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总公司: 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长春至长岭至乌斯台(西巴彦花)铁路项目的请示》(吉发改铁道联〔2012〕1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建长春至西巴彦花铁路有利于完善路网布局,强化蒙东地区铁路煤炭运输通道、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吸引民间投资建设铁路,原则同意报来的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法人单位为吉林长达铁路有限公司。 二、功能定位:本项目是以煤炭运输为主的资源开发性铁路,是客货兼顾的区域性铁路。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项目自长春市农安县开安站引出,经松原市长岭县、白城市通榆县,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科尔沁右翼中旗,至通霍铁路的西巴彦花车站,新建正线全长391公里。 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Ⅰ级;正线数目:单线,预留双线;牵引种类:电力;牵引质量:5000吨,预留10000吨;到发线有效长度:1700米。其他技术标准应符合《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2006)。 四、本项目投资估算总额为164.67亿元,其中工程投资160亿元,机车车辆购置费4.67亿元。本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30%,吉林市百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项目股东分别按60%、30%、10%的比例出资,通过自筹解决;其余资金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本项目建设工期3年。 五、下阶段工作。请铁路总公司抓紧研究启动长春枢纽长春北至龙泉北增建二线工程,与本项目同步建成。遵循业主负责的原则,尽早研究确定委托运输方案,实现项目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铁路长春(开安)至西巴彦花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4]32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新建铁路长春(开安)至西巴彦花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314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15000020140000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吉规选字第[2013]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长春(开安)至西巴彦花线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发改办环资[2014]154号),铁道部《关于同意调整长春至太平川至乌斯台铁路项目合资模式的复函》(铁计函[2012]87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呈报新建铁路长春(开安)至西巴彦花线(吉林省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请示》(吉发改铁道[2014]245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长春(开安)至西巴彦花铁路项目内蒙古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报告》(内发改铁路字[2014]578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请国家电网公司同步安排外部电源电力工程,保证与本项目同步建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信息化部在通讯迁改等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