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条: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行李票和包裹票每种分甲乙丙丁戊五页。甲页上报;乙页运输报单随行李包裹交列车行李员随行李包裹交到站;丙页交给旅客或托运人作为领取行李或包裹的凭证。带运包裹应将乙页交给旅客,丙页随甲页上报。凭印签领取的和旅客或收货人不能提出丙页时,应将乙页上报。丁页做报销凭证,戊页作为存根由车站按日整理,留站存查。) 58条: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4、运费,5、声明价格,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59条: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63条: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64条: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65条: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四类: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果蔬类。四类: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66条:运送超过包裹重量的物品应按原品类计费。四类包裹中超过包裹规定重量和3项品名的物品时,应经调度命令或上级书面运输命令批准。 铁路运输企业可制定管内包裹运输的范围。 70条: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托运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运输方式。 71条:按保价运输时,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价格。按一批办理时,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72条: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保价的行李包裹发生运输变更时,保价费不补不退。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取消托运时,保价费全部退还。 73条:承运人对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可以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如拒绝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按保价运输承运。 80条:行李、包裹的运到期限以运输里程计算。从承运日起,行李600千米以内为3日,超过600千米,每增加6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600千米按一日计算。包裹400千米以内为3日,超过400千米时,每增加4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400千米也按一日计算。快运包裹按承诺的运到期限计算。由于不可抗力等非承运人责任发生的停留时间加算在运到期限内。 81条:行李包裹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运到时,承运人应按逾期日数及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违约金。一批中的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运费的比例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运费的30%。行李包裹变更运输时,逾期运到的违约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客运杂费:货签费0.25元/个,安全标志0.2元/个,变更手续费装车前5元后10元,付后查询费5元,装卸费各2元,超50公斤加收一个装卸费,保管费3元,接取送达费5元/5千米。违约金表~~~(略) 第三十五条: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一批行包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违约金。
北京——沈阳计费里程按741km,书籍是2类包裹,每千克0.7元,如果你发的东西1件,10千克,费用如下:
运费0.7元*10千克=7.00元
保价费100元*1%=1.00元
装卸费1件*4.00=4.00元
货签费:1件*0.5=0.5元
合计: 12.50元
建议自己打好包装,用大纸箱(贴封条)/编织袋(玻璃丝绳)缝好,否则另收包装费
带身份证,实名发货,如果没有行李衣服,不需用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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