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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地铁车厢内乞讨卖艺最高罚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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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9 23: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起至3月10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就《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民意。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最高罚款500元。
地铁车厢内严禁饮食
地铁车厢经常出现乞讨卖艺或者派发广告的人员,还有的人在车厢内随意吃喝,这些不文明行为无视其他乘客的感受,影响恶劣,但以前地铁运营部门对这部分群体没有处罚措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弥补了立法缺陷,明确禁止以下行为: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卧、踩踏座椅、堆放物品等影响疏散的行为,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携带导盲犬以外的动物进站乘车,吸烟、吐痰、便溺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以及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一旦发现,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不听从运营单位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销售或者派发广告等物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派发物品。
导盲犬戴护具可乘地铁
针对导盲犬是否允许乘车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制止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地铁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告知乘客
不少人都有这样的遭遇,轨道交通出现列车延误、突发事件时,站台没有任何提示信息,造成大量乘客滞留。针对此种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运营单位应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告知乘客运营计划调整、列车延误等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否则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因节假日、恶劣气象条件、大型社会活动等原因导致客流量增加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增加运力、限制客流、封站、停运等应急措施。

来源: 北京青年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2-19 23: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京报)地铁的运营安全保障将上升到法律层面。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检者可拒绝其进站;车厢内乞讨、躺卧、吸烟、饮食等,最高可罚款500元。

  新建地铁应有足够出入口

  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保障疏散安全需求,合理利用与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的联通,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据了解,目前在早晚高峰,一些地铁站点客流量很大,导致出入口经常发生排长队、拥挤的情况。

  为确保安全,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安全测试,达到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按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导盲犬“持证”可进入地铁

  同时,安检人员应经公安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佩戴工作证件,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合法物品。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告。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乘车人员应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检的,安检人员应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制止并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发现非法携带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在确保特殊人群乘车安全方面,行动不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时进站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对于地铁乞讨,车厢内乞讨最高可罚款500元,而此前有规定称,地铁内不得“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以及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等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部分细则

  自动扶梯上逆行可罚千元

  1 违反规定设置广告商业设施;采用的设备不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未按规定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的

  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服务,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对影响地铁设备安全的行为

  处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行为,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旅客大量滞留的

  处罚:由公安部门按照扰乱公共安全秩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行为;追逐、打闹或进行滑板、溜冰等危险活动;擅自在轨道交通出入口外和站前广场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行为;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等行为

  处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 携带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行包、物品进站乘车;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躺卧、踩踏坐椅、堆放物品等行为;擅自销售或派发广告等;吸烟、吐痰、便溺等行为;携带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除外;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等行为

  处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的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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