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运城市盐湖区一名男青年用涂改后的火车票进站时,被细心的铁警发现。该男青年受到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见《黄河晨报》7月4日)
大家都知道,私自涂改火车票,扰乱了广大旅客乘车秩序,给铁路运输制造了混乱,属于违法的行为。明知道涂改火车票违法,可运城一名男青年却为哈要冒险,私自涂改火车票呢?是无知、糊涂,还是自以为是,从而选择了私自涂改火车票这个想法?还是让我们一起去了解其中详情。
6月27日23时50分,运城火车站民警杨运泽在进站口执勤,发现一名男青年手持火车票犹犹豫豫、神色慌张,便上前要求其出示火车票和身份证。杨运泽发现该男青年所持的火车票上,乘车日期6月28日字样中的“8”有被蓝色圆珠笔涂改过的痕迹。
经民警调查,该男青年李某盐湖区人,前几日购买了6月26日凌晨发往太原的火车票,由于有事误了当天当次火车。27日,他想乘坐火车,但不想掏钱买票,就动了歪念头,把车票上的6月26日的“6”,用蓝色圆珠笔改成了“8”。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有价票证,车站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法收缴经涂改的火车票。按照铁路部门的规定,如旅客遇到购买火车票后出行时间有变的情况时,请按规定及时到车站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且不可私自涂改车票,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笔者想,男青年李某一定会后悔、后悔,已经购买了火车票,可由于有事误了当天当次火车,按照规定完全可以改签、退票(只收2元手续费),就可以把火车票的问题解决了。男青年李某不这么做,却自作主张,对作废的火车票进行涂改,想蒙骗过关,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被民警抓了一个正着,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有价票证,车站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依法收缴经涂改的火车票。
李某的行为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铁路警方对涂改火车票的青年李某依法进行处理是有根有据的。
从上述新闻中李某涂改火车票被依法处理的做法,给我们广大市民提了一个醒:车票是绝对不能涂改的,凡是私自涂改、修补、变造火车票均属违法行为,、除按废票处理外,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系中华铁道网特约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