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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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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20: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发改委建议铁道部取消退票手续费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6日10:25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焦红艳 本报实习生 王 峰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在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建议如下: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发改委称责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碍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铁道部并未正面回应退票费问题
  5月22日,铁道部发函回复了董正伟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然而信中并未对取消退票费的建议作出明确回应。
  信中称,关于建立票价及相关价格听证问题,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始终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对于律师的建议,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但铁道部还是对律师的其他建议作出了积极的响应,其中就包括将考虑更改火车票上“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的模糊表述。铁道部称将展开《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后的规程中,该说明将作修改。
  对于铁道部的模糊表态,董正伟于6月16日向铁道部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铁道部明确取消“退票手续费”,保障消费者权益。
  但铁道部在6月19日的回函中,称已在5月22日的回函中就律师所提问题作出了明确答复,对于此次行政复议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铁道部称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民众与铁道部关于退票手续费的艰苦博弈,就这样依然山重水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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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6 2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先投一票 强烈支持 这样很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发表于 2008-7-6 21: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投票了,几乎没有反对票吧?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08-7-6 22: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发表于 2008-7-6 22: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投了再说 虽然很可能是无用
发表于 2008-7-7 00: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铁路公司化,企业化,采取了竞争机制后会有很大改观啊
发表于 2008-7-7 00: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票贩或者公路买走整列车票,开车前1小时整个退掉呢?
发表于 2008-7-7 08: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
什么叫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
已经售出车票在退票之前必然无法出售,必然会有客流流失。
售票退票肯定有费用,所以退票费不能取消。
发表于 2008-7-7 08: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Itany 于 2008-7-7 00:35 发表
如果票贩或者公路买走整列车票,开车前1小时整个退掉呢?

=============
只有几十张车票的车站公路肯定会干出这样的事。
发表于 2008-7-7 09: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在短途城际列车票源充足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下不收取退票费

但是铁路现在的情况是:
几乎都是客货混跑,城际车中,除了京津、沪宁和广深的车票稍微够些外(沪宁现在的运力还是严重不足)
长途车的车票,特别是卧铺几乎就是一票难求
如果不收退票费的话,可能一放票,都让黄牛先买走了,然后加高价卖
卖不出去的,临开车前半个小时退票
到时候我们这些普通乘客可就傻眼了

[ 本帖最后由 梦想沈本特快 于 2008-7-7 14:56 编辑 ]
发表于 2008-7-7 14: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出这些SB建议的
基本上出门是不坐火车的:@
发表于 2008-7-7 15: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如果加上时间限制更好一些,比如24小时之前全额退款,24小时到开车钱两个小时收百分之二十,开车前退百分之三十比较合理
发表于 2008-7-7 17: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前一天全额退
前12小时95%
前6小时85%
开车前70%
开车后6小时改签
:lol
发表于 2008-7-7 19: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完全计划经济的铁路应该先行,才能显现和谐啊,支持,希望其他的不和谐之处也尽早被和谐所覆盖。
发表于 2008-7-7 22: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取消了退票费可以让沈阳北站练练怎么弄始发改签。
发表于 2008-7-8 00: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委称责令停收存在法律障碍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既然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是否认为“正点将乘客送到所去的地点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在非不可抗拒因素下,晚点既是一种违约,应当给予乘客相应赔偿”呢。
发表于 2008-7-8 00: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现阶段铁路运能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取消退票费是弊大于利的,对广大旅客来说退票的情况是很少出现的,相对于因为偶然退票而造成的损失,退票费对倒票的抑制作用无疑是重要的多.也许2020年之后,中长期铁路规划全部得以实现,那时退票费就可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发表于 2008-7-8 10: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收退票费了,票贩子笑了..............
发表于 2008-7-8 14: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观点!~
发表于 2008-7-8 15: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灵活点吧,退票应该像全价的飞机票一样,不要钱的,最好加个误点的赔偿,哈哈,那就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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