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
1、发站和到站;
2、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4、运费;
5、声名价格;
6、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2、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1、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2、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托运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
2、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
义务:
1、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的地;
2、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