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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一审被判死缓 其情妇涉嫌犯罪一案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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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7 19:2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位曾经有着“高铁第一人”之称的铁路行业领军人物将面临漫长的牢狱生活。

  2013年9月10日,张曙光涉嫌受贿4700多万元案开庭审理,当时,张曙光当庭表示检察机关指控的13起犯罪属实,认罪伏法,对不起他热爱的高铁事业,也为自己做了一些辩解。法院在判决中以及宣判后,对媒体和社会关心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回应。

  上午10点开始,审判长杨子良用半个小时的时间宣读了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分别利用担任原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在解决蓝箭列车使用及列车配件销售、技术产品应用、工程项目中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审判长: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戈建鸣、王建新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181315.35元。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张曙光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

  判决对十三起犯罪事实认定一一进行了阐述。

  就收受广州中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字画、瓷器、手表,装修房屋费用等款物1050万多元,张曙光曾在庭审时供述。

  张曙光:杨建宇请我帮他,两件,一件为蓝箭,一件是为了他的列车空调系统,简单地说这两笔钱我都收了。

  张曙光受贿最大的一起,是接受武汉正远铁路电7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50万元。其中曾以帮张曙光参评院士为名,送来500万。

  张曙光:三个因素,第一,我的职务我是受贿;第二,他确实有托付之意;第三,他确实把我评院士当成他自己的事。但这三件事对我构成受贿罪,毫不影响。

  张曙光曾供述,以参评中科院院士需要钱为借口,先后收受2300万,法院经庭审查证,相关人员证实,实际收受1600万,关于钱款去向问题,张曙光供称,他在参评院士过程中没有向相关人员送过钱,只打算事后送点礼品或营养品,经查,赃款一部分被张曙光交给他的妹夫保存,另一部分被他本人和情妇使用。

  对于张曙光先后三次向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戈建鸣索取800万元的指控。张曙光曾进行辩解:

  张曙光:我只是觉得,说我是索,我有点难以接受,但是说他送钱来也有点区别,这个数确实是我要的。索也好,受也好,都是我不该做的,都是我的犯罪。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张曙光的辩解。

  审判长:经查,在张曙光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之前,戈建鸣确向张曙光作出“要用钱就找他”等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视为事先主动提出愿意给张曙光财物的概括表示,张曙光在此情况下向戈建鸣提出需要用钱及具体用钱数额,不属于索贿,故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此案庭审时,张曙光和他的辩护人都强调,他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没有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辩护人:被告人大半辈子是搞技术的,所以他视技术质量为生命,在负责高铁动车组项目的工作中,不论亲疏,不论是否送钱送物,凡达不到标准的,一律不得进入。

  判决对此回应:

  审判长:经查,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基本属实,但其中提到的张曙光的行为均为其职责所系,不足以成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指出,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为他人谋利与刻意为他人谋利,直接为他人谋利与间接为他人谋利,对于认定受贿罪均无本质区别;鉴于被告人张曙光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其未刻意为他人谋利和未直接为他人谋利均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审判长:本案中张曙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属于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权钱交易,并不具有人际人情交往的属性。故本院对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面对死缓的一审判决,张曙光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另外,根据北京高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张曙光情妇罗某涉嫌犯罪一案已经立案。(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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