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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09: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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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学习53号文件
53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2007]53号
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适应200公里动车组列车运营,现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自2007年4月18日实行。为做好提速准备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1.各铁路局要抓紧组织制作揭示牌、修改显示屏,同时,还应根据候车和乘车旅客的不同需求,制作《旅客乘车指南》宣传折在车站、列车摆放,把规章修改内容、特别是对动车组列车运营有关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便于旅客了解乘坐动车组列车规定和常识。
2.动车组列车内的宣传框按照旅行常识、列车简明时刻表、安全常识、动车组宣传画进行布置。框内宣传品制作应质量良好。
3.针对动车组列车在站停靠时间短、对乘降组织要求高的特点,要求高的特点,要求在站台上标出对门排队位置(CRH1用蓝色、CRH2用黄色、CRH5用绿色),一边组织旅客快速上下。
附件:1.《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2.铁路旅客旅行须知
3.旅客乘车安全须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改内容
一、第五条用语在“等级”下增加: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二、第二十五条第1项下另外增加一个自然段:
动车组列车车票最远只发售至本次列车终点站。
三、第十七条第二自然段取消。删除了中途卧铺上车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十七条第一自然段第四行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每年可享受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四次单程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动车组列车只发售二等座车学生票,学生票为全价票的75%。新生凭……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如下:
取消市郊票有效期内容,增加第3项,具体内容为:
3.动车组列车车票当日当次有效,在铁路运输企业管内运行距离不超过200公里的动车组列车车票有效期由企业自定。
原3改4、4改5,第5项内容修改如下:
5.车票改签后,有效期自改签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
原第5项取消。
六、第二十六条第2项下增加一个自然段:
动车组列车车票只办理改签,不办理有效期延长。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如下: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八、第三十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最后增加一句“乘坐动车组列车旅客如中途下车,未乘区间车票失效。”
2.增加第三自然段:
持直通票的旅客在中转站要求换乘动车组列车时,补收该区间的动车组列车票价与原票票价差额。
九、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成人带儿童或儿童与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删除了卧铺1小时后可以再次卖的规定
十、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1.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列车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最晚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原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改签后的新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2.以下增加一个自然段如下:
动车组列车车票办理改晚乘车手续时,推迟乘车的时间应当在车站售票的预售期内。
十一、第三十七条第一句修改为“旅客在中转站和列车上要求变更经路时,必须在客票有效期能够到达到站时方可办理。”
本条末尾增加一句:
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十二、第四十八条增加第1项,内容如下:
旅客退票必须在购票地车站或票面发站办理。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十三、第一百零七条后接着增加:
动车组列车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一、第十三条第一句修改如下:
“由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二、第十七条第5项修改如下:
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消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消乘车次数。
三、第二十四条增加一自然段: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原票里程×已乘区间里程)
四、第三十一条修改如下:
1.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要补差时,只打印签证号;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五、第三十二条修改如下:
旅客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行“使用代用票”字样取消。
七、第三十八条第二行改为“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
八、第三十九条改为: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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