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时,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揭牌仪式在蚌埠举行。这标志着,由合肥中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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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更名
2010年12月,中编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铁道部等联合发文,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铁路“两院”的改制正式启动。按照中央规定,在今年6月底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要全部移交地方。
据了解,今年2月28日上午,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合肥举行。仪式上,省法院、省检察院分别与上海铁路局在《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协议》和《蚌埠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协议》上签字。协议明确了蚌埠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后将迁至合肥,分别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今天上午11时许,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揭牌,这标志着,由合肥中院管理。
市中院院长许建表示,将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实地管理,对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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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将承担更多的案件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到地方,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这是安徽省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据合肥市中院政治部主任赵甄介绍,随着这种移交,铁路法院将由企业性质,纳入了国家的司法体系。而由企业转变成了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将更好地履行铁路法院原来承担的审判任务,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将来还要承担部分地方指定管辖的案件。“比如,将来随着城市发展,可能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案件将逐步由他们来承担。”赵甄表示,这种形势的发展,对整个铁路司法,对整个安徽,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赵甄介绍,随着7月1日交接的完成,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会很快开展工作。“首先的工作是将法院建好,其次是明确管辖,使这批干警,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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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回归是一大进步
合肥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林认为,铁路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之初,鉴于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不稳定等因素,中国模仿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机关,管辖铁路沿线车、站、途中、铁路工厂、企业、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各类案件。长期以来,铁路公检法由于人事财务受控于铁路部门,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的呼声由来已久。
蚌埠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将铁路运输法院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与铁道部门只保持业务指导关系。使得铁路运输法院在办理案件时能够保持司法独立,有利于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
铁路法院回归司法体制只是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蚌埠铁路法院要融入到整个合肥的司法体系之中,与合肥地方司法机关之间共同协作,还有些协调难度。在管辖权方面,跨区域执法仍会存在诸多矛盾,条条与块块如何有机结合、如何避免选择性执法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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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的移交意义深远
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明红认为, 铁路运输法院移交合肥地方法院系统,对于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公正都是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对于合肥而言,合肥地处全省铁路交通枢纽地位,随着合肥大建设的发展,因属铁路管辖的各类案件也将逐渐增多,铁路运输法院的划转入司法经验和司法水平较高的合肥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系统,对保障全市乃至全省的铁路案件的正确、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司法独立,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和谐都是积极并值得期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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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法院的前世今生
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国的铁路司法机构设立模式借鉴的是苏联模式。我国的铁路司法机构经历了“两立两撤”的历史进程。第一次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后,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
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此后,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分别对铁路运输法检两院进行业务指导。
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关于司法体系公正、独立的要求形成合力,铁路司法改制踏上了破冰之旅。2012年1月12日,太原打响铁路两院“回归司法”第一枪。此后,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陆续移交地方。
来源:合肥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