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子铁路网

 找回密码
 注册进站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5069|回复: 15

沈阳铁路局一副处长带12岁女孩去开房被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11-26 11:3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天前记者接到爆料: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的一酒店内,沈阳铁路局计划处副处长杨某与一名12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害女孩服药导致昏厥。家长问起原因,得知杨某曾高价引诱女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报案。本月,杨某被警方控制。

【找幼女开房的副处长 事后给女孩2000元】在爆料人爆料同时,网上也曾有一条信息,和爆料者描述的基本吻合。据知情人介绍,今年10月末的一天,杨某通过以前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幼女介绍,将沈阳于洪区一所中学的12岁初一女生带到宾馆房间,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杨某给了她2000元钱。


发表于 2014-11-26 11: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完了,给钱就不算QJ了,判的就轻了,艹。。。
发表于 2014-11-26 13:0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阜新铁路分局 发表于 2014-11-26 11:47
完了,给钱就不算QJ了,判的就轻了,艹。。。

你没发现嫖宿幼女罪就是给领岛专用的么……
发表于 2014-11-26 13: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禽兽一个,枪毙
发表于 2014-11-26 13: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没收此处长的作案工具
发表于 2014-11-26 13: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ojiang558 于 2014-11-26 13:38 编辑

12岁就上初一了,那是6岁上学?太早了,13岁以下应该算是诱奸

不过比较大的问题是中国女性上班的多,不结婚的也多,所以很多不生育

这件事情要是让外国人知道了,会不会未雨绸缪的打压本国女性不让她们上班呢?世界女性地位雪上加霜

发表于 2014-11-26 14: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guojiang558 发表于 2014-11-26 13:36
12岁就上初一了,那是6岁上学?太早了,13岁以下应该算是诱奸

不过比较大的问题是中国女性上班的多,不结婚的 ...

只要女童不满14周岁,一律按强奸论罪。
发表于 2014-11-26 14: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guojiang558 于 2014-11-26 14:54 编辑
哈局三段老毕 发表于 2014-11-26 14:28
只要女童不满14周岁,一律按强奸论罪。


你又长了一岁,不错

听说印度挺开放,不知道那边几岁?

不过既然中国改了嫖幼女罪,估计可能是国际上有先例,
发表于 2014-11-26 14: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guojiang558 发表于 2014-11-26 14:39
你又长了一岁,不错

听说印度挺开放,不知道那边几岁?

不是俺长一岁,而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难道又改了?14岁的规定还是2010年看的。
发表于 2014-11-26 16: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Q神 发表于 2014-11-26 13:05
你没发现嫖宿幼女罪就是给领岛专用的么……

自己看看刑法,嫖宿幼女罪是咋定义的,与强奸幼女罪量刑有多大差别,之后再出来喷。
发表于 2014-11-26 1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suobinde 发表于 2014-11-26 16:15
自己看看刑法,嫖宿幼女罪是咋定义的,与强奸幼女罪量刑有多大差别,之后再出来喷。

这不用看刑法。总打交道。嫖宿幼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量刑上限,一般来说最高可至死缓。
强奸罪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涉及未成年少女明令从重判罚。基本上涉及幼女无特殊关系照顾都是最轻七年起跳。
而且一般涉及幼女的大部分是可以酌情定性情节恶劣,甚至情节十分恶劣。
只要能定性一个恶劣,就是十年以上起跳,而且明文可以至死刑立即执行。

关系硬的,都会奔嫖宿幼女去,没关系的定啥都是个坑。司法这点破事 呵呵。


发表于 2014-11-26 16: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理解网上喷子咋那么多。关于嫖宿幼女罪争议很多,主要是网上炒的。
嫖宿幼女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15年)
强奸罪(幼女),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从一般犯罪的量刑上来说,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强奸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嫖宿幼女罪不适用于无期徒刑及死刑。
而即便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强奸罪论处,嫖宿幼女行为,也不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毕竟,嫖宿行为相比暴力强奸幼女,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

很多人大代表建议取消这个罪名,不是因为量刑的问题,而是这个罪名客观上承认了幼女“卖淫”的事实,也就是从客观上认定了幼女的性自主权,不利于少年儿童保护。

现在,既然法律没有修改,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而不是到处乱喷。
发表于 2014-11-26 2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某被警方控制
发表于 2014-11-26 22:5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齐段T48 发表于 2014-11-26 13:27
建议没收此处长的作案工具

那不就和3G从事同一职业了?
发表于 2014-11-26 23:06: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在铁道部那要到车,至于八小时外那是另一说,这路人充其量也就是生活作风问题,这种人下野了,还一个铁道部那啥也要不到的,还不如继续留用!
发表于 2014-11-27 08: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Q神 发表于 2014-11-26 16:33
这不用看刑法。总打交道。嫖宿幼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量刑上限,一般来说最高可至死缓。
强奸 ...

嫖宿幼女罪成立,必须有相关前提:
一,事前有证据证明性行为是以物质交换为前提的。
二,幼女本身是自愿的。
三,犯罪嫌疑人没有暴力或胁迫手段。

而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嫖宿幼女行为定为强奸罪,应该修改法律,否则有失法律正义。
需要说明的是,以财物引诱幼女的,并不属于嫖宿幼女而是强奸。
而本案中,如果报道属实,是经他人介绍的,是嫖宿幼女行为,而且是累犯。
我觉得网友的建议挺好:没收作案工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进站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海子铁路网 ( 京ICP证12003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1036 )

GMT+8, 2024-11-15 23:23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