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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败诉:拒公开火车票调价信息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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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22: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律师申请公开退票费法律依据

  去年年底,北京律师董正伟向发改委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发改委在春节期间向他回复,称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属于咨询。并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发改委具有制定和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的职责,发改委没有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因此,他申请公开的的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发改委答复函称不属信息公开范围

  2月8日,董正伟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铁路调整退票费的本意和初衷是好的,可是方式和做法有待商榷。

  董正伟称,他于春节期间收到发改委火车票的答复函。该函分为两份,其中一份答复称: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规定,铁路客票退票费属于铁路旅客运输杂费项目之一。《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2013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不再保留铁道部,成立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权限,调整了客票退票费。

  另一份函对董正伟申请的事项答复称: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发改委具有制定和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的职责,发改委没有参与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因此,他申请公开的“调整铁路客票退票费是否经过法定定价程序,是否征求消费者意见和退票成本”等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是否公开法律界定模糊

  近年来,董正伟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多个国家部委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有些部门及时向他公开了信息,但也有些部门以国家秘密等各种理由不予公开。

  “正是由于有些部门主动作为并积极作为,及时地向我回复信息,让我看到了法治的进步。”董正伟于2月8日向记者说。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公开与不公开法律界定不是太明确。

  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澄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都应当主动公开信息,这相当于列出了一个清单。但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仍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这说明在涉及到具体操作时,什么信息该公开,什么的信息不该公开的标准其实很模糊。

  “实际上,我认为不能公开的信息和可以公开的信息相比毕竟是少数,最有效的做法是列举不公开的事项。”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礼光称。

  北大法院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建议,目前,最应该推进的是法律条例,首先把该不该公开的法律界限进一步明确。另外,他建议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相关的事。



  国家铁路局因不公开火车票调价和退票成本信息败诉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北京律师董正伟就有关信息公开事宜发起诉讼,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一年前,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消息称,自当年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退票和改签办法,并实施梯次退票方案。根据方案,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的退票费,原规定则是5%。新规公布后,不少旅客认为有变相涨价的嫌疑。对此,铁路部门表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旅客提前退票,加快车票周转,让二次购票时间更加充裕,方便其他旅客出行。

  为了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2013年12月,董正伟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公开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交通运输部以不承担相关工作为由,认为并无相关政府信息产生。

  同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要求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相关信息。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答复,中国铁路总公司调价来源于财政部的授权,并以发改委没有调价的职责、未有参与调价为由,认为该信息不属于发改委信息公开范围。

  2月8日,董正伟转而向财政部要求公开2012-2013年度财政资金补贴铁路公益性运输金额数据信息及依据和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数据信息,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调涨火车票退票费的财政部授权文件及其法律依据。5月14日,财政部以正在对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进行研究为由,称相关信息无法提供;对于财政部授权的问题,财政部公开了一份名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13]76号)的文件,其中明确授予国家铁路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

  董正伟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擅自调涨退票费至20%,违反《铁路法》《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垄断经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铁总作为国有独资经营企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无权擅自进行定价。财政部亦不应滥用职权,授权铁路总公司,让其做出价格垄断经营的行为。

  今年4月,董正伟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公开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退票费过程中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4月22日,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

  4月28日,董正伟就此对国家铁路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国家铁路局的答复违法,并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没有理由拒绝董正伟的信息公开的申请。8月27日,法院判决支持董正伟的诉求,要求国家铁路局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发表于 2014-9-10 23: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开车前退票,只扣5%的那一段时间真好,可以豪不犹豫的买票。
 楼主| 发表于 2014-9-10 23: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沈局锦州段 发表于 2014-9-10 23:00
只要开车前退票,只扣5%的那一段时间真好,可以豪不犹豫的买票。

最流氓的就是发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始发改签车票的退票费一律按2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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