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道理制定这样的制度.
1,法律上讲,没有可以遵循的条款拒绝孕妇乘车;
2,临产期的问题:医生的建议不一定是准确的,临产期早十天晚十天的都不新鲜,如果临产期是15号,相信没人成心14号去坐车长途旅行,一般车上生孩子都是距离预测时间还有一段时间的,由于身体原因或者旅途颠簸造成的早产;
3,制定出这样拒绝孕妇的条款拿什么做依据,医生的预测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依据,而且什么规格的医院什么样的医生作出什么样子的证明都是问题;
4,如果制定出这样的条款,那么不允许孕妇乘坐的是什么车呢?山区小站的孕妇她还就是临近预产期要乘火车去县城生产怎么办?
5,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说,万一孕妇在火车上临产,出了问题需要铁路负责任,也就是说,铁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只需要有些爱心尽力帮助她就可以了,为什么不能做到呢?
由此,无论从法律还是道义的角度上讲,没有拒绝孕妇乘车的权利和必要,只是可以建议,而且道义上讲,一旦出现问题作为国有公用性企业,铁路还有道义上的义务帮助旅客解决困难.
如果今天铁路立一个条文不允许临近预产期的孕妇乘车,那么明天又可以立一个条文不允许其他什么非精神性或者传染性疾病的患者乘车了,理由貌似也很充分,再后一天还可以立出条文不允许多少岁以上的老人单独乘车,还有,不识字的,不识中国字的,坐国际联运不懂外文的,坐南疆线火车不懂新疆少数民族语言的...要是找理由,这部分旅客都有被拒绝的说法,而且这部分人真要坐车还确实可能会出些问题,可是别说铁路这样的国有公用性质的企业了,即使一般的企业能这样拒绝客人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