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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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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4: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size=15.9996px]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size=15.9996px]罪犯刘志军,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53年1月29日。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size=15.9996px]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size=15.9996px]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size=15.9996px]2015年11月16日

[size=15.9996px]提请减刑建议书

[size=15.9996px]秦监减字(2015)1号

[size=15.9996px]罪犯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起刑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现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2年。

[size=15.9996px]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size=15.9996px]自交付执行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罪犯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size=15.9996px]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而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经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提请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size=15.9996px]此致

[size=15.9996px]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size=15.9996px]2015年10月26日


发表于 2015-12-14 14: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官判死缓改无期基本是意料之中的。普通人判死缓的很多都是无期然后20年然后更少了,
发表于 2015-12-15 13: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53年的,不是身体原因保外的话估计出不来了
发表于 2015-12-16 09:29: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秦城老养的人太多了?估计不会让老刘在那养老。三五年估计会让老刘扔出秦城扔大街上。
发表于 2015-12-17 09: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普通人判死缓,只要不出问题,都是2年转无期。
跟高官没关系。
发表于 2015-12-17 21: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缓就应该死。到了2年,拉出去毙了
发表于 2015-12-17 22: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位大哥请告诉我一下,刘到底贪了多少,睡了多少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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