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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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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15:4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5日上午,新疆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签字仪式在乌鲁木齐举行,乌鲁木齐铁路局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别签订了铁路法院、检察院移交协议,标志着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在新疆顺利完成,乌鲁木齐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全部纳入国家整体司法管理体系。(相关新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法院检察院整体移交地方)

法院和检察院从铁路系统的剥离,对两者而言都是一次重要的形象还原。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扮演着协调内部纠纷、通过司法程序处理铁路行业与其他行业关系的角色。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铁路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建立,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纷纷出现,铁路系统逐步市场化,其主体成为参与市场运营的一个部分。在体制改革与法制改革的大环境下,铁路系统仍然保留专门法院,有悖于法律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

长期以来,铁路系统不仅拥有行政权、经营权、路网管理权,还有相对独立封闭的司法管辖权。具有企业性质的机构拥有司法管辖权,无论从现代法治理念,还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而言都是一个不可理喻的现象。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铁路司法公正性屡遭诟病,铁路司法变成了“儿子审老子”、自己人审自己人,其弊端不言自明。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曾分析其原因在于:铁道部门握有独立司法权,在办理“涉铁”刑事案件和诉讼中占有极大便利,在一些铁路与地方互涉案件中,铁路法院、检察院向铁路方倾斜,造成执法不公。对此,地方涉案单位、个人、企业、团体提出强烈的批评。

铁路法院执法屡遭诟病,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铁路公检法名义上是双重管辖,但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由铁路负责,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须由相关铁路党组进行审批,因此财权、人事权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这样的体制中,执法者受制于个人或其所在团体的利益,执法不公在所难免。

此次铁路司法移交地方的改革思路,就是要切断铁路司法与铁路系统的利益关系。不仅让铁路系统回归它自身符合市场经济的合理定位,也让司法机关摆脱部门利益的牵制,从而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独立性,也能更有效地保证司法的公正。

此次铁老大的司法改革“破冰”之举,不仅表明了铁路系统改革的愿望与决心,也为中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创造了契机。如果铁路司法改革,在去除司法部门之外,还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独辟蹊径。比如,进一步厘清管理者与执法者的关系;又如本次移交,签署一纸移交协议,是否能够真正革除多年积弊?

来源:亚心网
发表于 2012-6-28 2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改的好,慢慢变革,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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