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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30 16: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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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铁路格尔木至库尔勒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格尔木至库尔勒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4〕5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新疆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境内,起于格尔木市格尔木站,止于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库尔勒站,正线全长1214.583公里。另设疏解线和联络线长度共计44.337公里。工程为新建国铁Ⅰ级单线铁路、电力牵引、设计速度目标值120公里/小时。全线设桥涵3534座、隧道18座、车站38座、牵引变电所19处。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分别出具了《关于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基础〔2013〕1965号)和《关于新建格尔木至库尔勒铁路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226号)。受自然环境、地质条件等因素制约,工程需穿越新疆阿尔金山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已出具意见。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对穿越新疆阿尔金山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线路方案优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穿越自然保护区路段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要求,落实线路穿越新疆阿尔金山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工程线位应尽量靠近新315国道,对斯米尔布拉克泉路段线路进行优化,并就取消保护区内拟设置和预留车站及线路维修工区进行研究。
进一步细化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方案,取消保护区内的混凝土搅拌站,不得在保护区内建设制梁场等大型临时工程。保护区内临时设置的取弃土场等应在施工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生态地貌。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便道应尽可能利用沿线现有道路。
(二)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根据自然保护区内动物的主要分布情况及迁徙路线,研究将路基调整为桥梁的可行性。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野生动物饮水地和活动习性特点调查情况,采取增加桥梁长度、高度等方式提高动物通道的利用率。优化保护区内隧道施工工艺,采取非爆破施工法或者控制一次装药量等方式,减缓爆破振动噪声对动物的影响。施工期间对斯米尔布拉克泉采取保护措施,设置隔离护栏,施工作业禁止使用泉水。
加强施工期、运营期野生动物跟踪监测,发现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产生影响时应及时停止施工。开展动物通道效果监测评估工作,根据跟踪情况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三)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对工程穿越胡杨林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路段作方案局部优化,避绕胡杨林分布密集区,减少胡杨等植物的砍伐数量;施工中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并采取林木移栽、养护、补偿等措施。优化工程穿越乌图美仁湿地路段的线路方案,确保湿地水力联系不受影响。加强施工期、运营期湿地鸟类监测,运营期根据需要采取声屏障和遮光板措施。
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按照“永临结合”的原则,优化全线取土场、弃土场等临时场地设置。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工程和生态恢复措施。占用基本农田及林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
(四)严格控制噪声和振动影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拆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预测超标敏感点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目标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保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拆迁安置工作,项目试运行前须完成铁路沿线外轨中心线30米内约18户居民的拆迁安置,做好征地补偿,防止次生环境问题。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
(五)加强沿线地表水环境的保护。下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跨河桥梁设计,减少水中墩数量,跨河桥梁基础施工应选择在枯水期进行,并采用钢套筒围堰方式。不得在河道范围设置取土场、弃渣场、施工场地等地面临时设施,施工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不得排入沿线Ⅰ、Ⅱ类水体。
对跨越水体的桥梁采取加设护轮轨防翻车措施,跨越Ⅰ、Ⅱ类水体的桥梁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做好设计工作,合理设置事故应急池的位置、容积,事故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径流收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加强铁路运行安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项目环境风险管理工作。
加强运营期沿线各站(所)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污、废水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或回用。
(六)减缓隧道工程施工对地下水的影响。隧道施工中采取“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根据预报结果,采用超前预注浆堵水、开挖后补注浆等措施;合理确定隧道排水指标,加强隧道排水清污分流、污废水处理工作,优选废水处理工艺,做好处理后废水回用工作,禁止向Ⅰ、Ⅱ类水体、动物饮水地排放污废水。
强化隧道周边动物饮水泉的监控措施,若隧道施工导致动物饮水受到影响,应采取增加人工井泉等方式予以弥补。下阶段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程穿越自然保护区阿尔金山段的水文地质专题研究,加强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及地下水预报工作,做好防涌水、突水风险的应急预案。
对沿线隧道工程弃渣进行危险废物毒性放射性鉴别,按相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弃渣。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借鉴青藏铁路和在建的成兰铁路施工经验,开展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3-5年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16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族自治州环保局,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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