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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人赵某因做生意向卢氏县某银行借款18万元。赵某未及时偿还,卢氏县某银行将赵某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偿还银行借款利息。但赵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且四处躲避,不与执行法官打照面。针对赵某的行为,卢氏县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前不久,赵某乘坐高铁时,被告知其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拒绝其乘坐高铁。(今日安报2015.1.20)
看到这则消息之后不得不为铁路部门点个赞。在当今社会,老板欠债跑路,承包商和开发商欠薪不还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虽然这些都已经不算新闻了,但是只要已出现此类消息,都会引起大量的关注,而昨日14岁女孩为父亲讨薪而跳楼死亡更是触动了社会那敏感的神经。除了谴责无良黑商和为女孩的遭遇表示惋惜之外,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种现象会在法制越来越完善的今天还是屡屡出现?
我认为究其根本是违规成本太低。如作为规范劳动工资关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事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权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等等。这些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时要承担的责任,但纵观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劳动工资关系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都过于笼统,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仅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措施。总的说来,处理手段单一、薄弱,缺乏刚性。因此欠薪者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赔钱了事,无需承担更多的社会成本,之后还是有肆意妄为的可能。
但是此次铁路部门的拒乘“老赖”的行为使得赵某不得不为他的诚信问题付出了社会成本,并让赵某最终不得不履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个人信息数据库也在不断完善,但是重视和活用这一信息的并不多,铁路部门的这一行为是在非银行部门中起到了榜样作用,也很好的履行了服务社会的义务。使得违规者不仅要承担法律风险,也付出了社会成本。
希望政府部门能以此为契机,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使恶意违法违规者不仅要承担应有法律责任外还要其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只有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强大,执行到位,才会从根本上起到防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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