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破冰后还要提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保证司法公正的关键,是要保证司法客观、中立的地位。如果司法在体制上受制于行政,或者本身就是企业的组成部分,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公正。当前正在进行的铁路司法机构改革,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事实上,早在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对铁路司法体制改革作出过部署,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2009年7月,中央有关部门还专门下发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及核定编制的《通知》,但改革的实际推进始终未见实质性进展,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过停顿。去年3月,传出中共中央批准铁路司法机关全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消息,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也在全国“两会”上明确提出,要在去年6月之前完成我国各地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整建制划归各省市自治区地方法院、检察院统一管理的工作,但最终并没有按时完成转制任务。
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积弊久远,改革不易,确实有些积重难返。就现状而言,铁路系统长期政企不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而省市一级的铁路局及其所属分局,则是企业性质。铁路系统内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行使司法权力,但在机构体制上,它们却都归属于铁路企业。不仅财政、物资装备等受到铁路企业的管控和调配,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也不是国家公务员身份,不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更没有像其他地方检察官和法官那样必须经过人大的正式任命才能履职。从这些“人事关系”的法律属性上看,他们其实依然还是铁路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我们认为,这样的机构体制和司法者的身份定位,确实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也的确是“长期存在”的。但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长期存在”更不代表正确。就目前情况看,这样的铁路司法体制显然与国家宪政要求、法律规定以及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司法的规律出现了背离。它常常广受社会诟病,人们甚至完全有理由对这种“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某种怀疑和质疑。
从现实状况看,由于人财物都受到铁路企业的管理和调度,而铁路司法机关又对案件实行“专业管辖”,因此,凡是涉“铁”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由铁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到铁路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法院往往很难摆脱本系统企业的影响甚至干扰,其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常常受到怀疑。
因此,中央决定对“铁路司法”进行彻底的体制性改革,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应该说,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方向。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对于旧体制的革新,常常会触及具体部门和个人的利益,会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这些阻力都是没有认清司法改革的目标乃至社会发展的大局,不仅存在理念上的障碍,也犯了行动上的错误。
独立、客观、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唯有坚持改革,中国的司法才能不断走向公正,而司法改革的重心就在于建立起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职权的完善的司法体制,有了体制上的保障,我们的司法才会更加公正,才有可能树立权威和取得公信。
人民欣喜地看到,我国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如今终于有了艰难但具有“破冰”意义的一步。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今年年初已与太原铁路局签署协议,共同决定将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机关整体移交地方检察院,实行彻底的属地化管理。据悉,成都等地铁路检察机关的整体“落地”移交工作也在进行之中,并有望在今年6月完成。
但愿这些铁路检察机关陆续进行的整体“落地”转制,能够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能全面带动检法两家整体司法机构的加速改革。今天它们走出的一步,都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走向理性、中立和公正的一大步。
来自: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17253647.html
[ 本帖最后由 loogloog 于 2012-2-29 18:14 编辑 ] |
|