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退票被收取20%服务费,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据,起诉对方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国家铁路局败诉,被判对原告公开这份政府信息。
法院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收到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铁路总公司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过程中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等”,并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被诉答复,告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同日,被告以挂号信的方式将被诉答复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起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该公开。根据国家铁路局的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铁路客货运杂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被告公开的项目。 据此,对于被告给原告的原答复行政违法,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进行调查、裁量,对原告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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