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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撤销后 铁路诉讼中的专属管辖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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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4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属管辖是否就失效了而适用三大诉讼法中普通管辖的规定呢!
发表于 2013-4-6 10: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涉及到法律问题了
发表于 2013-4-6 12:14: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3-4-6 12:44 编辑

90年颁布的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就已经明确,直到现在同样有效。来自: iPhone客户端
发表于 2013-4-6 16: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铁路法院早已经并入地方法院系统,虽然铁道部解散,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铁路法院管辖的客观要件并没有消灭,且12年刑诉法修改中对于27条的相关专属管辖内容没有任何修改。故原专属管辖内容不变。
专属管辖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民事诉讼法(其中27、29条的内容不限于铁路法院管辖)和行政诉讼法并未有涉及。
发表于 2013-4-6 16: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路运输法院在铁道部撤并之前,已经从铁道部划出来,都属于地方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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