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 发表于 2014-3-16 20:47 
你才胡说八道呢,在法例允许范围内,这些都不是事儿。
看看吧……
http://news.cntv.cn/20120322/118662.shtml
一内地旅客三次以护照入境香港 因虚假陈述被囚
人民网香港3月20日电 (记者李海元)一名女性内地旅客,因管有虚假文书及向香港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于昨日在新界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合共被判入狱五个月。 25岁的被告于16日持护照于罗湖管制站抵港。在进一步讯问下,她承认曾于2011年3月20日原拟过境香港到印度尼西亚,但其后行程取消,故她于翌日返回内地。于出境香港时,入境处人员在其护照作出标记以供将来参考。被告进一步承认,她于2011年4月18日意图来港观光。然而,她因为未能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关出境签注,所以购买了一张前往印度尼西亚的机票,并于罗湖管制站办理入境手续时,向入境处职员出示机票及护照,并讹称将会过境香港到印度尼西亚。但记录显示她未有前往印度尼西亚,并于4月20日返回内地。此外,调查还显示被告为掩饰不良记录而将有关标记删涂。 香港入境事务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管有虚假文书亦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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