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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09: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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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借资金结束“地无寸铁”
1995年,为筹集铁路建设资本金,在当时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市政府向全市干部群众借资11217.8847万元,其中市直3636.1607万元,所借资金作为盐城所出铁路资本金,于1996年上缴省里,使新长铁路项目能顺利启动并建成通车,结束了盐城“地无寸铁”的历史。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筹借铁路建设资金的通知》(盐政发(1995)324号)的要求,在市直所有干部职工中借资时分为四类:行政事业单位(包括部、省属驻盐行政事业单位)所有人员按级别分别借资;市直各类企业的干部职工按收入总水平借资;金融、电力、邮电、烟草系统按统一标准借资;市直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具体实施。借资时按部门或法人单位统一收缴,各部门、单位解缴借资款时,一并提供名册,须与实际人数和职务职称相符。
按盐政发(1995)324号文件要求,“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分三年还本付息(按人民银行同档利率计算)。”由于新长铁路建设工期延期,运营未达预期效益,清还铁路借资工作迟迟未获落实。
铁路借资面广量大,拖欠时间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来信来访不断,社会影响较大,已成为盐城社会热点问题。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会办研究还款方案。
市直借资款四种方式清还
据了解,此次铁路借资款的清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铁路借资款的清还工作,一律以借资当时所管辖范围为准,并具有持股权;市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资。
市直铁路借资款的清还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机关、企事业单位垫资支付铁路借资款的,给予单位相应的持股权,不再还本付息;个人借资经核实后,由原借款单位以及主管部门负责还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改制企业职工的铁路借资款已纳入改制成本,并与个人结算完毕的,不再重复处理;特殊个案的还款工作以及兑付过程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由市铁路办负责研究解决。
根据盐政发〔1995〕324号文件规定,“所借资金在铁路五年建设期间不计息,铁路运营后分三年还本付息(按人民银行同档利率计算)”,各地各单位所筹款项于1996年3月30日汇总完毕,故铁路借资款付息时间从200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清还铁路借资款工作的实施时间是:市、县(市、区)于2012年5月份同步启动还款工作,6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工作,7月份集中还款,9月底前基本完成还款工作。
6月调查核实,7月集中还款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铁路借资款清还工作的要求,市直具体清还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调查核实阶段、集中兑付阶段、兑付扫尾阶段。
6月1日至10日,由市直各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登记。为确保清还工作不遗漏、不出错,保证还款及时足额兑付到每一位借资人手中,市清还铁路借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制定发放调查登记表格,由原承担筹资工作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当时的原始凭证后,如实填报调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内所有调查表格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表格)。市清还铁路借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登记调查表进行整理造册,并对汇总的借资款项与到账的资金数额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真实无误。对数据进行分类汇总,计算本息,对当时出资来源情况以及企业改制时可能涉及到的借资款处置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核定应清还借资款本金的准确数额。最后根据人民银行认可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计算应兑付的利息数额,确定最终应兑付的本息总额。
7月初,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由市财政部门组织兑付资金并存入清还资金专户。在市清还铁路借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筹资主管部门确认借款人数、应兑付本息总额等无误后,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清还铁路借资款公告,将清还资金拨付给承担具体清还工作的主管部门,启动清还借资款兑付工作。主管部门将兑付资金分别拨付给下属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兑付,原单位如已不存在,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兑付。承担具体清还工作的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资金的兑付工作,按要求造好花名册(一式两份),借资人本人凭身份证和借款收据,经签字(盖章)后,将还款兑付到借资人手中,并收回借资凭据妥善保管。如有借资人去世等特殊情况,由借资人的直系亲属凭身份证和借资收据代领;如借款收据已丢失,凭原单位借资时的原始底根进行核实。各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完成兑付工作后,将借款人兑付时签字的花名册一份留存,一份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算、备案。兑付工作集中安排在7月份进行。
集中兑付结束后,各承担具体清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将兑付情况及相关资料,以及未兑付的借资人人员名单、本金和利息总额等汇总造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剩余资金转入清还资金专户,由市铁路办负责零星扫尾的兑付工作,直至兑付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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