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着明显没有坐着舒适,火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却收取与座票同样的钱 四川省的邓江湖在12306网站购买了当天下午3点50分从眉山站到汉源站的K145次列车无座车票一张,车票价格为28.5元。经查询,该次列车这一运行区间的硬座票价也为28.5元。邓江湖认为,自己支付了和同车次硬座车票一样的票价,却无法享受有座服务,明显不合理。2月18日,邓江湖将昆明铁路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对无座车票打5折,返还多收取的票价款14 。25元。 乘坐火车,站着明显没有坐着舒适,火车也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收取与座票同样的钱,是否妥当?然而,这一长期以来广为社会诟病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却一直没有解决。2006年7月,江西省的丁昌祥曾以“列车上的站票理应比座票价低”为由起诉北京铁路局,但却被判败诉。软卧、硬卧票价不同,为何站票、座票要同价? 消费者付出相同金额,却只能接受打折的服务,以及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受到侵犯。法律专家表示,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合同关系。站票、座票同价,违背了平等原则及公平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购买车票时,无论站票还是座票,均支付相同的价钱,则理应获得同等的服务。因此,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江西省的丁昌祥一案中,被告北京铁路局给出的理由是,无论乘客坐着还是站着,体重并没有变,因此火车对每个乘客付出的运营成本是一样的,有座无座同价有其合理性。很显然,法院的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乘客站着,铁路部门没有支付座椅成本,成本当然不一样了。如果按照法院的说法,体重相同,价格就应该相同,那就是说,体重不同,价格就应该有区别。如此一来,男女体重不同,胖子瘦子体重不同,票价是不是也应该有所区别呢? 对于站票与座票同价问题,专家表示,应当依法确定无座票价。无座票价的定价问题,归根结底要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依法支持民心所系的公平定价才是法治选项。依法制定价格,理应听取公众意见,使站票与座票价格有所区别,方能体现价格与服务对待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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