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禁止跨越 于 2015-6-5 23:33 编辑
这是老客细的规定,出站应该缴销车票,如果需要报销需要声明,截角交旅客。学生票收回,不发给报销凭证。
原文是“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但是在关于公布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内容的通知 铁运〔2010〕190号 中进行了修改如下:“4.第二十五条:删除“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和“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