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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黑名单挺好的,春秋航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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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0:2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一些人量身打造一下。
发表于 2012-7-24 1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详见《合同法》第289条!不要把无理当有理。
发表于 2012-7-24 12: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无语了
发表于 2012-7-24 12: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评论。。。。。。。。
发表于 2012-7-24 12: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超级无语  
发表于 2012-7-24 12: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帖子发到长江又要报废了
发表于 2012-7-24 16: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天铁道部把楼主加黑名单,也挺好的吧
发表于 2012-7-24 16: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种契约,可以把服务项目卖给你,也可以把服务不卖给你,难道想强买吗?既然当初说了晚点不给补偿,如果你不乐意完全可以不坐!
发表于 2012-7-24 16: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inie 于 2012-7-24 17:09 编辑

人家也不是无理由的加黑名单!
合不合法,咱没研究过,但从情理上是说的过去的。
自由市场,我不做某些人(曾经合作不愉快的客户)的生意,也不算是种族歧视,怎么不可以呢?
比如:张三借钱不还或没有按时还,又或者我求爷爷告奶奶才还我,下次不借他钱了,不是很合理嘛!
换一个方向来说,今天坐春秋的航班很不爽,从此加入我的黑名单了,不再坐你的飞机了,是合理合法的吧!
发表于 2012-7-24 17: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中国的航空公司从法律上来说不垄断啊!
发表于 2012-7-24 17: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vinie 于 2012-7-24 17:07 编辑

如果说加入黑名单,对这些刁蛮的客人不公平
那么对他们公平了,那就会增加运营成本,最后还是平摊给所有客人,那又对好讲话的客人不公平了
但是,这说的是民航,春秋加进黑名单了,还有东航和南航、吉详等,总不可以一次性得罪所有的航空公司吧
铁道部不可以这么搞,全国就此一家
发表于 2012-7-24 17: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vinie 发表于 2012-7-24 17:03
如果说加入黑名单,对这些刁蛮的客人不公平
那么对他们公平了,那就会增加运营成本,最后还是平摊给所有客 ...

是的,中国航空运输从法律上来说不算垄断,但是中国火车的运输是绝对垄断的,所以铁路是绝对不能把旅客拉黑名单的!
发表于 2012-7-25 16: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多行业都有内部的黑名单
发表于 2012-7-25 20: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从上次定过春秋的299特价机票,个人原因不能乘,要求退票无果,只退回了税费后,咱就把春秋拉入黑名单了。。。。。。虽然其他航空公司也大多数一样的特价机票不能退改签

他有他的霸王条款,俺火车,自己开车行不。。。。。。。。

发表于 2012-7-26 10: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支持楼主的意见,有些人进入黑名单后宁可悔过写保证书也要买春航机票,无语了
发表于 2012-7-26 13: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坐绿皮车没有开水喝,我一点抱怨都没有。绿皮车车门没关,我也从来不声张。
发表于 2012-7-26 13:3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写悔过书能保证有绿皮车坐吗?
发表于 2012-7-26 13: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peterpu 发表于 2012-7-26 13:31
我坐绿皮车没有开水喝,我一点抱怨都没有。绿皮车车门没关,我也从来不声张。

没开水喝不抱怨没啥,但车门没关不声张就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负责!
发表于 2012-7-26 14: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cbs_cdj_bb 发表于 2012-7-24 17:01
问题是中国的航空公司从法律上来说不垄断啊!

中国的航空公司虽然有几十家,不存在绝对垄断,但存在相对垄断,包括春秋航空在内都是如此。也许春秋的市场份额很小(据王某华说只占2%),但它在某些区域或者某些航线上存在垄断。所以,王某华所说的春秋航空没垄断所以不违反《合同法》第289条是错误的。
另外,航空运输企业自从取得航空运输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航空运输业务后,就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守法经营。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载旅客,这是《合同法》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非垄断公共运输企业就可以不履行强制缔约义务。
对于铁路来说,那就是100%绝对垄断了,所以,很多东西合乎情理,但并不符合法律法规。至于闹事的旅客,只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就OK了,关键是执法的严格性和严肃性!
黑名单到底可不可以有?答案是可以有,但绝对不是任由公共运输企业自行设立并制订准入的标准,而是应该有国家的公共权利部门来制定!以航空黑名单为例,欧盟是欧盟航空委员会制定;美国是国土安全部制定。中国银行业的“黑名单”(严格来讲还不是黑名单)是由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还是那句话,程序正义比结果正义重要的多!
发表于 2012-7-26 14: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波比 于 2012-7-26 14:06 编辑
cbs_cdj_bb 发表于 2012-7-24 16:44
这是一种契约,可以把服务项目卖给你,也可以把服务不卖给你,难道想强买吗?既然当初说了晚点不给补偿,如 ...


对于公共运输企业,广大旅客真的可以“强买”,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一个法律概念就是“强制缔约权”!
推荐一篇文章——http://news.carnoc.com/list/229/229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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