精神,使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对等保护,建立起和谐互信的公共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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