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增值税改革再发力,在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税率降至9%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其中,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也就是说,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做出了如下规定: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对此,有税务专家提醒,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相关抵扣时可注意如下问题:一是旅客运输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现在,根据有关规定,乘坐飞机、火车以及一些长途客运基本上都是实名制,票据打印出来有旅客身份信息,但是还是会有些票据不会打印旅客身份信息,比如一些出租车发票、客运定额发票等,按照政策规定,这些不得抵扣增值税。二是除了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比如文件规定的注明旅客身份的票据、增值税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要符合抵扣的一般规定,如专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三是票据取得日期是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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